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7/12/13 9:56:22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计算机技术以及通信技术渗透到各个领域,越来越多的专利涉及了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技术。那么,是否包含计算机程序的相关专利申请都不能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呢?本文从一件复审案例出发,浅谈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是否允许涉及计算机程序相关技术,以期为该领域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提供参考。

  典型案例

  与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专利具有申请费用低、审查周期短、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比发明专利略低的特点,尤其适于保护更新速度快的技术。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该法条的解释,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而由计算机程序限定的技术特征被归类为方法的一种。

  因此,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解释,不是所有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产品都不能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相反,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允许包括计算机程序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是不能包含对计算机程序本身提出的改进,否则将视为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那么,实际操作中,该如何判断包括计算机程序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是否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呢?下面,笔者通过一件案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该案例所涉及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存储器接口装置,包括:地址输入端,从主机控制器的地址流接收地址信息;地址输出端,耦接至存储器和多路复用器;地址匹配表,包括与备用存储器位置对应的修正地址;控制模块,耦接至地址匹配表和多路复用器,接收地址流中的地址信息和地址匹配表中的地址信息,并且将替代地址匹配表中的识别的不良地址的修正地址传输至多路复用器,地址输出端将地址信息驱动至存储器。”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审查部门对复审请求进行了前置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中是通过现有硬件“控制模块”执行软件功能“对数据/地址流进行接收、匹配、不良地址的校正、替换及传输”,这是针对解决其技术问题而编程实现的计算机软件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坚持原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后,作出复审决定,撤销了原审查部门作出的驳回决定。该复审决定的要点在于:判断以信号流限定的电路结构时,应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涉及的软件内容进行判断,如果属于本领域的常用现有技术,未对软件进行改进,则这种电路结构仅是对硬件结构的改进,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合议组认为,上述权利要求保护的是存储器接口装置,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存储器装置中存取晶体管和存储电容器等硬件所导致的问题,提出了将存储器单元阵列中的不良单元替换的改进。具体如下:权利要求中的接口、地址匹配表、多路复用器、存储器都是硬件,而根据地址匹配表来寻找存储器地址及传输技术是本领域的常用现有技术,并不涉及对软件的改进。因此,权利要求的改进是对硬件连接关系的改进。

  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对硬件的改进还是对软件的改进。原审查部门认为,权利要求的改进之处在于,地址输入、输出和地址匹配表用于对数据/地址流进行接收、匹配、不良地址的校正、替换以及传输。而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的改进之处在于对地址输入端、地址输出端、地址匹配表、多路复用器等的硬件连接关系的改进,并且认为对数据/地址流进行接收、匹配、不良地址的校正、替换以及传输是本领域的常用现有技术。

  因此,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其关键点在于,判断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点在哪一方面。换言之,在一项权利要求中,既包含硬件和硬件的连接关系所限定的技术特征,又包含计算机程序限定的技术特征时,需要判断该项权利要求中由计算机程序限定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还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

  此外,在为了更好地描述电路各部分的功能和作用,而采用信号流描述装置的组成部件以及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的情况下,不但需要判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改进点是否在于对所包含的硬件部件的改进,而且还要判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改进点是否在于硬件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即信号流传输关系。

  从以上关于案情介绍和案件评析的描述和探讨,笔者认为,可以至少得到以下启示:

  首先,判断一件包含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是否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应根据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判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是对计算机程序的改进。

  其次,在判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是对计算机程序的改进时,应确定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硬件所导致的问题,还是软件所导致的技术问题,由此判定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改进之处在于部件的改进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的改进,并判定计算机程序所限定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

  最后,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在由计算机程序或方法限定的技术特征是必要技术特征,且该程序或方法属于现有技术的情况下,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整体出发,以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硬件的改进来实现为主导,进行权利要求的撰写,而不仅仅是从撰写术语上来规避保护客体的问题。(梁丽超 刘瑞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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