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俄加版权法现状
发布时间:2016/10/14 13:10:22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分享到

  2016华中国际版权高峰论坛举办期间,来自韩国、俄罗斯、加纳的学者们发表了主题演讲,讲述各国版权法的历史和最新发展情况。

  1957年韩国有了第一部版权法,但基本上没有实行。此后,韩国在学习了解发达国家的状况后,加上国内电子产业的发展,重新修订了版权法,并于1986年开始执行。与中国一样,韩国版权法的核心也是思想、表达二分法,即版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所体现的思想。

  据韩国忠北大学教授申惠恩介绍,韩国有关于公共作品著作权利用的规定,这是中国的著作权法目前所没有的。按照韩国版权法的界定,公共作品指由韩国公共机构自己创作,或通过合同而持有的作品。由于公共机构的特殊性,一方面这些作品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准确性,且信息及时,社会价值非常大;另一方面,由于公共机构是非赢利主体,自身并没有动力去开发、利用这些作品,两者之间形成矛盾。韩国的版权法就对公共作品的使用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即允许公民不经许可合理使用。

  “虽然我们做了很多的修订,但韩国的版权法仍然是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进行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许多新情况仍没有被版权法所包含,所以我们还需要修改。”申惠恩说,在研究是否触犯版权人的权利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第一,使用目的是赢利还是非赢利;第二,作品的种类和特质;第三,作品的百分之多少能被使用;第四,作品的影响力,包括现在市场的价值及未来的潜在价值。

  由于历史原因,俄罗斯的著作权法与中国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同样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2000年后进行了修改,又同样受到相关公约条约的约束,并且都反映在两国著作权法的改革当中。据俄罗斯访问学者娜佳介绍,1993年,俄罗斯根据民法典制定了著作权法。知识产权范围包括翻译、加工、改编的内容及单独的使用权。此外,电脑软件也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俄罗斯的著作权法也对作品的所有权进行了规定,即没有经过作者同意或许可,不得使用。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死后70年,期满之后,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同时,俄罗斯的民法典也提到,美术作品的所有权者拥有复制其作品的权利,但需要缴纳相关的版税。该法还规定,未经作品所有者允许,任何人不能对作品进行修改,否则将有严厉的问责措施,并要求支付赔偿。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俄罗斯还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对相关的案件进行仲裁。

  位于非洲西部的加纳,其版权法包括许可制度、登记制度、执法措施等方面。据加纳访问学者夏莉·安阳巴赫介绍,加纳的版权法此前与宪法并不一致,近年来,议会对法案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加纳非常重视版权保护,先后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加纳的版权法范围包括文学、艺术、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录音作品,以及软件作品、延伸作品、舞蹈作品等,还包括一些概念、程序及方法。作品的权利人可以对作品进行复制,可以用另外一种语言对作品进行发行,也可以进行改编并公开表演。作者、作者授权的机构,及代表作者的出版商等都可以行使许可的权利,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死后70年。出现版权纠纷时,公安人员、权利所有者,以及版权局的代表,会聚在一起进行现场调节,帮助解决问题;但对于严重侵权的行力,被告最高将被判处3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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