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文化旅游城市的新“名片”
发布时间:2017/5/24 10:06:0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商标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对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起到品牌保护、市场开拓、促进发展的作用。为保护铜陵地区文化旅游资源商标免遭抢注,铜陵市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铜陵市文投公司)对铜陵地区重要文化旅游资源名称进行梳理摸排,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了“大江飞渡”“缸窑湖”“白荡湖”等相关商标注册申请,目前已有12件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包含了观光旅游与组织相关文化活动等。铜陵市文投公司将抓住文化旅游资源多样化的机遇,积极谋划开发多种多样的文旅项目,开发白荡湖、缸窑湖、陈瑶湖等湖泊资源,为各类文化旅游体育项目及相关文化产业发展打好基础。

  商标,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是用来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一种标志,一般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标不仅仅是标志,更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这一点已被人们所普遍认同。旅游作为服务业,相关商标应属服务商标范畴,与旅游相关的一些旅游工业商品,例如矿泉水、旅游酒店用品、旅游纪念商品等,在某种程度上应为商品商标。

  近年来,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演艺”为核心竞争力,成功打造了“宋城”和“千古情”品牌,产业链覆盖旅游休闲、现场娱乐、互联网娱乐,是大型的线上和线下演艺企业,其重点演出项目大型歌舞《宋城千古情》是目前世界上年演出场次最多和观众接待量最大的剧场演出之一,经过其多年持续使用与广泛宣传,第939529号“宋城”商标和第919981号“宋城”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目前,旅游类商标既不是一种集体商标,也不是一种证明商标,虽然国家旅游局推行了A级旅游区等级标准,国土资源部对国家地质公园统一了标志等,但还处在一种对旅游类商标比较初步的认识上。事实上,旅游商品的预消费性与不可移动性决定其品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家优秀的旅游企业的品牌从硬件建设到内涵的培养上都需要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但经过长期开发创出的旅游品牌并不是企业的资产,只有对品牌进行商标注册后,才能真正完整地拥有这一品牌及品牌背后的项目资源、品牌附加值、文化内涵;同时,旅游类商标与企业是一个整体,针对相关商标不能仅推出某一种旅游产品,还应涵盖所属企业的主要产品系列,运用相关商标的知名度和衍生功能不断开发新产品。旅游类商标是旅游服务提供企业的形象载体之一,但如果没有进一步的充实深化、资源整合、产品包装,便无法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品牌内涵,也不能在对外宣传进行营销时起到应有的作用。

  1996年至1998年期间,故宫博物院曾先后两次向商标局提出“故宫”与“紫禁城”商标的注册申请,涵盖珍宝估价、技术品鉴定、观光旅游、文娱活动、组织和安排文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等类别,并被核准注册。2006年,商标局认定“故宫”与“紫禁城”商标为第39类观光旅游服务、第41类组织和安排文化教育展览服务、第42类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竞争日趋激烈的旅游市场,旅游类商标逐渐成为了旅游类商品的“无声推销员”,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旅游类商标拥有稳定的知名度和形象认同性。旅游类商标一旦形成并广为人知,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服务质量优秀、市场声誉良好、信用可靠的同义语,常常成为国内外旅游界的宣传热点,旅游类企业凭借此“明星效应”大大降低了客源招徕及客户合作中的“确认成本”,而旅游者也据此“从善如流”大大降低了选择和购买商品的确认成本。同时,旅游类商标最终的依托是产品内在质量、优质优价、批量优势成为商标产品的生命、知识与人才的集聚程度、更新程度左右着旅游企业的兴衰。而客户和旅游者的口碑、满意度和再访率,决定着相关旅游类商标的价值。因此,应注重推进旅游类商标的运用和保护,进而引导旅游行业健康发展。(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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