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要求平台“履职”
发布时间:2019/2/11 10:02:2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日前,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下称《规范》)。根据《规范》,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总编辑内容管理负责制度,且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建立审核员队伍。网络短视频平台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平台上播出的所有短视频均应经内容审核后方可播出,包括节目的标题、简介、弹幕、评论等内容。值得一提的是,规范还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切实履行版权保护责任。

  《规范》指出,网络短视频平台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不得转发UGC(用户生产 内容)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在未得到PGC(专业生产内容)机构提供的版权证明的情况下,也不得转发PGC机构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同时,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遵守国家新闻节目管理规定,不得转发UGC上传的时政类、社会类新闻短视频节目;不得转发尚未核实是否具有视听新闻节目首发资质的PGC机构上传的时政类、社会类新闻短视频节目。网络短视频平台不得转发国家尚未批准播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中的片段,以及已被国家明令禁止的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节目中的片段。

  此外,在上传账户管理规范方面,对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PGC机构,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监督其上传的节目是否在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对超出许可范围上传节目的,应当停止与其合作。

  点评

  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兴业态,繁荣了文化市场、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与此同时也存在需要规范与治理的问题,尤其是版权保护问题,而网络短视频平台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规范》的发布,对加强网络短视频平台自律和内容版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当然,要想促进互联网短视频行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还需要用户、国家有关部门等的共同努力。 (侯伟)

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803888-6002 邮箱:nipso@cip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15001074号-6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