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知识产权局《2016年度报告》述评
发布时间:2017/8/11 15:51:17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编者按】 2016年4月5日,韩国知识产权局发布了《2016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全面回顾了韩国知识产权局在过去一年里知识产权数量、服务、法律修订、区域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和全球知识产权合作等方面的工作。本期信息速递对《报告》进行了全面解析,并从提供以申请人为导向的知识产权服务、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对军队的知识产权培训三个方面提出对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启示。

  一、韩国知识产权局简介

  韩国知识产权局的前身是1946年成立于工商部属下的专利署。1977年,更名为韩国专利管理局,转属韩国产业资源部。1988年,再次更名为韩国工业产权局。2000年6月,为了更好地反映该局的总体职能,韩国工业产权局更名为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2004年3月,KIPO转属科技部。2006年5月,KIPO改制成为韩国中央国家机关中首个自负盈亏的企业性机构 。

  KIPO下设12个部门,包括商标和外观设计审查部、信息和客户服务部、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合作部、知识产权政策部、战略和协调部、专利审查政策部、专利审查部1、专利审查部2和专利审查部3,以及知识产权复审委员会、国际知识产权培训机构和首尔分局。KIPO的主要职能有:1.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实行审查、授权和注册;2.制定保护商业秘密发明的政策,对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注册;3.解决知识产权相关纠纷;4.打击假冒活动;5.管理并公布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6.鼓励发明创新活动;7.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人力资源建设 。

  二、韩国知识产权局《2016年度报告》内容概要

  (一)知识产权数量统计

  韩国知识产权局2015年知识产权申请、授权、复审等数量体现出如下特点:

  1.知识产权申请量进一步提升

  2015年KIPO受理的知识产权申请量——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总数量达到了462,243件,同比增加6.5%。2015年,发明申请数为213,694项,同比增长1.6%;实用新型申请数为8,711项,同比下降5.2%;外观设计申请数为67,326项,同比增加4.6%。商标申请数为172,512项,同比增长14.8%。发明申请中共有46,419项外国申请,占专利申请总数的21.7%。最高的发明申请数来自日本(15,283件),同比减少2.3%。紧随其后的是美国(14,655,同比增长4.7%)、德国(4,087)、法国(1,984)、中国(1,947),瑞士(1,365)。

  2.受理PCT国际检索报告有所下降

  2015年,KIPO受理的PCT国际检索报告数量为28,468件,同比下降5.6%。

  3.授权的知识产权量有所下降

  2015年,KIPO授权的知识产权总量为274,423,同比下降4.9%。其中主要原因是发明授权量和实用新型授权量出现了下降,分别下降了21.5%和34.3%。

  4.请求复审的数量上升较快

  2015年,KIPO受理的复审请求数量同比增加16.7%,达到13,986件。其中,发明专利的复审量增加了24.2%,商标复审量增加了8.4%,外观设计则下降了16.6%。

  5.马德里商标上升迅速

  外国人指定进入韩国的马德里商标上升迅速,2015年达到12,997,同比增长24.9%。

  (二)知识产权服务

  在知识产权服务方面主要作了以下5个方面的工作:

  1.减少“一通”审查时间

  2015年,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通审查时间为10个月,商标为4.7个月,外观设计为4.4个月。与2014年相比,分别减少了1个月、0.7个月和1.1个月。

  2.加大审查能力

  通过招募审查员和技术检索外包服务加大审查能力。2015年,KIPO招募了84名发明和实用新型审查员,以及10名商标和外观设计审查员。到2015年底,KIPO发明和实用新型审查员总计812人,商标和外观设计审查员总计167人。2015年,KIPO将97,314项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占申请量的56%)所需的现有技术搜索工作进行外包,同比增加了4,331项。KIPO将74,213项商标申请(占申请量的31%)和28,519项外观设计申请(占所有申请的41%)的现有技术搜索工作进行了外包。

  3.提高审查质量

  为提高审查质量作出4方面努力:

  一是通过审查复核来管理审查质量。随机选取案例进行抽查和进行PCT国际搜索检查的双重检测。

  二是建立审查负责机构。设立审查评审保证部 (EQAD)和审查局董事部,根据特定的指导方针对审查进行复核。EQAD提供统计数据协助每个审查局进行质量控制。

  三是对审查员和主管开展培训以提高专业技能。2015年,KIPO一共开设了4项基本课程、16项法律课程、11项实践审查课程、20项能力提升课程和1项关于尖端技术的审查员培训课程(共举行了120次)。

  四是成立联合咨询委员会旨在提高专利质量。通过该机构,审查员可增加与学者、研究人员、行业专家和专利律师沟通交流的渠道,以更好的收集各方对于如何修改专利政策以提高整体专利质量的意见。

  4.定制化的审查服务

  在审查服务方面进行了如下改进:

  一是实施审查“三步走”措施。现有的审查模式为,审查员若拒绝申请人的申请,只需将其理由简单地告知申请者。为进一步提高申请者的满意度,KIPO对现有的审查模式进行了改进,改进后的审查模式将转变为以申请人为导向。通过促进申请人与审查员关于发明文本的相互充分沟通来帮助申请者获得高质量的专利。具体服务包括:

  ?初步审查

  2014年KIPO首次引入初步审查,申请人和审查员能够在“一通”开始前相互沟通,探讨审查的总体方向,提前解决任何可能的拒绝原因。

  ?对最终结果的预先复核

  2015年,KIPO引入预先复核程序,该程序能够在最终结果通知申请人前询问申请人是否可以就被拒绝的原因进行答复。

  ?一揽子审查

  应申请人的要求,KIPO会一体化地审查与产品相关的发明、外观设计、商标申请,以方便企业制订合适的整体知识产权策略。2015年,KIPO将该服务进一步拓展至国家投资的R&D项目产生的新技术上。

  二是实施“三轨制”发明与实用新型审查服务。KIPO按照申请人的知识产权战略和时间安排提供最适当的审查服务。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人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战略选择如下审查模式:加速审查、常规审查或迟延审查。

  三是提供双轨制商标和外观设计审查服务。KIPO对商标和外观设计设置了双轨制审查系统。符合加速审查标准的申请人能够在申请商标之日起45天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之日起2个月内收到初步审查结果。2015年,KIPO接收了4,214件针对商标加速审查的请求(占所有申请的2.4%),以及4,592件针对外观设计快速审查的请求(占所有申请的6.8%)。

  5.复审

  一是采用视频会议进行口头审理。2014年4月,为了方便口头审理的操作,视频会议应运而生。2015年,视频会议广泛得到了应用。一项针对视频会议使用者的调查报告显示,使用者的满意度为95%,并且98%的使用者认为会再次使用该服务。

  二是努力减少复审等待时间。KIPO采取措施减少复审等待时间以尽快解决知识产权纠纷。2015年,KIPO聘请了5个新的行政法官,使双方复审等待时间降低至5.9个月。

  三是提供三轨制复审服务。为了更有效地处理需要加快处理的复审请求,知识产权复审委员会(IPTAB)引入三轨制复审服务(超快、快速和常规)。通常情况下,复审顺序按照先到先得原则。然而,有些复审请求,比如撤销专利法院审判决定而需重新确认专利的权利范围——适于快速复审服务。超快复审速度更快,自提交书面意见的截止日起一个月内可进行口头审理,之后两星期内就可以作出裁决,上诉人可以在三个月内收到裁决书。

  四是提高复审质量的活动。IPTAB 的裁决常常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引用,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前途。因此,IPTAB特别注重复审的公平和准确性。复审员通常从发明/商标/外观设计审查员中选拨产生,确保每人平均至少拥有十年及以上的审查经验。为了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KIPO安排了各种培训课程,包括度身定制的在职培训、定期进修课程和法律课程。这些专员可以与法院法官和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自由交流。每个季度末,复审质量评价委员会对判决无效的复审决定进行重审以确保结论的正确性。

  (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修订

  1.修订发明和实用新型法案

  2015年1月28日,韩国分别修订了发明法案和实用新型法案,并于2015年7月29日生效。法案增加了宽限期的时效,使申请人可以采取措施防止专利申请因为意外公开披露而丧失新颖性。法案延长了分案专利申请的期限,使申请人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法案还修订了审查费用的相关政策。即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如果KIPO没有提供审查服务(例如,某一项申请在实质审查开始前被撤回),将全额退还申请人已经支付的审查费用。

  2.修订商标与外观设计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中,如果一个申请人申请了数项商标,有时需要不同的审查员分别负责审查,修订后的商标法确保审查员之间彼此交流协商,以提升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新法案通过改进3D商标审查规则来提高审查的公平性和准确性,还采取必要措施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比如扩大快速审理申请人的适格性,缩短审查时间等等。

  外观设计法案也做了一些修订,例如,对于一件外观设计,如果某一个平面没有特别设计,则不需要再提交该平面的图片。同理,如果一件外观设计的整体可以通过其他图片简单推断得知,则不需要再提交该设计的整体图片。为了推动韩国时尚产业的发展,法案规定“申请时尚配件的外观设计,若人体模特或衣架能够更好地展示这些配件,则被认为是设计本身的一部分”。

  3.扩大商品和服务的分类表

  为协助商标申请的注册,商品和服务的分类表从2014年的15,000项扩大到2015年的46,000项。KIPO的分类表包含商标五局(TM5)、WIPO 和OHIM共同承认的名称,申请者可以很容易地检测到商品在国际上的地域分布。

  4.修正商标法案和外观设计保护法案的复审相关内容

  KIPO之前的做法是,如申请人决定进行复审,需全额支付复审费用,并且该费用也不会由于复审结果的改变而返还。商标法案和外观设计保护法案修订后,如果复审撤销初审裁决且申请人无过错,复审费用将全额退还给上述申请人。

  从2016年上半年开始,发生如下情形:申请者在复审结束之前放弃复审;或者由于复审理由被认为不可接受而导致复审请求被拒绝;或者申请人因某种理由丧失复审的资格,复审费用的一半将退还给申请人。

  5.修订复审流程的规则

  2015年3月实施的药品法推动了韩国仿制药的发展。新药品法的实施还带来了专利复审案件的大幅上升。如果不能快速解决这些复审请求,仿制药生产商将蒙受重大损失,进一步导致公众健康和社会福利的受损。为了应对这一点,IPTAB在2015年3月修改其复审程序规则来加快复审速度,特别是药品无效的复审案件和重新确认药品专利权利范围的案件。

  2015年10月,复审规则针对第二轮复审加快了审理速度。通常,申请人希望在第一次复审维持拒绝的决议之后再次通过第二轮审查进行复审。新法案实施后,平均的第二轮复审期间减少了三个月。

  (四)区域知识产权能力建设

  1.加强区域知识产权中心的建设

  KIPO目前拥有30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RIPC),建立这些区域中心的目的是进一步增强国民的创新精神和知识产权意识,鼓励区域性的知识产权创造,通过提升知识产权能力来提高区域的商业竞争力。区域知识产权中心作为重要的战略枢纽,协调全国的知识产权创造和使用的活动。

  2.举办区域知识产权论坛和知识产权政策会议

  根据规划,韩国地方政府必须在知识产权法案(2011年起实施) 框架下制定区域知识产权计划。2015年,KIPO在釜山、济州岛、江原道以及庆北等地举行知识产权论坛来应对区域经济发展对知识产权的需求。从2013年开始,KIPO每年都举办地区性的知识产权政策会议。这些会议主要讨论中央和地方政府如何一起实施先进的知识产权政策,构建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利用和保护的良性循环。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以实现从中央到地方知识产权政策的统一贯彻与实施。

  3.实施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培训

  KIPO知识产权培训项目的目标是:通过区域知识产权中心,尽可能使区域的所有人,包括中小企业的员工、地方政府公务员、未来的商业创新者以及学生提高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2015年,KIPO举行了64次地方政府公务员培训 (2482名学员),265次综合培训(8766名学员),217次强化培训(4378名学员),还举行了405次“室内通话知识产权教育”会议,培训对象是 3206名商务人员,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的IP管理水平。

  KIPO联合国防部为军队提供知识产权培训,2011年,专门为军事人员举行的定制培训扩大到所有军队的分支。从2006年起,KIPO为军队举办年度发明竞赛,对最好的发明进行奖励。2015年知识产权世博会上展出了其中39项获奖作品。

  (五)全球知识产权合作

  一是作为亚太经合组织的知识产权专家小组积极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2015年,KIPO作为亚太经合组织知识产权专家小组(IPEG)的一员,实施了名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商业周期的指导手册”的新项目,目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参考指南。这个项目是作为“推动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创新”(韩国和墨西哥共同合作完成)的子项目开展的,该项目获得了中小企业工作组(SMEWG)的支持,亚太经合组织为这个项目拨了10万美元的资金,该项目预计在2016年结束。

  二是积极开展关于知识产权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韩国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FTA)与智利签署(2004年4月1日起实施),此后,与新加坡(2006年3月2日起实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2006年9月1日起实施)、东盟(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美国(2012年3月15日起实施)、欧盟(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秘鲁(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和土耳其(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陆续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与印度签署了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CEPA,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此外,与澳大利亚(2014年12月12日起实施)、加拿大(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新西兰(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越南(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以及哥伦比亚(准备批准)等国家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目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韩国-中国-日本自由贸易协定、韩国-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韩国-厄瓜多尔战略经济合作协定(SECA)都在谈判过程中。通过与欧盟和美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韩国已经达到了一个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超过TRIPs协议规定的保护水平)。

  三是与国际知识产权部门加强交流。2015年,KIPO致力于加强与国外知识产权部门的合作。KIPO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进一步扩大和加强合作关系,如开展合作搜索程序(CSP)、互换知识产权专家等活动。KIPO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举办研讨会加强高校知识产权能力、进行审查员互访分享知识产权纠纷的信息。中国、日本和韩国就交换知识产权审查质量管理信息达成一致,同时KIPO定期与欧洲专利局(EPO)/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举办双边会谈加强合作关系。为了庆祝与法国建交130周年,KIPO和法国专利局将在2016年共同举办知识产权活动。与瑞典合作开发“亚洲专利信息搜索服务”,从2016年起为欧洲提供亚洲专利信息服务。2015年,KIPO开始向沙特阿拉伯提供PCT国际检索服务,参与KIPO合作的专利审查高速路的国家数量增加到24个。

  四是加强互联网的信息合作。2015年,KIPO分别与中国台湾、哥伦比亚和中国签署了在信息化方面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实现电子数据交换并共享检索、审查和客户服务的数据。KIPO参加了日本和中国的信息化专家会议,参与了欧洲专利局工作层会议以寻求进一步提高数据交换的合作。KIPO积极参与了WIPO关于引入新的电子服务系统(ePCT)的倡导,以方便用户在线提交PCT申请。KIPO还参加了五局(IP5)第二工作组,推动全球档案(Global Dossier,GD)、一站式获取五局审查结果系统(One Portal Dossier,OPD)、机器翻译、常见文档数据库和专利信息的传播等互联网项目的深入开展。2015年3月,KIPO特别开发了OPD系统,旨在方便韩国申请人查询专利在五局的审查情况,从而更迅速和有效地应对不同国家审查状态的变化。

  三、韩国知识产权局《2016年度报告》对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的启示

  1.提供以申请人为导向的知识产权服务

  KIPO将“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卓越的产品或服务”这一思想引入政府的知识产权服务中,提供面向申请人的“定制化服务”,例如采取“三轨制”发明与实用新型审查服务、提供双轨制商标和外观设计审查服务;在复审中提供视频会议、三轨制复审服务以降低等待时间,使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审查和复审模式;不断推动“互联网+”技术在知识产权审查、信息共享、数据交换中的应用,开发OPD系统使申请人同时查询专利在五局的审查情况,从而为用户提供更便捷的国际服务。从长远来看,这些举措将会提高申请人对审查服务的满意度、为社会创新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氛围、提升社会公众福祉。KIPO定制化的服务模式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2.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

  通过努力,近些年KIPO平均一通审查时间变化如下所示:“发明和实用新型:2012年的14.8月à2013年的13.2个月à2014年的11个月à2015年的10个月;商标:2012年的8.9个月à2013年的7.7个月à2014年的6.4个月à2015年的4.7个月;外观设计:2012年的8.8个月à2013年的7.3个月à2014年的6.5个月à2015年的4.4个月”。2015年,发明申请同比增长1.6%,实用新型申请同比下降5.2%,但是发明授权量和实用新型授权量分别下降了21.5%和34.3%。整体来说,KIPO的知识产权审查效率居于世界先进水平,同时保障了审查质量,满意度没有下降反而有所上升,这对于加快建设创新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可见,KIPO正致力于将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与创新型经济联合起来,从而促进韩国技术创新以及经济增长,实现卷首语“使知识产权成为创新经济引擎”的发展目标。借鉴KIPO的有益经验,要提高我国专利和商标审查工作效率及质量,一方面能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政府转型,提升管理水平,推动服务型政府建立,另一方面能助力科学技术创新,保障创新者权益,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创新效率。

  3.加强对军队的知识产权培训

  军队的科技研发项目普遍不以市场化应用为导向,缺乏市场浪潮的冲击,因此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漠。随着世界军事高科技的迅速发展和中国军事装备采购制度的改革,军队知识产权的高水平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必然愈发重要。KIPO联合国防部为军队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并将培训范围扩大到所有军队分支,同时举办军事发明竞赛,这些做法值得我国相关部门借鉴。加强军队的知识产权培训,使军事人员特别是一线军事科技工作者重视知识产权、了解知识产权、学会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成果、提高创新收益、驱动社会发展,这对于加快推动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姜南 张小妮 崔延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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