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院公开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
发布时间:2016/12/9 11:01:40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法院认定乔丹公司的3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在其余7件案件中,法院依法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据了解,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系美国著名篮球明星,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针对乔丹公司的多件商标,再审申请人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商评委均裁定驳回其申请。再审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再审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了此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并裁定中止了其他8件案件的审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人在另外50件案件中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中,依法确定了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姓名权保护的“姓名”范围。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主张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依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同时,因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故认定乔丹公司的3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在其余7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据悉,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在国内司法实践中一直不明确。“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合理地平衡了再审申请人与乔丹公司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将产生重要影响。(记者冯 飞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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