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在沪举行
发布时间:2017/11/29 11:22:56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分享到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四周年之际,11月24日,“聚焦‘一带一路’建设服务保障自贸区发展”第二届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在沪上举行。

  本次论坛由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法学会共同主办,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基地、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联系点协办。来自全国法院系统、知名高等院校、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研究机构的代表100余人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副庭长林广海在开幕式致辞中说,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促进自由贸易区建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本次论坛的召开,充分反映了各地法院对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法院要适应开放型发展战略的新需要,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在参与、推动乃至引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规则制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教授曹文泽表示,自贸试验区内的知识产权管理效率和司法保护水平,乃是直接用来评价自由贸易是否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进一步深化,需要不断创新行政管理手段、司法理念和法律制度。法律是保护所有创新成果的重要方式,也是激励和保障持久创新的动力。相信本次论坛将碰撞出智慧的火花,进一步厘清定牌加工、平行进口、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判断标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标准等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以进一步明确司法标准,提升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准。

  开幕式后,法官、学者、企业代表围绕“与自贸区营商环境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建设”、“与自贸区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两大主题,就“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自贸区货物进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自贸区互联网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四个专题开展研讨,大家踊跃发言互动,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第一专题的讨论围绕“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展开,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刘军华主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文利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宋旺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郑英豪、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姚兵兵、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庭庭长徐俊作了专题发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张本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宋健对第一专题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张本勇认为,“三合一”审判是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内的体制改革和创新,但其效能的发挥还需要加强高层制度设计,解决刑民交叉问题和不同部门间的协调统一问题。易继明认为,“三合一”在制度设计初期应当侧重于统一性,从全国审判统一的角度加以审视。宋健介绍了江苏法院有效推进“三合一”审判的经验,认为统一裁判标准、建立联动机制是有效提升“三合一”审判质效的途径。

  第二专题的讨论围绕“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展开,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健民主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中东、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原晓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屈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韦丽婧、重庆市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庭长杨丽霞进行了专题发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就第二专题的发言进行了点评。他认为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的建构已经成熟,但与传统民事规则间有很大差别。多元化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势在必行,但应有效协调法官查明、技术鉴定、专家辅助人或技术调查官之间的关系。

  第三专题的讨论围绕“自贸区货物进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展开,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张小燕主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宋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学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太平、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伟君、上海海关法规处处长施敏进行了专题发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包津燕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就第三专题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包津燕认为,定牌加工案件的审理可从加工放是否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加工的产品是否全部出口交付境外委托方、加工方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等层面加以定性考量。王迁认为,定牌加工行为属于物理性贴附还是商标性使用,对于其侵权判断有着截然不同的考量因素。无论适用何种观点,都必须形成统一的法律逻辑。

  第四专题的讨论围绕“自贸区互联网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展开,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立志主持。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先林、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产一庭庭长丁文联、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陶钧、腾讯公司法务副总监刁云芸进行了专题发言。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黄武双、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熊琦就第四专题的发言进行了点评。黄武双认为,竞争行为极有可能导致竞争一方受到损害,此时不宜因损害结果的发生而推定竞争行为违背了商业道德。熊琦认为,大数据时代数字信息排他性的实现,一是源自权利人对提供行为的控制,二是权利人对公众获取取得的控制。如果传播渠道的替代影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排他性的实现,也可认定侵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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