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政策及我国借鉴
发布时间:2017/12/27 11:07:30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编者按】标准化组织在制定标准时,既要保证标准在推广过程中能够普遍适用,又要兼顾专利权人私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政策在把握二者的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专利信息披露和许可制度是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5年以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TU/IEC、行业标准化组织IEEE、区域标准化组织ETSI和CEN/CENELEC以及国家标准化组织ANSI和BSI皆对其知识产权政策进行了修订。本文整理了上述组织最新通过的知识产权政策及各组织的专利数据库情况,旨在为我国标准化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借鉴。

  一、引言

  专利信息披露是指标准化组织为防止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技术控制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从而要求其向标准化组织披露其持有的专利技术信息,供标准化组织在制定技术标准时参考。专利许可是指标准化组织为了避免专利权人过度使用其“必要的专利”,破坏市场中公平的竞争秩序,要求专利权人免费或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许可其专利,并将此作为标准化组织同意该“必要的专利”进入标准的条件。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中都包含FRAND/RAND许可原则。本文对主要标准化组织最新通过的专利披露和许可政策进行概述,并着重分析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ITU(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U)/IEC(International Electro technical Commission,IEC)和IEEE(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IEEE)知识产权政策重要更新点,为我国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借鉴。

  二、各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政策及专利数据库分析

  (一)各标准化组织简介

  尽管标准化组织都相对独立地制定标准,但彼此并非完全割裂,如大部分英国标准均按照国际标准制定,即通过全球性组织(即ISO和IEC)或欧洲范围内的组织(即CEN、CENELEC(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CEN、CENELEC)和ETSI(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ETSI))开发而成,BSI(Institute of British Standards,BSI)在各个层面均与这些组织配合密切,其技术委员会几乎总是提名各成员参与国际标准的开发。同时,BSI有义务采用由CEN、CENELEC和ETSI开发的所有欧洲标准,并撤销与之相冲突的任何现有英国标准。

                

  (二)最新知识产权政策概述及重要更新点

                

  1. 披露政策

  (1)披露时间

  ITU/ISO/IEC与CEN和CENELEC对必要专利的披露时间有相似的规定:任何提出标准提案的组织成员,应当从一开始就告知组织其提案中可能涉及的已知专利或未决专利,无论这些专利归属于成员自身还是其他组织。“从一开始”意味着组织成员应在标准制定期间尽早进行公布。但多数情况下,第一稿草案出现后不会马上被公开,因为此时的版本可能表述模糊或者随后会被更改。

  有些组织在其政策中提出,成员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被鼓励“及时地”披露专利。如ETSI规定:每位成员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及时地告知组织其已知或本应知晓的知识产权重要情况。ANSI的专利政策要求: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参与者被鼓励披露专利。BSI提倡在每项标准发展过程中的以下阶段披露必要的知识产权:a) 一个新的工作项被公开宣布;b) 发布标准草案接受公众评议前;c) 最终版本的标准通过期间或通过前夕。IEEE规定,如果专利持有人或专利申请人提供保证书,则一旦PAR由IEEE-SA标准委员会批准,保证书应在标准委员会批准标准之前提供。

  (2)披露内容

  各标准化组织均要求成员尽力披露专利信息,但不要求进行专利检索。从各组织的专利披露和许可声明表中可以看出,大部分组织均要求披露专利与制定中的标准相关的详细信息,如专利权人(包括国别、联系方式等)、专利编号或专利申请号、专利名称、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许可承诺类型等。要求披露的专利既包括已知专利,又包括未决专利;标准化组织成员既能披露自己的专利,也可以告知组织其知晓的第三方持有的对标准必要的专利。

  2. 许可政策

  (1)(F)RAND许可

  ITU/ISO/IEC执行的是RAND许可准则,如果标准已经形成,要求的信息也已被披露,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1)专利持有人同意与被许可人协商,按照合理、无歧视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免费许可。许可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由当事人在ITU-T/ITU-R/ISO/IEC之外协商确定。

  2)专利持有人同意与被许可人协商,按照合理、无歧视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许可。许可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由当事人在ITU-T/ITU-R/ISO/IEC之外协商确定。

  3)专利持有人不认同上述两种许可方式,在此情况下,此项专利技术将会从标准中被剔除。

  ANSI、CEN/CENELEC、IEEE等大多数标准化组织执行的是FRAND准则,如IEEE邀请标准协会各工作组的参与者披露可能为制定中的标准所必要的专利权利要求。任何持有潜在的必要专利权利要求的人都被请求提交一份保证书,从下列四个选项中选择一种许可方式:

  1)无偿地向不受数量限制的申请人提供其必要专利权利要求的许可,供申请人实施标准所用;

  2)以合理的使用费(不存在任何不公平、歧视的条款和条件)向不受数量限制的申请人提供其必要专利权利要求的许可,供申请人实施标准所用;

  3)不强制任何遵守标准的个人(或实体)执行其必要专利权利要求;

  4)不同意无偿或者以合理使用费许可必要专利权利要求,也无法保证不强制执行此类专利权利要求。

  如果专利权人拒绝作出许可承诺,BSI、CEN/CENELEC和ETSI等大多数标准化组织及相关委员会将考虑重新审查标准、寻找可替代技术等。

  (2)专利权转让(转移)

  依照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政策提交FRAND承诺的声明人,在转让(转移)其专利权时应在相关文件中注明适当的规定,以确保此项承诺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类似的,受让人须在未来转让(转移)专利权时包含适当的条款,目的是约束所有利益继受人。

  (3)回授(互惠)许可

  ITU/ISO/IEC和CEN/CENELEC对“互惠许可”作出过相似的定义:当潜在被许可人同意为实施同一标准而免费或者以合理条款和条件许可其专利时,专利持有人将被要求向潜在被许可人授予许可。IEEE允许许可人要求潜在的被许可人回授其拥有的同一标准下的必要专利的许可,以使许可人不致被排斥而得不到实施该标准,但禁止许可人提出如下要求作为其许可条件之一:要求申请人回授其拥有的并非该标准所必要的其他专利的许可;强迫申请人取得并非该标准所必要的其他专利权利要求的许可。

  (4)对第三方的要求

  各标准化组织对于组织内成员和第三方的要求不同,表3以ETSI为例进行说明。

                

  3. 知识产权政策重要更新点

  (1)合理费率的判定

  IEEE在最新一版的知识产权政策中对合理费率的判定提供了相关依据,即专利许可费应是一种适当的补偿,但排除任何因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被纳入IEEE标准而产生的价值。在决定合理费率时,可以但不限于考虑以下三项因素:

  1)在实施了必要专利权利要求的最小可销售的合标产品的价值中,必要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发明或发明特征的功能所贡献的价值部分。

  2)合标产品所实施的该项IEEE标准下的全部必要专利权利要求所贡献的价值,所议必要专利权利要求对实施了该权利要求的最小可销售的合标产品的贡献。

  3)包含有所议必要专利权利要求的既有许可,但此类许可不是在任何明示或暗示的禁止令或威胁下达成的,而且其情形以及所取得的许可在其他方面亦可以与当下的情形足堪比较。

  (2)禁令的可获得性

  目前,IEEE是唯一在知识产权政策中提到“禁令的可获得性”问题的标准化组织。IEEE认为,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通过自由谈判达成许可协议是更优的结果。当双方对许可条款无法达成一致,需要求助于中立第三方来解决许可争议(涉及对专利技术的价值、有效性、可执行性或侵权的不同看法)时,对RAND承诺下禁止令的可获得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作出过IEEE RAND承诺的公司,不得寻求禁止令,也不得寻求执行禁止令……除非实施者不参与法庭的裁判或不遵守其裁判结果(包括作出维持性裁决的第一级上诉审)……而该法庭有权决定“合理使用费”及其合理条款和条件,裁决专利的有效性、可执行性、必要性与侵权,判决金钱赔偿,以及解决任何抗辩和反诉。

  (三)各标准化组织专利数据库

  目前,主要标准化组织都建立了标准必要专利数据库。有些组织提供定期更新并可下载的EXCEL文档,如ISO;有的组织提供PDF文档,如CEN/CENELEC于2017年9月5日发布的文档;有的组织可按需生成标准必要专利数据库报告,如ETSI、IEC和ITU;有的组织需在网页中按标准检索相应标准必要专利,如IEEE。ITU/ISO/IEC、及ETSI的专利数据库具有高级筛选功能。表4是主要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数据库特征分析情况。

                

  三、启示和建议

  2017年2月4日,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启用国家标准涉及专利信息管理功能的通知》,用于国家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专利信息的披露、报送、公示以及已发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信息的补录,于2017年3月1日启用专利信息管理功能。目前,我国的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政策仍存在要求笼统模糊、实践效果有限的问题,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建立带来阻碍。通过梳理国外各标准化组织最新的知识产权政策,对我国标准化组织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鼓励已知专利和未决专利的提前披露。对于已知专利,应充分披露确定的专利权人、专利号、该专利与制定中的标准相关的详细信息。对于未决专利,由于其最受可被授权以及权利要求范围不确定,可以对披露事项适当放宽要求。

  第二,在专利的许可费上,建议对FRAND(RAND)费率作出较为详细的判别依据。比如包含但不限于考虑实施了必要专利权利要求的最小可售合标产品的价值中必要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发明或发明特征的功能所贡献的价值部分;所议必要权利要求占全部必要专利权利要求所贡献价值的份额等。

  第三,增加回授许可的相关条款。允许许可人要求潜在的被许可人回授其拥有的同一标准下的必要专利的许可,以保证许可人不被排斥从而顺利实施该标准,维护市场公平的竞争环境。但应禁止许可人提出如下要求作为其许可条件之一:要求申请人回授其拥有的并非该标准所必要的其他专利的许可;强迫申请人取得并非所涉及标准所必要的其他专利权利要求的许可。

  第四,加强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数据库载体的建设。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标准必要专利数据库,政府应鼓励、支持和引导标准化组织及企业建立切合实际需求的标准必要专利数据库。实现与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专利局专利信息的对接,整合各标准化组织的专利信息。利用数据库对专利信息进行分析,努力实现专利与技术标准的共同发展。

  第五,进一步澄清禁令的可获得性问题。标准必要专利同时具备了专利的私权属性与标准的公共属性,禁令在标准必要专利中的适用较一般专利需更加谨慎。专利权人劫持标准的实施者,致使后者被排挤出市场是一项重要的威胁;但若对禁令予以否定,可能引发专利实施者故意不接受许可,恶意拖延谈判时间。因此,可尝试对禁令的效力和持续时间提出新的处理方案,如将禁令持续到双方许可协议失效而非专利失效之时,以鼓励许可双方重新进行谈判等,找到一条居中的、适当的解决FRAND许可纠纷之路。(天津大学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 张俊艳 冉 敬)

  本文仅代表研究基地专家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注释】

  1 (F)RAND=(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2 (F)RAND=Fair and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RF=Royalty Free, NA=Non Assertion

  3 known patent or known pending patent application

  4 项目授权申请书(PAR, Project Authorization Requests)

  5 各标准化组织标准必要专利数据库检索于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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