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最新进展及启示
发布时间:2016/5/23 15:45:42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分享到

  编者按:2013年2月19日,欧盟25个成员国在布鲁塞尔签订《统一专利法院协定》,决定设立欧盟统一专利法院。至今两年半的时间过去了,法律框架的制定、财政安排、系统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人力资源和培训等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但是协定也因英国即将就是否退出欧盟举行全国公投而面临延迟生效的局面。本期速递对法院的最新动态、遇到的困境予以详细分析,并提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应建立单独的知识产权法院程序规则、不断培育并提升司法公信力等建议。

   一、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最新进展

  《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签署以后,欧盟各成员国已经就上诉法院、中央法院和地区分院、培训中心等选址工作达成了协议。当前,仍面临着两大任务:一是各成员国国内的审批程序;二是成立筹备委员会,为该协定生效后统一专利法院的运行做好各项准备事宜。

  (一)《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批准情况

  《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由欧盟25国签署以后,按照规定,必须由包括英国、法国、德国在内的13个成员国批准后才能生效。根据欧盟官方网站的记录,到2015年8月10日为止,共有8个成员国通过全民公投或者议会表决方式批准了该协定,分别为:奥地利(2013年8月6日)、法国(2014年3月14日)、瑞典(2014年6月5日)、比利时(2014年6月6日)、丹麦(2014年6月20日)、马耳他(2014年12月9日)、卢森堡(2015年5月22日)和葡萄牙(2015年8月7日)。三个必须通过的国家中,目前只有法国通过审批,德国已开始审批进程,而英国则由于大选等原因要面临推迟的可能。

  (二)筹备委员会的工作进展

  筹备委员会(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是由所有签约国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定》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设立时间是2013年3月。筹备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新法院的质量和有效性,使其在成立之初能够获得用户的信赖和信任。其主要工作有:1、法律框架的制定;2、财政方面的安排;3、IT开发小组;4、法院设施的建设;5、人力资源和培训。当前,筹备委员会已完成的具体工作有:

  1、法律框架的制定

  筹备委员会法律小组的协调专员是德国专家约翰尼斯?卡彻(Johannes Karcher),目前在德国联邦司法及消费者保护部工作。在他的主持下,目前,法律小组正在进行的法律制定工作有:

  一是法院程序规则(Rules of Procedure)的制定。法院程序规则对于一个法院的审判职能能否履行以及案件审判质量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专门制定了《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瑞士联邦专利法院也有自己的程序规则(Guidelines on Proceedings before the Federal Patent Court)。尽管《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第三部分对程序问题有了原则性规定,但出于法院审判的需要,欧盟统一专利法院专门制定了程序规则。他们非常重视这项工作,早在协定生效之前的2009年5月29日,欧盟就成立了一个专家组讨论法院程序规则的制定问题,于2013年5月31日发布该程序规则第15稿,并就该程序规则向全球征询修改意见。随后,法院程序规则不断修改和完善,至今已达第18稿,而最终稿拟于今年年底完成。

  二是法院诉讼费用的确定。法院诉讼费用是大家广为关心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对于企业、律所等用户而言,这是决定其是否信任和使用统一专利法院的重要因素。在2014年3月18日筹备委员会举行的第5次会议上,“法院诉讼费用和可回收成本规则”初稿(Rules on Court fees and recoverable costs)正式得以提出并讨论。该规则主要是关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收费情况,包括一个固定费用以及根据案件情况而定的费用。具体计算方法也有明确规定。2015年5月8日,筹备委员会正式发布其定稿,供公众提出咨询意见。

  三是欧洲专利诉讼资格规定(Rules on the litigation certificate for patent attorneys)。对于律师应具备何种资格,才能在以后的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出庭参加诉讼,筹备委员会也非常重视。在2014年3月18日筹备委员会举行的第5次会议上,也对“欧洲专利诉讼资格规定”初稿进行了讨论。2014年6月13日,筹备委员会法律小组正式发布关于“欧洲专利诉讼资格规定”的初稿。

  除此以外,法律小组目前还有五个规则在制定中,分别是:管理登记及登记人员服务的规定、咨询规定(Rules governing the Registry and the Registrars Service, Rules on the Advisory)、预算和行政管理委员会(Budget and Administrative Committees)、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则(Rules on legal Aid)、委员会的规则(Rules of the Committees)、关于调解和仲裁的规则(Rules on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等。上述五个规则对于统一专利法院的运转也是不可或缺的。按照筹备委员会计划,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2、财政方面的安排

  财政小组的负责人是英国人简?弗朗西斯?马格纳(Jean Fran?ois Maga?a),其主要任务有三个方面:一是财政条例的制定。财政条例包括预算的建立、实施,以及外部监控和听证程序。二是津贴、社会保障和薪水体系。三是预算案和可持续性。上述财政规则拟于2015年3月出台,但至今仍未见结果。

  3、IT开发小组

  IT开发小组的负责人是英国人内尔?费森(Neil Feinson),现为英国知识产权局国际政策司司长。该小组的任务是开发一个电子立案和案件管理系统(IT-system),为统一专利法院的法官和其他人员所使用;确保法院内外人士能交流信息和文件资料。该系统拟于2015年最后一个季度完成。

  4、法院设施的建设

  小组负责人是卢森堡人安妮?乔德特(Anne Goedert)。所有中央法院、地方法院、地区法院及上诉法院的签约国都要确保在协定生效之前建好相应的法院设施,如办公室、家具、信息设备和行政辅助人员等。该项工作原定于2015年3月前完成。

  5、人力资源与培训

  小组负责人是匈牙利人奥利弗?瓦尔赫伊(Olivér Várhelyi),现为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理事会官员。该小组最重要的任务是在顾问专家组的协助下,进行法官候选人培训、准备首批法官提名名单,以及首批“法官池”名单。

  2014年3月13日,欧盟统一专利法院法官培训中心(Training Centre for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在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开始运作。筹备委员会共收到1300份对统一专利法院法官感兴趣的申请,并从中遴选出341名合格的技术法官、170名合格的法律法官以及184名培训后合格的法官。法官候选人培训包括三个阶段:一是在培训中心的培训项目;二是在各国法院的实习;最后一个阶段的培训将在2015年秋举行,主要是对程序规则和司法技巧进行培训。

  筹备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但目前看来,法庭设施建设、法官培训和遴选、各项法律规则的制定等工作在年底前是否能够顺利完成都还是未知数。而上述工作能否顺利完成是统一专利法院可否顺利启动运作的必要条件。此外,统一专利法院的最终确立还面临着种种困境。

  二、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困境

  (一)延迟生效的局面

  按照《统一专利协定》的规定,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必须由英国、法国和德国在内的13个成员国批准后才能生效。虽然目前已有8个成员国通过批准程序。但是获得法国、德国和英国等三个专利密集大国的批准是协定生效的关键。目前,法国早已通过批准,德国也早已放出风声并进入审批程序。德国联邦司法与消费者保护部正在起草两项立法,一是德国总统批准签署《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法案;二是修改德国专利法以匹配统一专利制度的法案。但是,德国要待统一专利法院的费用问题明确后才会进行批准流程。尽管如此,德国对《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审批工作已提上日程,从法院的制度设计、到法院的选址等方面,统一专利法院都深深刻上了德国的烙印,德国的审批不过是时间早晚而已,毫无悬念。因此,英国是否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定》就变成了统一专利法院能否建立的关键环节。

  英国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权力在国务大臣手中。根据2014年英国制定的《知识产权法案》第17条规定,在1977年《专利法》第89条插入一条88A,对《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实施问题做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并授权国务大臣通过颁布命令的形式通过该协定。2014年6月10日--9月2日,英国知识产权局发起一项咨询,主题是“为实施《统一专利法院协定》和《欧盟建立单一专利的条例》制定立法寻求证据和技术审查”。2015年3月12日,英国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一份回应简介,声称收到来自商业界的20份回应,对证据、单一专利、侵权、司法权等各方面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回应,下一步将准备起草立法工作。然而,这也并非意味着英国将很快完成协定的批准。2015年初,英国知识产权局放出风声,本年度将不会完成协定的批准,原因在于英国是否会批准该协定要看2015年英国大选的结果。因为卡梅伦在竞选中提出“如果保守党赢得2015年大选,他将于2017年就英国是否留在欧盟内举行全民公投”,现在大选结果已经揭晓,卡梅伦所在的保守党大获全胜,获得了单独组阁的机会。因此,若英国在2017年举行退出欧盟公投,而且结果是民众支持退出,那么英国就没有必要也没有资格加入《统一专利法院协定》。这样,《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生效问题预计在2017年前是难以实现了。

  (二)学术界的质疑和批评

  在欧洲范围内统一专利司法权、实现专利诉讼一体化是欧洲几代人的梦想,也是无数欧洲政治家、学者、法律界人士共同努力的目标,同时也是一直以来富有争议的话题。

  欧盟在就2011年发布的《关于在建立统一专利合作方面实施强化合作的条例的建议》和2012年发布的《统一专利法院协定和法律》草稿征求意见时,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的专家就在2012年10月17日发表了一份评论报告《单一专利一揽子计划:十二个关注理由》,报告对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设立问题提出三点看法:一是欧洲专利司法权的碎片化,统一专利法院制度并没有整合现有的专利司法制度,只不过是在现有的审判制度基础上增加了一个选择;二是统一专利法院天然地效率低下,其在管辖权范围、一审法院选址的分布和组织结构的不平衡将会损害欧洲专利法的同质化发展,损害专利权人和第三方质检的权利平衡,并为原告提供了不断挑选法院的机会;三是统一专利法院制度与欧盟法不协调,《统一专利法院协定》没有解决欧洲法院(ECJ)的判决意见中关于先前法院模式与欧盟法的匹配问题。

  2015年3月,在欧洲著名的IPKat知识产权法律博客上,发表了一篇由40多名教授、退休教授和律师签名的文章,名为《欧盟不能被成员国剥夺其权力:专利一揽子计划的危险先例》,文章提出的核心问题是:欧盟放弃一部分立法权给成员国是否可以接受?他们认为《统一专利协定》的制定剥夺了欧盟的立法权,因为它是国际公约,而不是欧盟制定的条例。该文的发表在欧盟引发了较大的轰动和争议,代表了反对欧盟单一专利一揽子计划者的主流意见。当然,对于这篇文章也并非一片赞声。国际著名律师事务所Bird & Bird海牙分公司合伙人沃特?保时(Wouter Pors)就认为:“这一观点本身是很奇怪的。欧盟成员国将其部分主权授予了欧盟,以便其在某些特定领域实现欧盟范围内的一体化。在专利法领域,欧盟在过去近40年中未能实现这种一体化。自《欧洲专利公约》体系建立以来,诸多创建共同体专利和单一诉讼体系的努力归于失败。从历史角度看来,声称‘成员国已经成功地剥夺了欧盟的一项权力’是非常鲁莽的。”我们认为,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设立虽然采取了国际条约的形式,但完全是在欧盟法的框架下进行的。首先,其设立依据是《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FEU),允许其25个成员国根据所谓的“强化合作机制”先进行专利统一计划。《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118条第1款规定,在内部市场建立和运转的背景下,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可以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在欧盟范围内提供知识产权的统一保护,和设立欧盟范围集中的机构、合作和监督制度,以促进欧洲知识产权的产生。其次,《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各项立法事宜经过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批准,程序上完全合法。最重要的是,欧盟初审法院和欧洲法院对西班牙提起的反对单一专利制度的诉讼已经在2015年5月有了最终裁决结果,西班牙的败诉也证实了欧盟法院对包括统一专利法院制度在内的整个单一专利制度的支持和肯定。因此,统一专利法院设立的合法基础是毋容置疑的。

  可见,时至今日,欧盟各界关于《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争议仍然不断。我们认为,学术界之所以不断有人质疑和批评统一专利法院制度,其根本原因在于统一专利法院制度本身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统一专利法院在审判上的“双轨制问题(Bifurcation system)”、诉讼费用问题等等。此外,也有学者认为,法国、德国、英国以外的国家学者担心各自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和作用受到削弱。这一说法也并非完全臆测。

  (三)企业用户的观望和冷遇

  对于统一专利法院,来自企业界的反馈也并非喝彩声一片,有不少企业处于观望之中。2014年4月30日,欧洲专利局经济与科技咨询委员会发布《欧盟统一专利与统一专利法院的经济分析》研究报告,对欧盟统一专利制度和统一专利法院制度的变革进行经济学的评估。该报告提出:“对于总部在《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签署成员国的企业和位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企业而言,从制度变革中获得的好处相差无几;对于欧盟统一专利法院,中小企业对统一专利法院保持更加积极的态度,它们可以比大企业从其提供的简便的诉讼模式中获得更多的好处。”这一报告表明,当前,中小企业可能从未来的统一专利法院中受益稍大。但无论对于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统一专利法院都是一柄双刃剑。因此,企业界对于统一专利法院的态度是存疑的。报告也认为,产生这种不确定性的主要原因在于当前欧盟统一专利法院体制尚未实行。

  三、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建立的过程充满了曲折与坎坷,其建立过程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乃至世界专利制度一体化都有着重要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一是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对于世界专利制度的一体化有重要的启示价值。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扩展和国际贸易的开展,各国的经济往来日益密切,有越来越多的发明需要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并得到保护。企业对世界专利一体化的趋势和强烈需求不断增强,而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设立正代表了这一不断增长的趋势。当前,世界五大专利局之间“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的开展则代表了专利审查制度日趋统一的趋势。虽然目前距离世界专利制度的设置虽然还有很大的距离,但在其设置过程中,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可以为之提供一定的经验和智识支持。

  二是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应有与其相匹配的诉讼规则。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程序规则是筹备委员会的重头戏,在该法院协定签署前的2009年就已开始起草,至今已有六年之久,足见欧洲人对程序规则的重视程度。尽管我国拥有较为完善的民事诉讼规则,对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活动同样适用,但知识产权审判活动毕竟有其特殊性,因此,我们可以考虑结合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特殊性,制定单独的知识产权法院程序规则,对知识产权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进行规范。而我国台湾地区、瑞士等知识产权(专利)法院的诉讼规则也印证了这一需要。

  三是知识产权法院应不断培育并提升司法公信力。正如统一专利法院在欧盟是一个新生儿一样,知识产权法院在我国也是一个新事物,人们对其认识和接受有一个过程。尽管人们对于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认可程度较高,但仍避免不了一些不赞成的声音出现。除了采取措施,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和审判工作外,知识产权法院还应格外注重不断培育和提升其公信力。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在设立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吸引各界专业人士开展讨论、参与制定规则等诸多措施都在为其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加分。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提升也应成为法院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张怀印供稿   单晓光、朱雪忠审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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