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转载文章一审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17/9/1 9:49:0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北京骁唐长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骁唐公司)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搜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等。

  据悉,骁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硕士博士圈”于2016年12月19日发表了由该公司员工段某撰写的《35岁欠下2亿巨额赌债,10年后却靠9亿用户赚到500亿,他把人生过得如此跌宕,不得不服!》一文,之后,段某出具《权利声明》称,除署名权外,文章的其他所有著作权均归属于骁唐公司。上述文章发表当日,搜狐网便进行了全文转载,未予署名,亦未标注文章来源,并将文章标题改为《“黑心资本家”35岁欠2亿赌债 10年后赚540亿》。骁唐公司认为,搜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要求搜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10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搜狐公司对其使用涉案文章一事并未否认,但认为涉案文章独创性低,骁唐公司主张10万元的赔偿数额较高。海淀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搜狐公司向骁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2490元,驳回了骁唐公司关于侵犯其署名权、修改权的主张。一审宣判后,骁唐公司不服判决结果,以判决数额过低为由提出了上诉。

  点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修改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已发表作品的权利。法律之所以要规定修改权,是因为作品在完成后,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思想观念的变化以及作者个人经历的变化,有可能会使得作者的思想和观念也发生相应的变化,此时作者有可能希望对其之前的作品进行修正,从而来表达其新的思想和观点。因此,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修改权是指对作品内容表达以及思想上的修改,他人对作品的修改只有达到以上程度时才能构成对修改权的侵犯。

  在该案中,搜狐公司在转载涉案文章时,对文章正文的内容并未进行任何改动,只是对标题进行了修改,但这种修改并未改变原作品结构的安排以及原作品内容、思想的表达,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犯修改权,故骁唐公司认为涉案文章修改权被侵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对该项主张未予支持。(海 知)

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803888-6002 邮箱:nipso@cip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15001074号-6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