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千万元索赔,《战狼2》能否“战”得先机?
发布时间:2017/5/27 9:50:56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自电影《战狼》要拍摄第二部的消息传开后,就一直受到众多影迷的期待。然而,就在《战狼2》紧锣密鼓地为公映做最后准备之际,却遭遇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近日,武汉传奇人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下称传奇人公司)以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对导演吴京名下的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登峰国际公司)提起诉讼。传奇人公司诉称,电影《战狼》由包括登峰国际公司、传奇人公司等在内的多家单位联合出品,该片著作权由全体出品方按出资比例共同享有,登峰国际公司在未获得传奇人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战狼》进行了改编,不但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还涉嫌构成擅自使用《战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沟通无果后,传奇人公司一纸诉状将登峰国际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1000万元经济损失。

  电影遭遇千万索赔

  电影《战狼》是由吴京执导的现代军事战争片,讲述的是小人物成长为拯救国家和民族命运的孤胆英雄的传奇故事,影片在2015年的票房收入超过5亿元,成为同期档电影票房的“一匹黑马”。据了解,《战狼2》延续了《战狼》的故事线索,对故事情节与人物关系进行了再创作,定于今年7月28日上映。

  然而,《战狼2》的拍摄引起了传奇人公司不满。传奇人公司代理律师孙海天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传奇人公司对《战狼》进行了投资,是电影的出品方之一。按照多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传奇人公司是《战狼》的著作权人之一,其合法权益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登峰国际公司拍摄《战狼2》没有经过传奇人公司的授权许可,且影片延续了《战狼》的故事情节,是对《战狼》的改编,登峰国际公司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此外,《战狼》上映时获得了巨大成功,“战狼”二字已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战狼2》使用“战狼”二字作为电影名称,涉嫌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传奇人公司的诉求是,登峰国际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经济损失,并停止播放《战狼2》。

  传奇人公司提起诉讼后,有网友质疑传奇人公司为何选在《战狼2》上映前才提起诉讼,以及1000万元索赔额的依据是什么。对此,孙海天解释说,事实上,在获悉《战狼2》电影立项之初,传奇人公司就曾与登峰国际公司多次沟通,但一直没有得到对方的反馈,并非最近才开始维权。经过全体出品方的共同努力,《战狼》获得了巨大成功,“战狼”二字因此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1000万元索赔额符合《战狼》的市场价值和品牌价值。

  记者就此案相关事宜,多次联系登峰国际公司在其网站留下的相关负责人的电话,但截至发稿时,对方一直没有回应。

  签订协议避免纠纷

  孰是孰非,有待法院进一步判决,不过此案给相关从业者带来的警示意义却不容忽视。电影《人在囧途》的出品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公司也曾以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告上法庭,当时该案曾在业界引起不小反响。虽然《战狼2》案与其具体案情不完全一致,但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却有诸多相似之处。因此,有业内人士指出,相关从业人员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要谨慎、妥善处理,详细梳理其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杨安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此类争议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相关当事人可以就两种法律关系分别提起诉讼,也可以共同提起诉讼。杨安进指出,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主要是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解决这类纠纷的关键,首先是看合作作品的作者对作品的著作权行使是否签订了相关协议、进行了详细规定。以《战狼2》案为例,假如协议中明确规定对作品进行改编或者再授权需要获得全体著作权人的许可,那么任何一方或者其他人有未经许可的改编等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其他权利人都有权利进行维权。其次,如果相关协议中没有对上述情形进行具体规定,那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相关权利人对著作权的行使不能协商一致时,如果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也就是说,传奇人公司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则无法阻止登峰国际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战狼》进行改编,但是改编后的新作品带来的收益应分配给传奇人公司以及其他著作权人。至于收益如何分配,则需要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协商未果的,可以另行起诉。

  在涉及不正当竞争问题方面,杨安进指出,如果一部电影或者其他作品获得了市场的巨大成功,在用户群中拥有较高知名度,那么,当他人使用该作品的名称以及相关情节等进行再创作时,该作品的权利人可以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也就是说,《战狼》的任何一个著作权人都可以对使用“战狼”二字作为电影名称的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此外,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还指出,从《战狼2》案很容易联想到同人作品的版权问题。同人作品即基于原作品的人物名称和关系,再度创作具有全新故事情节的新作品。对于新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业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新作品构成对原作品的改编,侵犯了原作品的改编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新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借鉴,构成合理使用。

  当前,一部电影的拍摄成本往往较高,如因知识产纠纷错过最佳上映期则得不偿失。因此,当事人要有风险意识,进行妥善处理。在杨安进看来,要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才是根本。比如,相关著作权人在拍摄《战狼》时,应签订详细的合同,对后续电影的续拍或改编等流程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当时没有签订类似协议,那么在拍摄新的作品前,应同《战狼》的所有著作权人进行沟通,协商利益分配等等。唯有如此,方能避免纠纷发生。(本报记者   姜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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