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院:司法护卫民族的创新力量
发布时间:2016/8/9 10:01:45来源:人民法院报分享到

                                                                           --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亮点巡礼

  1995年,涉及假冒中美合资上海吉利有限公司“飞鹰”商标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分别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三起案件分别审理加大诉讼成本的实践弊端,促使上海浦东法院于1996年在全国率先尝试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并由此拉开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改革探索的序幕。

  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让司法成为护卫民族创新力量的保护伞,成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

  创新是发展的第一驱动力。从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来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热情。没有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热情就会被山寨扼杀。

  2016年5月召开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明确提出,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要使我国成为世界科技强国。这给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不断探索,攻坚克难,维护国家的创新能力,保卫民族的创新力量,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过去的工作当中,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以执法办案为核心,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为基础,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导向,改革创新,奋发有为,为我国的创新力量坚守着最后一道司法防线。

  审判工作成效显著,司法保护主渠道作用更加明显

  知识产权司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环节,直接影响着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体系是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指标和核心要素之一。

  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创新对经济发展的驱动作用日益凸显。全国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机制优势,努力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渠道的作用更加明显。

  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总体呈现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案件类型全面,以及重大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的趋势。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创新审判指导工作方式,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指导,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与互动,进一步提高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2015年3月,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以该中心为平台,凝聚各方面知识产权研究力量,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与互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设立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汇集、编撰、整理指导性案例,发挥辐射作用,推动建成全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综合服务中心。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把赔偿与市场价值挂钩,让侵权损害赔偿充分反映和实现该知识产权的真实市场价值,最终实现激发创新活力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

  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其中民事知识产权案件的增长率高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案件审结数量也逐年增加,案件审结率和结案率相较上一年均有大幅上升,再审率和改判率均维持较低水平,有的地区法院还实现了年度零再审案件和零改判案件。

  新的保护模式不断涌现,司法保护效能进一步升级

  知识产权强国的司法体系必须既能够高效解决纠纷,又能够通过明晰法律和制定规则促进国家的创新发展,更能够引领国际知识产权司法潮流。

  2014年11月至12月,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设立并顺利运行,实现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的重大突破。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人员精干,机构简化,全面率先推行各项司法改革措施,科学规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行使,成为司法改革的先行者。

  近年来,各地法院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断进行着积极有益的探索,涌现出一大批新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相关的体制机制,“义乌模式”、“浦东模式”等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应运而生,创造了一系列可推广、可复制的有益经验,积极将人民法院打造为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优选地”。

  启用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辅助查明技术事实的技术调查官制度是人民法院2015年的亮点工作,通过技术事实查明,使案件审理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提高。

  自199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展“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以来,经过20年的不断探索发展,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共有6个高级人民法院、95个中级法院和104个基层法院先后开展了试点工作。试点法院审判组织更加优化,管辖制度更加完善,与公安、检察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更加顺畅,进一步提高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综合效能。

  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不断创新发展,以浙江法院为代表,出现了“余杭模式”、“义乌模式”、“宁波模式”等三大模式,在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同时,打造专业的第三方独立公益平台,着力探索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真正发挥知识产权社会民间调解作为社会纠纷自净机制的作用,彰显了司法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主导地位。

  精品案例广受好评,司法保护取得实质性社会效果

  2016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本次庭审受到了国内外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人民网等20余家中外媒体记者全程旁听案件审理并进行现场报道,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新浪网法院频道对庭审进行了全程直播。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驻华使节以及美国全国商会代表也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这次庭审进一步展示了中国法院公开透明、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对于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扩大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均具有重要意义。

  类似于“乔丹案”这样倍受社会关注的重大、疑难类知识产权案件还有很多。琼瑶诉于正抄袭案的审结,在社会各界更是掀起了一阵舆论浪潮。北京市政协委员、中国电影文学学会秘书长王浙滨表示,这一案件是知识产权界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78页的判决书,我读了两遍,毫不夸张地说,这是我第一次看到文理如此相融的判决书。”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汪海林曾公开表示,在该案件的判决中,看到了法院对专业的高度尊重,琼瑶本人也通过律师发来感谢信称,她对内地的司法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满信心。

  在强调案件判决的同时,人民法院也十分重视诉讼调解对于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规范市场竞争的功能。如正泰集团诉施耐德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是迄今国外跨国公司对中国企业侵权的最高标的额赔偿案,承办法官充分发挥司法智慧,耐心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了补偿额达1.575亿元的全球和解协议,化解了双方在国际国内长期存在的知识产权争议,创造了良性竞争、合作共赢的市场环境。

  这一系列精品案例的打造,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法律标准和行为准则,彰显了司法的公信和权威,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导向,激励了创新热情,有效维护了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在维护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效能,取得了实质性的社会效果。(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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