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传统特色产品保护制度评述
发布时间:2015/6/3 16:22:49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编者按:2014年6月13日,欧盟颁布了《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方案实施细则》,标志着欧盟不但在TRIPS框架下完善了原产地名称保护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而且健全了以保护传统工艺为特色的传统特色产品保护制度(TSG)。该制度是针对欧盟自身在农产品和食品方面强项而制定的一项专门保护制度,通过对具有特色的传统产品生产方法、生产原料和传统配方提供法律保护,来促进欧盟传统特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增强经济欠发达但保有传统知识的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全社会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我国应当关注欧盟这一制度的价值,研究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并引导我国企业向欧盟国家申报我国有竞争力的传统特色产品。

  一、欧盟传统特色产品保护制度的形成

  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使得具有地域特征和传统工艺的地方特产逐步丧失了稀缺性,现代化的生物科学技术也使得传统特色产品具有的原材料本色和制作工艺的独一性遭到威胁。伴随而来的便是传统工艺的灭失和日趋严重的食品安全和质量问题。近年来,无论是欧盟官方还是普通消费者都对与食品安全与品种相关的信息极为关注并不断出台相应的措施。

  1992年,欧盟为了解决各国对农产品与食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地名称保护的不统一和市场混淆等难题而尝试制定了特色农产品保护政策。1962年,欧洲成立了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以下简称CAP),专门从事帮助农业、农村、农民生产活动的工作。近年来,CAP的工作重点之一是帮助农民使用生态友好型农业技术、满足公众对传统特色农产品的需求。1992年7月14日,欧洲理事会根据TRIPS协议,制定并颁布《农产品与食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地保护条例》(EEC No 2081/92),1993年7月2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农产品与食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地保护条例实施细则》(EEC No 2037/93)。从而建立了符合欧盟原产地产品众多之特征、相对完整的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

  此外,由于市场上大量的产品信息使得消费者难以判断和选择,因而迫切需要建立一些简明、清晰的标志。同时,许多人认为农产品对于欧盟经济的影响力比较重大,传统特色产品的生产可以发展农村经济和保持农村人口的规模,尤其是资源缺乏地区和边远地区,因而应当重新定位农业政策,采取措施让他们的特色产品价值在市场上得到体现,同时也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鼓励农产品的多样性。据此,1992年7月14日,欧洲理事会发布了《特色农产品和食品证书条例》(EEC No 2082/92),1993年7月9日,欧盟委员会颁布了《特色农产品和食品证书条例实施细则》(EEC No 1848/93)。从而建立起了针对欧盟特点的特色农产品和食品保护制度。

  2006年,为加强和突出对传统工艺的保护,发展传统工艺的衍生经济,实现农产品和食品的多样化,确立了传统特色产品保护制度。在实践中,有人提出应当将特色农产品和食品改为传统特色产品(Traditional speciality guaranteed,以下简称TSG),既满足一些生产者想把世代传承的、富有特色的农产品与相似的普通产品予以区分的要求,又满足消费者对多样化产品的需求,也可以获得较好的市场经济回报。同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这种区分标志也应当予以严格的监督。虽然欧盟有关于食品标签的规定(Directive 2000/13/EC),但是考虑到特色和让消费者更加快速便捷地进行判断,有必要对“传统特色产品”(TSG)和专业合作社标志(The associated Community symbol)予以专门规定。于是,在2006年3月20日,欧洲理事会发布了新的《农产品和食品的传统特色产品保护条例》(EC No 509/2006)以替代《特色农产品和食品证书条例》(EEC No 2082/92),标示着欧盟传统特色产品保护制度(TSG制度)的正式确立。

  2014年,完善了传统特色产品保护制度,并与原产地名称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整合与简化,与食品安全与质量提高紧密结合。2010年3月3日,欧盟在发布的《欧盟2020策略》中明确提出,农业产品质量政策要鼓励生产者生产传统特色产品,防止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近年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考虑到欧盟各国的语言差别使得欧盟成员国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具体运用原产地名称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和传统特色产品保护制度时对所申报农产品和食品的名称容易产生误解,同时三种保护制度的职能没有划分清晰,申报手续和程序繁杂,不能满足成员国的发展需要,对成员国一直提出的、在原有法规中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食品安全与质量提高等问题也没有很好解决。

  欧盟决定以农产品和食品质量为切入点,系统解决上述问题,并于2012年11月21日发布了《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方案》(EU No 1151/2012), 自2013年1月3日起正式生效。该条例将原产地名称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和传统特色产品保护等几部法律进行了整合与简化,对TSG制度进行了修订,对一些代表优质农产品的名词如“山区产品”、“岛屿产品”“传统”等采取进一步规范,并制定相应的保护发展规划。2013年12月18日,欧盟发布《关于建立保护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和传统特色产品的联盟标志和申请程序、过渡期的补充规定》(EU No 1151/2012)。2014年6月13日,欧盟颁布了《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方案实施细则》(EU) No 668/2014),对原产地名称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和传统特产保护(TSG)的职能范围、如何申请注册、标记符号的使用等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至此,欧盟TSG制度成为与原产地保护制度(PDO)、地理标志保护制度(PGI)并驾齐驱的专门保护制度,并与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与质量提高有机结合,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欧盟保护传统特色产品的具体规定

  按照欧盟《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方案实施细则》规定,TSG制度是为了保护传统的生产方法、生产成分和传统配方(食谱),促进传统特色产品生产者的市场销售,有利于传统特色产品生产者向消费者展示其具有高品质的传统配方和产品。其基本目的就是为了弘扬与保护传统特色产品的独特品质(独特的原料、独特的配方、独特的生产方法、独特的口味、独特的营养价值等),从而增强传统特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一)对传统特色产品的定义

  欧盟《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方案》第3条规定,所谓传统,是指世代传承的、在国内市场上生产销售至少三十年。同时在第18条关于标准的规定中指出,传统特色产品,是指具有传统特色的产品和食品。它必须符合:(a)采用与传统习惯相一致的生产、加工或配方生产出的产品或食品;(b)由传统使用的原材料或配料生产出的。另外,该传统特色产品名称,必须:(a)在传统使用上与特定产品相关联;(b)可以区分产品的传统特色和特征。

  从定义上可见,TSG制度保护的是传统特色产品的传统特征,即独特的口味、原料来源、传统配方或者传统的生产工艺等。而不是像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保护那样着眼于地理来源,也不关注是否采用创新技术。

  与此同时,欧盟《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方案》还对“山区产品”、“岛屿产品”等名词作了相应的规定,期望通过给予法定的专门名称来对这些特殊资源地区的经济带来正面影响。

  (二)对传统特色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

  欧盟《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方案》第19条规定:传统特色产品应当指定包含下列内容的技术规范:(a)以合适语言表述的、准备注册的产品名称;(b)包括物理特性、化学特性、微生物特性、感官特性在内的产品说明,以显示产品的特色;(c)生产者使用的生产方法应当包括所使用原材料和辅料的性质和特色,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d)形成传统特色产品的核心要素。

  同时规定,为了保证产品技术规范所提供的信息具有相关性和简洁明了,避免长篇大论式的申请文件,欧委会将委托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来进一步细化技术规范。

  (三)传统特色产品名称、符号和标志的使用与限制

  根据欧盟《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方案》第23条规定,任何在市场上经营与传统特色产品技术规范相一致的经营者都可以使用已注册为传统特色产品的名称。特定的联盟标志应当有利于传统特色产品的弘扬。

  按照规定,一个产品依照本法注册为传统特色保护产品的,在联盟内的其他同一产品都可以在标签上进行标注。此外,产品的名称应当标注在同一位置,术语“传统特色产品保护”或缩写“TSG”也可以标注在标签上。联盟外生产的传统特色产品,对于符号的使用由生产者自己决定。

  对已经完成注册的传统特色产品名称,法律也做出了相应的使用限制。欧盟《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方案》中第24条规定,禁止任何错误使用、模仿使用、令人误解的使用已注册名称,以及其他容易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各成员国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在本国市场的销售中不得与已经注册的名称相混淆的市场宣传。

  (四)传统特色产品的注册

  欧盟《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方案》第21条规定,按照第49(2)或(5)条注册传统特色产品保护名称的,其申请内容应当包含:(a)申请人集体的名称和住址;(b)依照第19条规定提供的产品特色。申请材料中还应包括成员国的声明,表明该申请是由集体递交,符合本条例规定以及依照本条例制定的标准。

  欧盟《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方案》第18条规定,如果在异议程序中,按照该法第51条规定,证明该名称已经在其他成员国或第三国使用过。为了与相比较产品或具有相同特色或名称的产品相区别,按照该法第52(3)条规定,可以要求传统特色产品保护的产品名称必须同时标注“按照某某国家或地区的传统生产”。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传统特色产品注册的简易程序。欧盟《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方案》中第26条规定,依集体组织的需求,各成员国可以在2016年1月4日之前,向委员会提交已经按照(EC)No 509/2006条例的规定和相关标准申请注册的传统特色保护产品名单。在提交名单之前,各成员国应当依照第49(3)和(4)条规定将名单进行异议公示。如果在异议公示期间有事实说明该名称在相关对比产品中也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则该异议名称所涉及的传统和特色将予以进一步审查。

  同时规定,第三国的集体组织可以直接或通过第三国的官方向委员会提交上述已经申请注册的产品名单。委员会在受理后的二个月内在欧盟公报上公开申请的名称和相关技术规范。

  (五)目前TSG的注册申请状况

  目前,欧盟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和传统特色产品保护的申请入口实行统一界面,位于欧盟官网的农业和农村发展栏目,名称为Database of Origin and Registration,简称DOOR,其网址为:

  http://ec.europa.eu/agriculture/quality/door/list.html

  从上面二个数据表可知,2014年欧盟颁布了《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方案实施细则》后,各成员国申请传统特色产品的数量显著增加,达到了12件,2015年也已经受理了2件。各年度申请中,以波兰和英国申请数量为最多。

  三、欧盟传统特色产品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我国近年来一直在谋划“建立健全传统知识保护制度”。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逐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但如何在TRIPS基础上建立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是我国知识产权界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争议,而欧盟对于传统特色产品建立专门保护制度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研读和关注。

  (一)将传统特色产品的保护与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提高相结合。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方案》的开篇中指出,欧盟农业、渔业和水产业的质量与多样化是欧盟的强项,是欧盟富有竞争力的优势,为欧盟的文化弘扬和美食传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归功于欧盟农民和生产者在新产品生产方法和新材料不断更新的形势下坚定地保存了这些传统技能。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上货物流通的便捷,欧盟市民和消费者越来越关心产品的质量、传统产品的维系和多样性,这使得人们越来越对具有显著地方传统特色的农产品和食品产生需求。但是,生产者(尤其是农民)不能只是一味地等待或利用政府的补贴来增加产量,而应当鼓励农民挖掘传承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生产制作方式的优质产品。因为只有优质的产品才能占领市场并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才是知识产权法律社会需要真正保护的对象。

  欧盟建立《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方案》,为区别、恰当保护特定名称和术语提供了法律基础,尤其对于直接或间接描述为高品质特色、或种植与加工方法及生产地或市场具有高品质属性的农产品。使得传统特色产品的保护与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与质量提高有机地相结合,并能取得生产者、消费者和管理者共赢的局面。

  我国目前同样面临着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传统知识保护与农产品、食品的安全等问题,探索将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的建立与提高全社会食品质量相结合,有效推进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的立法工作,应当是一条值得考虑的路径。

  (二)着力于让传统特色产品的生产者在经济上得到合理回报。

  生产者只有在他们的付出得到合理回报时他们才会继续生产这些具有特色的、质量好的产品。他们需要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让购买者或消费者对他们产品的特色予以知情,也需要通过法律保护的手段将自己的产品与市场上其他产品予以严格区别,以确保他们的产品在市场上具有唯一性。实行TSG制度,让生产具有特色的、质量上乘产品的生产者得到相应的利益回报有益于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其对于自然条件欠佳地区、山区和许多边远地区。这些农村或边远地区的经济要取得大的发展,其代价非常高。因而欧盟认为,实行TSG制度可以落实欧盟农村发展政策和共同农村政策(CAP)中的市场和收入支持措施,尤其对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地区。

  制定《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方案》,实施传统特色产品保护措施,就是突出传统产品的特殊性质,通过赋予法律上的产品标识来确保生产优良品质农产品或食品的农民和生产者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并向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产品信息,提升传统特色产品的附加值;支持与高质量产品相关的农艺技术、加工技术和耕种系统,促进农业发展的实现。让传统特色产品保护工作所带来的益处成为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亮点。

  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不但在于扶持与传承传统知识,更应当让传统知识拥有者(或持有者)在市场经济下能利用其传统知识可持续性地获得经济回报,这与我国正在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思路接近。

  (三)鼓励成立专业合作社,解决申报传统特色产品时的主体问题。

  欧盟的专业合作社在控制物价、产品质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许多小型或中型的超市都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的。根据德国《商法典》规定,合作社的成员是自由的、不固定,但应当在三人以上,属于“商人”,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为法人,并以合作社财产对外承担责任。除了农业合作社外,还有银行合作社、住房建设合作社、消费者合作社、商业合作社以及手工业者合作社等。按照法律规定,每一类专业合作社必须属于特定合作社联盟(比如,DGRV)的成员,合作社联盟负责对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以及它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欧盟《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方案》第3条的规定,原产地、地理标志和传统特色产品的名称保护应当由集体(Group)申请,任何生产与加工同一产品的生产者或加工者的协会,无论是何种法律形式,都可以成为合适的申请人。而在实际上,这个集体多是各种各样的合作社。合作社利用特定的标记符号使生产者成为一个有机的利益整体,弥补会员在市场预测和销售等问题上的不足和缺陷,同时也解决了在申请各种法律保护时的权利主体问题。

  我国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知识保护制度之前,应当积极推进各种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不但有利于我国向欧盟申报传统特色产品时有合适的权利主体,而且也可以探索解决我国传统知识立法保护中的权利主体问题。

  (四)充分利用中欧对保护产品的互认机制,逐步建立我国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

  欧盟认为,农产品的质量与原产地的地理环境、传统的生产制作方式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只有以特殊生产方式、独特成份或?源地才能生产出具有欧洲特色的产品。因而为了牢固占领欧洲市场,满足社会对高质量食品的需求,欧盟加强对传统农产品的地理标志等措施的保护,并积极与各国在原产地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等方面的合作。近年来,欧盟更是充分认识到传统产品在本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倡导国际地理标志等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欧盟比较有优势的传统产品以及一些非农业产品。

  早在2007年7月,中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与欧盟农业总司正式交换了申请在欧盟保护的10个产品,其中包括6个地理标志产品:东山白芦笋、盐城龙虾、镇江香醋、金乡大蒜、蠡县麻山药、龙口粉丝;4个原产地保护产品:平谷大桃、龙井茶、琯溪蜜柚、陕西苹果。欧盟也交换了10个产品,包括:West Country farm cheddar(农舍奶酪)、White stilton cheese/blue stilton cheese(斯提尔顿奶酪)、Scottish farmed salmon(苏格兰农家三文鱼)、Prosciuttodi Parma(帕尔玛火腿)、Grana Padano(帕加诺奶酪)、Pruneaud‘Agen-Pruneauxd’Agen mi-cuits(阿让李子干)、Roquefort(洛克福奶酪)、Comté(孔蒂奶酪)、Sierra Mágina(马吉娜橄榄油)、Priego de Córdoba(科多瓦橄榄油)。

  但是,我国并没有与欧盟继续开展互认工作,目前在申请传统特产保护(TSG)方面仍然是空白,这与我国传统知识保有大国的地位很不相称。根据欧盟《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方案》规定,欧盟外的第三国可以向欧盟申报传统特色产品。因而,我国应当充分利用欧盟的TSG制度,组织专业合作社,分期分批地向欧盟申报我国具有竞争力的传统特色产品保护清单。同时,由于欧盟各国与中国同是传统型国家,通过中欧对保护产品的互认机制,可以为我国建立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埋下伏笔。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宋晓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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