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奥克斯诉格力案”看专利申请撰写质量
发布时间:2019/12/9 16:34:26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家电品牌的崛起,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家电产品在国内以及国际市场上大放异彩。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各家电品牌之间的专利诉讼也时有发生。

  2017年,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下称奥克斯)起诉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侵犯其名称为“电机转向安装座”(专利号:ZL201520143902.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格力赔偿原告奥克斯经济损失1000万元。然而,好景不长,奥克斯的上述实用新型专利在2019年1月25日被宣告全部无效。

  通过对该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撰写经验,以供参考。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电机转向安装座,包括机座(10)以及设置在所述机座(10)上的电机安装孔以及机座安装孔,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安装孔的轴线与所述机座安装孔的轴线不在同一方向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转向安装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安装孔的轴线与所述机座安装孔的轴线之间的夹角为70°~110°。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机转向安装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安装孔的轴线与所述机座安装孔的轴线夹角为90°。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转向安装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安装孔包括设置在所述机座(10)上部的第一电机安装孔(11)以及设置在所述机座(10)下部的第二电机安装孔(12),所述机座安装孔包括设置在所述机座(10)上部的第一机座安装孔(21)以及设置在所述机座(10)下部的第二机座安装孔(31)。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机转向安装座,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在所述机座(10)上部的第一吊耳(20)以及设置在所述机座(10)下部的第二吊耳(30),所述第一机座安装孔(21)设置在所述第一吊耳(20)上,所述第二机座安装孔(31)设置在所述第二吊耳(30)上。

  6.如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电机转向安装座,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座安装孔是通孔。

  7.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电机转向安装座,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在所述机座(10)上部的电机孔(13),所述电机孔(13)为通孔。”

  笔者认为,受限于价格因素和专利代理师的工作量,代理师撰写专利申请的时间往往是有限的。因此,期待投入足够多的时间来撰写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往往是不切实际的。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可能提高撰写质量才是专利代理师的合理目标。

  透过案例谈思考启示

  1.合适的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1的主题是“电机转向安装座”。由于空调内的电机必然存在如何安装的问题,因此,该专利是对现有安装部件的一种改进。权利要求1中可能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为“所述电机安装孔的轴线与所述机座安装孔的轴线不在同一方向上”。也就是说,除非现有技术中的电机安装孔的轴线和机座安装孔的轴线全都在同一方向上,权利要求1才可能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除非在撰写时进行了充分的检索并得到有利的结果,否则不宜用较少的技术特征来构成权利要求1。

  那么如何增加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同时避免不合理地缩小保护范围呢?笔者建议,可进一步限定电机转向安装座与空调室内机壳体、电机和/或其他部件的位置关系。这样的限定可能是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但是仍然是有意义的。从该专利的背景技术中可知,该电机转向安装座是应用在特定的空调室内机结构(电机直驱导风板)中的。因此,明确客观的应用条件是符合发明预期的合理缩限。

  2.适当挖掘技术特征

  由于投入的时间有限,因此,在写清楚专利权人所期望保护的内容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地挖掘一些技术特征。对于代理工作来说,撰写至少10项权利要求可能是潜在的“行规”。例如,在机械领域,引入新的部件、限定部件的形状、结构、不同部件之间的配合方式、位置关系等等,可以作为扩展技术特征的常规方式。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4、5对各部件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比较合理的限定。从该专利的无效过程来看,正是由于权利要求5的存在,才使得该专利在第一次无效程序中未被宣告全部无效。

  3.适当拓展技术方案

  通常,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可包含两个或以上的技术方案(实施例),从而在现有技术公开一个技术方案的情况下,能够后退到其他的技术方案。

  例如,在该专利中,通过限定不同的吊耳数量、限定吊耳与安装孔的不同位置关系、限定吊耳的不同伸出方式等,都可以形成不同的技术方案。

  4.撰写有限定价值的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过程中,应力求在每个权利要求中做出有价值的限定。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机座安装孔是通孔”。然而,“通孔”是安装孔最常见的形式之一。这样的技术特征单独构成一项权利要求可能缺少足够的限定价值。

  限定数值范围通常不作为权利要求中的特征限定的首选方式,因为其相对难以进行创造性答辩。但是,如果数值范围能够带来明显的差异,例如通过数值的改变能够由量变产生质变,从而带来更有益的效果,则在这种情况下,限定数值范围仍然是有效的限定方式。

  一件专利的价值,往往是在获得专利授权后、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才显现出来。有时,随着技术方向的改变,有些看似不起眼的专利却变得至关重要。因此,无论对一份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能够投入多少资金或时间,都应当让其符合基本的标准、具有合理的结构,从而保证当其专利性受到挑战时,能够灵活应对。

  (刘 潇  作者单位: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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