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是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应有之义
发布时间:2017/1/18 16:56:26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编者按

  改革是发展的强大动力,也是创新的不竭源泉。2016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支撑创新驱动发展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本报从即日起开辟“深改进行时”专栏,阐释专家学者对深化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的真知灼见,密切跟踪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的最新进展,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营造良好氛围。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对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方案》提出了知识产权综合改革试点的方向和路径,力求通过有条件地方的试点,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总之,通过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建立一种与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相匹配、与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相一致、与国际运行规则相接轨的集中管理体制,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应有之义

  深化改革是制度建设的需要。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过程,是一个法律创新、政策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的过程,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形成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体系;二是要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三是要增强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中国话语权。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是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也是世界强国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普遍选择。

  深化改革是创新发展的需要。知识产权制度是发挥市场机制、科学配置创新资源的基本制度。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解决好发展对创新的迫切需要与我国整体创新能力不强的矛盾,必须通过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运行效率,优化知识产权的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有效促进各类资源向创新者集聚,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快速提升我国整体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

  深化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是完善行政体制、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知识产权的分散管理,降低了行政管理效率、制约了公共服务水平、增加了企业创新成本,不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发展方向。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必须探索有效可行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提高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引导、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建设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知识产权强国是以知识产权制度支撑并保障创新发展,具有强大的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发展实力的先进国家,它既是创新型国家,也是法治化国家。衡量一个国家是不是知识产权强国,应该包括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制度能力或者说治理能力。所谓国家治理能力可理解为一种国家制度能力,是国家治理活动中所具有的的制度供给和创新、制度管理和实施等各方面能力的整体表现。其中,行政管理体制的现代化、先进性和有效性,就是知识产权强国治理能力的评价标准。在世界范围内,实行知识产权集中统一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三合一”模式,即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为一体的集中统一管理模式;二是“二合一”模式,即专利权和商标权为一体,著作权另行分设的相对集中的管理模式。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88个成员国中,有181个国家实行综合管理体制,其中采取“三合一”模式的国家近40%,采取“二合一”模式的国家占55%。在知识产权大国中,英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美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实行相对集中管理。

  当代中国,正处于从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过渡、从科技大国向科技强国转变、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跨越的关键时期,建设适应创新发展的制度环境和体制机制即是一场历史性的变革。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意味着从以往“九龙治水”的分散管理走向集中管理体制,鲜明地表现了“政府再造”的有效性目标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特征。深化改革的本身,就是一场以制度创新推动知识创新、以法治建设保障创新发展的伟大社会实践,其改革成果将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吴汉东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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