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技术岂能随意公开!
发布时间:2016/8/31 10:27:2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南京一家国有事业单位某设计院高级工程师张某离职后进入浙江省的一所高校任职,随后张某将原来在设计院工作期间已提交国防专利申请的一个秘密级科研项目的技术成果提交专利申请,造成该技术在互联网上公开,其本人也因此被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这起案件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此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认定张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的一审判决。这起案件引发了业界对于国防专利保密问题的讨论。

  业务骨干成为阶下囚

  家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的张某,大学一毕业就进入了南京某设计院工作,从事材料科学研究。在此后的10多年时间里,张某逐渐成为这家国有事业单位的业务骨干,经常牵头一些较为重要的科研项目。

  2001年,该设计院承担了一项新材料研究项目,项目起止时间为2001年至2005年,张某被设计院委任为项目负责人,该项目的密级被设计院确定为秘密。2005年9月,该项目通过验收。

  在负责这个新材料项目研发期间的2003年8月,基于该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设计院为这个新材料的制备方法提交了国防专利申请,张某是这件职务发明专利的唯一发明人。在这件国防专利的申请材料中,明确显示了“本专利申请可能涉及国家重大利益,请求保密处理”。

  2005年12月,该设计院改制之际,张某提出辞职申请。2006年5月,设计院同意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此后,张某几经辗转,于2009年应聘到浙江省杭州市的一所大学,从事材料科学研究。在张某到这所大学工作的第二年,即2010年12月,他原来在设计院时作为唯一发明人的那件国防专利申请获得了授权。

  2013年,张某为了完成学校对自己的业绩考核任务,通过杭州市的一家专利代理所,将其原来在设计院负责的新材料项目成果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此后不久,该申请通过初步审查进入实审阶段。

  伴随着审查程序的推进,这件发明专利申请进入了公开阶段。就在这个时候,张某原先所在的设计院在网上发现了相关信息。设计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向张某发出了警告,同时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下称雨花台区检察院)进行举报。

  雨花台区检察院于2014年10月11日对该案进行初查,于11月16日电话通知张某到案配合调查。11月17日,张某从天津回到南京后,没有按要求到雨花台区检察院配合调查,而是直接回到原单位,欲解释相关事情。当天下午,雨花台区检察院从设计院将张某带回进行询问。11月18日,张某被雨花台区检察院取保候审。11月20日,雨花台区检察院决定对张某刑事拘留,11月27日,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2015年1月6日,南京市检察院对张某批准逮捕。

  辩护意见最终未采纳

  雨花台区检察院公诉称,2005年至2006年间,张某从设计院离职时,通过非法复制、记录、存储的方式带走多份属于国家秘密的技术文档。2013年,张某为完成所在学校对自己的业绩考核任务,将明知是秘密级国家秘密的相关技术通过互联网提交了专利申请,造成国家秘密的相关技术在互联网公开。张某的行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设计院有关负责人证实,张某在设计院时经其本人申请、设计院审查认定,其经常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科研生产工作,定为一般涉密人员。张某在设计院接受了保密培训教育并领取保密津贴,负有保密义务。张某还与设计院签订了涉密人员在岗保密承诺书,承诺如离开涉密岗位,应当按规定提前向单位领导提出申请。移交工作中,对个人接触、管理的涉密载体和工作资料,不私留、不毁损,愿意为保守国家秘密承担责任和义务。张某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张某并不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张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张某自2006年5月离开设计院,2010年设计院获得相关国防专利后至案发长达3年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规定通知唯一发明人张某,张某并不知道该项技术已经属于国家秘密,其就该项技术提交专利申请致使在互联网上公开,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为,主观上并没有泄密的故意,不应当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张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张某离开设计院时为纪念其工作经验及成果,才将其电脑硬盘中所有存储的东西复制带走,其主观上并不是为了泄秘,而是作为纪念之用。虽然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并没有构成犯罪。

  张某及其辩护人还辩称,张某虽然知道相关项目具有一定的秘密性,但其并不确定和明知这些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更没有主动泄露这些成果,其动机不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而是单纯为了完成学校的业绩考核。

  据张某所在学校的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张某在学校工作期间不带学生上课,也没有发表论文,但学校对他有6个业绩考核点的要求,完不成业绩点,按照比例在年终要扣除岗位津贴。该负责人认为,张某提交涉案专利申请的行为应该是为了完成业绩考核任务。

  2015年12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期徒刑一年6个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国防专利应当严保密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防专利因为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等重大问题,不能向公众公开,是一直处于保密状态的。国防专利在申请、授权、无效等程序中均保密,解密也有一定的程序要求。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我国自2004年颁布《国防专利条例》以来,全国首起国防专利泄密案。“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但徒法不足以自行。”雨花台区检察院办案人员表示,预防做得再多,也没有实实在在办个案子有震慑力。

  “这样才能显示国防专利制度的刚性,通过刑法威慑杜绝此类犯罪行为,让更多的人不再心存侥幸。”雨花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顾晓宁在谈到该案的警示意义时说。(文中张某系化名)(本报记者 祝文明  通讯员 雨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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