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金符“摸出”800余万元诉讼
发布时间:2017/3/31 9:59:01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摸金符是摸金校尉的护身符,只有佩戴摸金符才算正宗的摸金校尉。”小说《鬼吹灯》以及相关影视作品的读者和观众对摸金符这一作品形象并不陌生。近日,摸金符引发了一起高额诉讼。

  因认为千禧之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千禧之星公司)未经授权推出了摸金符系列金银饰品,构成对系列小说《鬼吹灯》著作权的侵犯,且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玄霆公司)将千禧之星公司、北京易科成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易科成志公司)、《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原名张牧野)及无锡天下九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天下九九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共计810.7余万元等。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围绕摸金符系列金银饰品的生产、销售是否侵犯了原告对《鬼吹灯》享有的改编权及其他权利,摸金符能否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进行保护,易科成志公司、千禧之星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多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衍生品引发一起高额诉讼

  自2006年2月起,由天下霸唱创作的《鬼吹灯》在玄霆公司经营的起点中文网上陆续发表。2007年1月,玄霆公司与天下霸唱达成协议,天下霸唱将系列小说《鬼吹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转让给玄霆公司,并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履行完毕后,天下霸唱不得使用本名、笔名或其中任何一个与本作品名相同或相似的名称创作作品,以及作为作品中主要章节的标题。同时,玄霆公司有权对该作品进行再创作、开发外围产品等。

  此后,天下霸唱创作了《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2015年12月,《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一书出版发行。与此同时,天下霸唱将该书的著作权等权利授权给了天下九九公司,后者有权将上述权利转让给第三方。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易科成志公司授权千禧之星公司根据《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设计、开发摸金符金银饰品。2015年11月11日,易科成志公司就3款摸金符饰品发起众筹。与此同时,易科成志公司就众筹事宜进行了宣传。

  不过,上述行为引起了玄霆公司的不满。玄霆公司认为,千禧之星公司和易科成志公司以摸金符为名生产、销售金银饰品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鬼吹灯》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天下霸唱和天下九九公司亦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玄霆公司将四被告诉至法院。

  改编权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对于玄霆公司的指控,四被告不予认同,并就上述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在被告生产、销售摸金符系列金银饰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对系列小说《鬼吹灯》享有的改编权及其他权利方面,玄霆公司诉称,摸金符是《鬼吹灯》中的重要道具,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涉案摸金符吊坠属于美术作品,其基本表达和《鬼吹灯》中关于摸金符表达基本一致,构成对《鬼吹灯》作品的改编,侵犯了改编权。此外,被告生产、销售摸金符金银饰品还侵犯了原告作为《鬼吹灯》作品著作财产权人享有的商品化权。

  对此,易科成志公司辩称,虽然摸金符是《鬼吹灯》作品中的重要道具,但原告未证明其是从何获得对摸金符的排他性权利的。原告认为自己的改编权受到侵犯,但其并未说明《鬼吹灯》作品对摸金符的基本表达是什么。此外,原告提出的商品化权利不属于著作权法的权利内容,与著作权法表达的创作和表达无关,而是由作品元素衍生出的商品化权利。商品化权应归属于小说作者。

  对此,天下霸唱及天下九九公司代理律师补充到,根据天下霸唱与原告签订的转让合同,原告可以根据小说进行衍生品开发,但原告获得的是一般授权许可,并非独占性许可,相关权利仍属于作者。此外,原告诉称,金银饰品是美术作品,构成对相关文字作品的改编,但事实上,《鬼吹灯》作品中仅有80多处摸金符的简单描述,上述金银饰品的制作不足以构成对文字作品的改编。

  摸金符是否属于特有名称

  法庭上,双方就摸金符能否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加以保护争执不下。

  玄霆公司诉称,经过长期推广,系列小说《鬼吹灯》已经成为知名商品,而作为小说的重要道具,摸金符在《鬼吹灯》创作之前并未出现,其具有区别来源的功能,对塑造人物形象和推动小说情节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读者看到摸金符就能想到《鬼吹灯》作品,这就发挥了区别来源的作用,是特有名称。此外,经过原告的授权许可,摸金符在相关演绎作品中衍生出了有关产品,这种许可可以认定为原告对摸金符名称的授权许可使用。本案中,被告将摸金符定义为金银饰品的商品名称,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对此,四被告的代理律师均认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所保护的是该名称具有非注册商标的标识功能,即能够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特有名称保护的是一种贴标签行为,指向的不是营销行为,而是将名称作为商业标识用于商品和服务的行为。摸金符不是原告享有的系列小说《鬼吹灯》的名称,无法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即被告未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此外,原告提出天下霸唱转让著作财产权的范围包括摸金符,但摸金符属于思想范畴,并没有具体实物,不可能一并转让给原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双方争执的另一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诉称,被告在网络众筹活动以及网络销售页面均使用了“当银饰遇上摸金符,当符文遇上鬼吹灯--鬼吹灯10年纪念版”等与《鬼吹灯》作品相关的作品名称、内容,直接利用系列小说《鬼吹灯》作为知名商品的品牌影响力来销售自身商品,这一行为不公平地攀附了系列小说《鬼吹灯》的影响力,增加自身的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四被告代理律师共同辩称,在宣传语中使用上述文字是为了纪念天下霸唱创作的《鬼吹灯》作品,是对《鬼吹灯》作品的合理引用。对摸金符金银饰品的宣传销售,不仅是对天下霸唱的宣传,还是对其新作《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的宣传。此外,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有权限制天下霸唱使用作品名称和摸金符等相关名称。因此,原告主张的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成立。

  因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法庭未当庭宣判,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最新进展。(本报记者  姜 旭)

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803888-6002 邮箱:nipso@cip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15001074号-6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