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制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8/8/17 9:38:00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近日,由“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主办的“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救济路径”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与会者就“奇虎诉搜狗不正当竞争案”和“58网站抓取奋韩网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展开研讨。

  知识产权出版社副总经理李程指出,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频繁发生,包括无正当理由屏蔽广告、设置不合理的Robots协议、恶意软件冲突、恶意风险提示等,不仅侵犯了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还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挑战。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面临诸多难题,一方面,部分行为无法归入传统的知识产权案由,另一方面涉及的网络技术等较为复杂。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企业、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和学术界共同发力,认真研究如何充分利用现行法律资源,并以法律解释补充立法之不足,最终实现网络市场经济的有序、规范运行。

  侵权案件多发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兴商业模式的更新和行业竞争的加剧,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案件数量呈现爆发趋势,其中较为典型的有“奇虎诉搜狗不正当竞争案”“58网站抓取奋韩网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在“奇虎诉搜狗不正当竞争案”中,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同业竞争者。原告认为,搜狗输入法等产品不具备检测用户上网环境、清理用户电脑垃圾等功能,搜狗输入法弹窗展现的“一键清理”“一键清理优化”“立即更换”等功能根本无法实现,其目的在于欺骗用户,从而使用户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量下载并安装“搜狗高速浏览器”“一点浏览器”“搜狗壁纸”“搜狗游戏大厅”等一系列搜狗产品。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同时也构成虚假宣传,削弱了原告作为合法同业竞争者的竞争力,直接减少了原告同类产品的用户数和交易机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将二被告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并删除针对原告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等。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实施的行为在没有保障网络用户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同时,挤占了其他同类型竞争者的交易机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100万元。随后,二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类似的案件还有“58网站抓取奋韩网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中,原告青岛韩华快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58网站”根据其经营的“奋斗在韩国、奋韩网”网站的数据信息进行采集加工,进行二次传播,自行编辑并上传其享有著作权的文字和图片等,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海淀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01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现已生效。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曲凌刚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现象颇有感触。他介绍,公司对此类行为提起了多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主要涉及乐视、微博、搜狗、百度、凤凰网、腾讯,涉诉事由包括屏蔽拦截、商业诋毁、流量劫持、数据抓取、设置不合理的Robots协议、恶意干扰,其中在一起案件中获得了法院禁令支持。

  探索解决路径

  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案件之所以多发,在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桂香看来,有着多方面原因。在互联网领域,各种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而行业的规则普遍滞后,游走于不正当竞争边缘的行为很常见,很多行为难于确定其合规性,在移动互联网领域更是如此,这也是近年来移动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增多的原因。另外,手机厂家对其他应用商店分发平台采取的弹窗提示,有些企业的提示已经明显具有侵权恶意。因此,期待行业加强自律,在获取发展和利润的同时,正当竞争、良性发展。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副书记、院长宿迟认为,在移动互联网竞争中,作为一个诚实守信、正常理性的商人(开发者、经营者),应该尽可能不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不影响竞争对手的利益,而应该通过自己的优势技术、营销手段去赢得更多的利益。同时,针对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赔偿额低、维权难等行业痛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做了大量工作。

  对此,曲凌刚表示赞同。通过分析2003年到2016年北京法院判决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对比原告索赔额与法院判赔额可以看出,法院判赔额突破50万元赔偿限额的案件很少。当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侵权判赔额度较低,需要提高判赔额。另外,基于互联网侵权行为蔓延速度快、范围广、损失难以挽回等特点,他建议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加大诉讼禁令(行为保全)的力度,从而保护互联网行业正当利益,最终使消费者获益。

  “举证难”一直是行业内的“老大难”问题。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介绍,在证据妨碍制度能够加以适用的情形中,推定被告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往往没有问题;如果竞争行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规范做法,该行为被认定为不正当往往没有问题;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的损害并不需要原告精确量化该损害,在有些情形之下,如果被告的行为不被及时加以制止,损害将是难以弥补的,此时,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在探索证据披露程序,主要分3个部分:一是证据保全,如果被告不提交证据,基本就是败诉;二是证据开示,双方技术、法律、财务专家对证据进行核对,提出意见,该部分目前还在探索当中;三是证据规制,一旦法院作出裁定,被告必须按照法院要求提交证据。被告如果不提交证据,肯定败诉;提交伪证,肯定败诉,还会受到民事诉讼的制裁措施。通过这个尝试,司法权威大幅度提高,诉讼的公平、律师的作用显著显现。(本报记者 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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