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奶粉“毒倒”不法分子
发布时间:2017/8/11 9:54:0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编者按: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济宁金谷制罐包装有限公司、陈某等11人非法生产、销售假冒“贝因美”“雅培”奶粉案作出一审判决,相关人员均获刑,并被判处高额罚金。小编只想问一句,这些生产、销售假冒奶粉给宝宝们喝的人良心不会痛吗?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三中院)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下称上海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济宁金谷制罐包装有限公司(下称金谷公司)、陈某等11人非法生产、销售假冒“贝因美”“雅培”奶粉案作出一审判决,金谷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400万元;陈某、谷某、潘某等3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分别判处罚金70万元、55万元、55万元,并处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唐某、吴某杰、郑某、祝某、吴某军、蔡某等6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7年不等,并处5万元至30万元罚金不等;杜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40万元;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10万元。

  制假售假牟暴利

  上海检察院公诉称,2014年8月至9月,陈某、潘某商定共同生产假冒“贝因美”品牌的婴幼儿奶粉进行销售,并委托被告人蔡某制造假冒“贝因美”品牌的奶粉罐。蔡某则联系了作为被告单位金谷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某,约定由金谷公司生产假冒“贝因美”品牌的奶粉罐。金谷公司生产出假冒“贝因美”品牌奶粉罐后,陈某、潘某用国内其他品牌的奶粉进行灌装。经陈某联系被告人杜某,将其中3000余罐假冒“贝因美”品牌奶粉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51万余元。

  2015年春节前,陈某、谷某经商议决定继续采用上述方法生产假冒“贝因美”品牌婴幼儿奶粉,其先后灌装生产了6000余罐假冒“贝因美”品牌的婴幼儿奶粉,并经陈某联系被告人杜某后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110万余元。

  2015年4月,被告人陈某、潘某等人商议生产假冒“雅培”品牌的婴幼儿奶粉进行销售。经联系被告人祝某、郑某,商定制造假冒“雅培”品牌的婴幼儿奶粉罐。随后,郑某利用其开办的模具厂制造了奶粉罐身、罐盖等模具,并将奶粉罐身模具提供给其他公司,先后生产了2万余个假冒“雅培”品牌的奶粉罐体。同时,该厂自行生产了与上述奶粉罐体相配套的奶粉罐盖、勺子等配件。事后,郑某安排祝某将上述生产好的假冒“雅培”品牌奶粉罐分别发运至山东省济宁市和湖南省长沙市,并给予祝某好处费3000余元。同期,被告人陈某、潘某经联系被告人吴某军,印制了3万件假冒“雅培”品牌奶粉的标识,并支付吴某军3万余元。此外,陈某经与被告人唐某、杨某(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决定在湖南省长沙市生产假冒“雅培”品牌的奶粉。在收到假冒“雅培”品牌奶粉罐后,被告人陈某、潘某、吴某杰与由被告人谷某安排的工人在金谷公司的厂房内,一起用国内其他品牌奶粉进行灌装,先后生产了1.2万余罐假冒“雅培”品牌奶粉,并经陈某联系被告人杜某后,销售6000余罐,销售金额达81万余元;经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销售给李某玮3500余罐,销售金额达56万元;又经唐某联系销售给奶粉销售商刘某2394罐,销售金额达32万余元。此外,因杜某提出奶粉质量有问题要求退货,陈某经联系唐某,将该批退回的奶粉销售给刘某,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

  同期,被告人唐某与杨某在湖南省长沙市收到假冒“雅培”品牌奶粉罐后,由唐某提供国内其他品牌奶粉,由被告人陈某提供3000余件“雅培”奶粉标签以及铝膜、包装物等,并由被告人吴某杰在陈某安排下去现场教授唐某具体使用打码机,共灌装、生产假冒“雅培”品牌奶粉3000余罐。事后,经唐某联系刘某,将其中2100余罐假冒“雅培”品牌奶粉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30万余元。

  2015年9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接到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报案后于次日立案,侦查机关先后抓获陈某、谷某、潘某等人。2016年5月5日,被告人杜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交代了其销售假冒“贝因美”“雅培”品牌奶粉的事实。同时,侦查机关分别在湖南长沙、山东济宁二处奶粉灌装地点查获、扣押涉案部分灌装好的“雅培”奶粉、原料奶粉、犯罪工具、包装物等,以及2万余个假冒“贝因美”品牌奶粉罐,扣押了长安晨宇模具制品厂生产的奶粉罐盖、罐盖软胶和勺子等模具。2016年3月9日,侦查机关从刘某处扣押了涉案假冒“雅培”金装喜康力奶粉共3909罐。经检测,上述假冒“雅培”品牌婴幼儿奶粉中分别存在部分指标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值,个别指标低于国家标准。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触犯法律担刑责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金谷公司,被告人陈某、谷某、潘某、吴某杰、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或共同或分别商议,使用其他品牌奶粉灌装冒充“贝因美”“雅培”品牌婴幼儿奶粉进行销售,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告人郑某、祝某、吴某军、蔡某,明知他人使用国内其他品牌奶粉灌装冒充“贝因美”“雅培”品牌婴幼儿奶粉生产销售,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予以帮助实施制作奶粉罐、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其中,金谷公司及谷某销售金额共计330万余元;陈某、潘某销售金额共计360万余元;吴某杰销售金额共计200万余元;唐某销售金额共计120万余元;郑某、祝某、吴某军销售金额各共计200万余元;蔡某销售金额共计160万余元;上述被告单位及9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杜某、李某明知陈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品牌的奶粉,为获取非法利益而予以帮助销售。其中,杜某销售金额共计240万余元,李某某销售金额共计56万元,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金谷公司、陈某、谷某、潘某、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杰、郑某、祝某、吴某军、蔡某、杜某、李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祝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杜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陈某、谷某、潘某、唐某、吴某杰、郑某、祝某、吴某军、李某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金谷公司亦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上海三中院作出以上判决。(姜 旭 牛 贝)

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803888-6002 邮箱:nipso@cip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15001074号-6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