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8/14 15:06:45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编者按】 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的呼声由来已久。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修订时,就有专家学者呼吁专利申请时发明创造所依托的项目信息应有所披露。十年过去,此议题一直悬而未决,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家宏观决策的制定和实施。2015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本期信息速递对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进行研究,并分析美国相关制度建立与运行的经验与启示,提出对我国制度建立的若干建议。

  一、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一)制度建立的现实需求

  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20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上述条款中,明确了财政资助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权中国家所享有特定的处置权。这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保护国家利益有着重要作用。

  令人遗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实施细则一直未能出台,这使得部分条款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例如在实际操作中,哪些专利属于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并无法直接从专利本身做出判断,给国家行使权利造成了一定的麻烦。同时,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也给经费拨付部门进行效率评估出了难题。全国如此多的科技项目,到底产出了多少专利?产出一项专利需要多少科研经费?这些问题无法从宏观上准确的把握。

  (二)目前专利信息披露的不足

  上述难题出现的原因,一是目前缺乏专门的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二是目前的科技报告制度无法完整地承担专利信息披露的功能。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专利检索网站为例,不区分时间段在常规检索页面的自动识别栏目输入“自然科学基金”字样,只能检索到23件专利,这些专利在说明书摘要处标注了该发明创造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字样。继续在高级检索页面的说明书栏目输入“自然科学基金”字样,同样不做时间限制,一共检索到2761件专利申请,其中发明专利申请2526件。这些数字,距离某一年的自然科学基金年报数据中专利申请的数字都有很大差距,无法反映自然科学基金所产出的专利信息的全貌。国内其他的专利检索网站,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基本一致,所检索的数据略有区别,但都距离真实数据有很大差距。之所以会产生数据的巨大差异,是因为缺少专门的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由于没有专门的项目信息标注要求,专利或者在说明书摘要处标注项目信息;或者在技术背景部分对自己所承担的基金进行阐述,借以增强读者对技术方案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印象;也有部分专利对别人已有的基金成果进行评价,认为自己的技术方案要好于前人;还有更多的专利申请并没有对其所依托的项目信息进行标注。不标注或者标注不规范,不但影响了检索的效果,也使得面向专利资源的管理和基于专利资源的管理缺乏准确的数据基础。

  再来看当前的科技报告制度。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部署要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在此背景下,由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主持建立了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系统涵盖了几个主要的财政资助项目,比如863、973、科技重大专项以及自然科学基金,收录了数万项科技报告。在这些科技报告的附录部分,按要求提供了项目研究成果所形成的专利信息。但令人遗憾的是,科技报告服务系统不提供附录检索功能,因此无法获取科技报告中专利信息的总体信息。更值得注意的是,许多自然科学基金的结题报告中,项目负责人列出了其申请的专利信息。但是,这些专利信息都备注了——“未标注”。这就意味着虽然在科技报告中能够大致看出专利与所依托项目的联系,但是如果从专利的角度来看,依旧无法表明其所依托的资助项目的信息。也就是说,如果单独拿出一项专利,我们根本无法确定其受何种、哪一项财政资助项目的支持,这严重影响到专利资源的管理和项目效率的评估。

                  

  二、美国制度建立与运行的经验与启示

  美国作为世界上较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其专利制度的建设和运行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在1980年以前,美国专利法中并不存在针对接受联邦资助的专利制度。1980年,基于促使政府合同产生的发明专利迅速实现商品化的考虑,增订了专利法第18章,适用于小企业和非营利性机构(承包商)。然后于1984年进行了一次修订,形成了现在的专利法第18章。《美国专利法》专门设置了一个章节对“接受联邦政府资助的发明专利权”做出了系统而全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政策与目标、权利的处分、联邦政府的介入权、联邦政府所有的发明的国内及国外保护、教育奖励与权利处分等。

  对于接受联邦政府资助的发明专利的资助信息披露问题,《美国专利法》第18章(接受联邦政府资助的专利权)中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果承揽人 ,或以承揽人名义,或由承揽人的受让人申请美国专利的,承揽人有义务在申请说明书及其后核发的专利中加进一条声明:发明是美国政府资助作出,政府对发明享有部分权利。”这样的政府权益声明直接表明了专利的资金来源以及联邦政府对该项发明所拥有的权利,这一政策也为第18章其他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提供了基础和前提。

  为了配合这一政策的实施,美国专利商标局要求在专利说明书中披露资助信息。我们可以在图1中看到,在专利号为US9329702的专利的说明书中,在背景技术部分之前、专利名称下方,设置了“government rights”信息披露栏目。该信息包含该专利的资助机构、基金项目并且声明政府在该发明中具有一定权利。将这项信息安排在专利说明书的正文开头,显示了此项声明的特殊性与重要性,不但便于从事专利信息统计的工作人员归档和管理资助项目的专利,而且在该发明申请海外专利时,由于该项声明属于说明书正文,海外版说明书很可能会保留该部分,使该声明具有一定的效用。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网站中,如果要查询美国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产出的专利信息,可以通过“government interest”查询,获得专利说明书中所披露的资助信息。

               

  利用这项功能,可以检索出某一科技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数量,并通过与科技项目的主页链接,获取其资助经费额度,进行效率评估。藉此也可以了解美国政府享有处置权利的专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事实上,这一制度的功能远远不仅限于国家权利的本土实现和财政支出的效率评估。试想,在这一规定的影响下,此类联邦资助项目所得专利如若在中国获取了专利权,会对我国产生怎样的影响呢?这一对于美国政府权益的声明在中国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呢?对于由中国授权的专利,我国是否应该承认该声明以及“联邦政府在该发明中的权利”呢?按照美国的法律,联邦机构有权以非独占性、不可转让、不可撤销且已经全额支付许可费用为条件在美国或以美国名义在世界范围内实施专利。依照此逻辑,如果这项专利权发生许可或转让,那么我国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专利权很可能是不完整的。

  另外,由于财政资助项目所产生的专利自主资金充足,研发设备和技术支持也较为雄厚,并且参与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多为大学及科研院所,多倾向于基础研究,因此该类发明多为基础性发明。基础性发明往往是重大原始创新的基础,如果能够系统的管理财政资助项目所产生的专利,就会有利于国家对各领域的基础性技术进行追踪,以便后续开发和利用,并促使其商业化,对于提升专利的质量和专利资源的国际竞争力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几点思考与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对我国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有以下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建立专门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

  通过建立完善的财政资助项目标注形成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在专利的说明书文件中体现出研发资助信息。从而,建立财政资助项目信息和专利信息的联系,正如科学论文中所通用的披露方式。从本质上来看,论文文献和专利文献都具有文献的特征,因此这种标注存在合理性。

  虽然仅仅是对目前的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做一微调,但专利的信息披露将产生以下三个预期的效果:首先,有助于确定在哪些专利中,国家享有特定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明确不但关乎到国内专利,对于海外专利的权利维护也有积极的作用。其次,只要将专利信息与财政资助项目信息建立联系,就能够获得研发经费的专利产出情况,有助于研发经费管理部门进行准确的效率评估。第三,财政资助项目产出的专利,相较于其他专利而言,往往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准和战略价值,如果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势必会提升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落实专利信息披露的操作程序

  结合我国的实际和美国的操作经验,理想方案是在目前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增加专利所依托的项目资助来源信息,来源信息中应提供该发明创造所依托的项目的来源、名称以及批准编号,其真实性须由申请人做出基本保证。材料中应提交该项目的立项批文等证明材料,并由审查员审查项目与专利申请之间的相关性。在增加资助来源信息标注之后,应在专利数据库中补充相应栏目,便于数据的检索和整理。

  要建立财政资助项目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制度的边界设置在何处。从当前的实际和美国的经验来看,应该包括科技报告服务系统中的国家级科技项目,如863、973、科技重大专项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目前我国正在进行针对科技项目的改革,待改革完成之后可再根据新设置的如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以及传统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进行重新规定。对于其他省部级项目,需要等待制度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再做考虑。

  从美国当前的实践来看,主要是针对发明专利进行政府权利和资助信息的披露要求。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建议优先在发明专利中进行试点,这对发明专利数量和质量的提升都有一定的作用。

  (三) 协调两个层面的关系

  实行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协调两个层面的关系。一是要协调与现有专利审查程序的关系,研究操作程序的修订细节,使信息披露制度能较好地应用于当前的申请、审查程序当中;二是要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科技部、财政部以及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门之间的关系,该制度具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对各部门的工作有促进作用,具有较强的正向外部效应。

  需要注意的是技术信息安全问题,如果想要了解美国政府在相关前瞻技术上进行了哪些奖励研发,可以经由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的“Government Interest”栏目追踪由政府所赞助奖励的计划所衍生的相关专利。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建立之后,也可能会出现上述问题。从国家技术安全的角度考虑,可设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检索系统中不对公众开放项目资助来源信息,而只作为政府决策的后台数据来源。

  总的来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该制度建立的成本相对较低,预期的政策意义却很大。建议各部门尽快推进此项制度的制定及实施进程,以此丰富知识产权政策工具,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的早日实现。(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杨中楷、林德明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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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  35 U.S.C. § 201.(c):“承揽人”指资助协议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任何人、中小企业或非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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