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擅自上传文章网站被诉侵权
发布时间:2017/8/11 9:52:12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A公司诉B公司、C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A公司未提供涉案文章的权利证明,且B公司已经删除涉案文章,因此,B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A公司经授权享有涉案文章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专有权利。两被告经营的网站未经许可擅自刊登该文章,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文章系用户上传,B公司对此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B公司对于该文章侵权不存在应知或明知;二是B公司未改变用户上传的内容或直接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三是A公司曾向B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函,但由于通知函中并未包含证明A公司享有权利的初步证据,故B公司收到函件后未删除该文章并无不当,且在收到起诉书后,B公司已将该文章删除。综上,法院判决B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在该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针对涉案文章提供的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规定,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权利人认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所涉及的作品侵权,可以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通知书中应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权利人在发送侵权通知时,需要在通知中附有能证明其为作品权利人的初步证据,进而初步证明空间中的作品涉嫌侵权。从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的角度出发,网络用户的权利也需要得到保障,不应任由服务提供者随意删除网络用户上传的内容。否则,服务提供者接到任意通知后就贸然删除作品,既会造成服务提供者不必要的负担,也有可能侵犯网络用户正常使用网络服务的权益,并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

  在该案中,虽然A公司在起诉前曾向B公司发送通知函,但其并未在通知函中附上证明其享有涉案文章相应权利的证据。因此,不能因B公司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文章,就认定其对于该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B公司在接到该案起诉后在合理期间内删除了该文章,法院因此认为,B 公司的行为符合《条例》中关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免除赔偿责任的相应规定。 (海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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