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让保全彰显以人为本
发布时间:2017/3/24 9:44:19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保全是知识产权案件相比其他案件来说比较特别的一种情况,无论是侵权证据保全还是财产保全,都能为案件的顺利审理打好基础。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的财产保全事项,被保全人主动提供保证金,既兼顾了判决的可执行性,又确保了被保全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专利纷争,财产保全起作用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遇到了一起财产保全申请:原告某设备公司起诉另外一家公司专利侵权,两家企业围绕产品是否侵犯专利权存在争议。原告认为被告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给其造成的损失特别大、情节恶劣,而且被告市场信誉缺乏好评,因此将被告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同时提出了100万元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了保全裁定。

  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执行局法官立刻采取行动。执行人员在对原告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检索时,发现其提供的被保全人的银行账户余额只有1.68元,便立即联系了承办法官,询问是否需要征询申请人意见,采取网络查控财产保全。巧合的是,正在这个时候,被保全人的代理人正在前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途中,拟就原告在该案中未能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交涉。

  该案承办法官商建刚认为,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法院采取直接查封冻结手段并没有过错,但是此案中被保全人并未消失。考虑到被保全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等也需要合法保护,他没有立即同意采取强制措施,而是让执行人员先暂缓一小会,待他和被保全人的代理人谈话之后再作打算。

  按照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谈话过程中,商建刚向被保全人的代理人充分告知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作用以及可能对其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的情况,由于需要保全的财产数额有100万元,如果执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程序,会对其生产经营和商业信誉产生较大影响。

  此时,被保全人感到非常紧张。因为其有好几个银行账户,并且每个账户都对外有经济往来,需要频繁收取、支出款项,如果被查封或者被冻结,正常的生产经营会受到较大影响,其客户很可能会误认为其要倒闭,或者存心诈骗财产。

  以人为本,司法举措受好评

  考虑到双方诉求,并听取了被保全人的代理人对财产保全的困惑和意见后,商建刚建议,被保全人以现金存入法院代管款账户的形式来保证诉讼的可执行性,同时账户也不用被查封,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商业信誉也不会受到影响。如果诉讼结束,被保全人并没有涉及侵权等行为,则该100万元现金将原封不动地退还给被保全人,而如果诉讼结束,其需要进行合理赔偿,法院执行局在受理原告执行申请后也将直接从这100万元现金中进行扣款,保证了双方合理的诉讼权益。

  被保全人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方法,他们也不想因为诉讼而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经营,当庭立即表示愿意缴纳保证金,并对法官的灵活处置表示感谢。当天下午,被保全人将100万元转账至法院代管款账户,这起保全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司法实践中,保证金多用于取保候审、司法拍卖等情况中,用在财产保全时,一般仅对申请保全人使用,叫做担保金。财产保全中的担保金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保证金对被保全人的使用,则非常罕见。”商建刚介绍,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可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直接查封、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账户,合法合理且简单易行,但是司法既要保障保全申请人合法权利和判决可执行性,也要尽可能减少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和社会经济利益的影响,充分兼顾司法公正与社会经济利益。(本报通讯员  陈颖颖)

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803888-6002 邮箱:nipso@cip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15001074号-6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