浙江:《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0/9/16 0:37:47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分享到

  日前,浙江省法院在调研基础上制定了《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共14条,对审查认定有瑕疵和有争议的公证证据提出了指导意见。

  该意见提出,对于取得程序存在瑕疵的公证证据材料,应当根据相关程序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瑕疵的严重程度是否影响公证证据的真实性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公证实物之间、公证书记载内容之间、公证实物与公证书记载内容之间存在矛盾的公证证据,人民法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除非存在正当理由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公证取证或文书表述不完整的公证书的证明力,应当结合公证书的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及其与该案其他事实和证据之间的联系等因素综合判断;公证书存在的笔误或漏页等情况导致与案件相关的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证机构补正后,结合工作记录、封存光盘等证据予以认定。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公证证据存在的问题,浙江省法院还同时向省司法厅和省公证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对公证行业的监督指导,规范公证机构的公证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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