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出“组合拳”强化行业监管 遏制疫情期间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
发布时间:2020/3/6 22:47:56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分享到

  继3月3日依法驳回“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等63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后,37件“李文亮”商标注册申请也于3月5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关于严厉打击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打出“组合拳”强化商标代理行业监管。

  受申请人的委托,一些代理机构违背社会道德和人类良知,将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引发社会各方广泛关注。为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严厉打击疫情期间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综合运用监控排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联合惩戒等措施,维护知识产权领域的清风正气。

  该通知要求:要加大监控排查力度。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对“火神山”“雷神山”等1500余件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实施管控,对参与相关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了筛查,并已转送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查办。今后还将持续加大对与疫情防控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监控排查力度,及时转送查办。

  要依法加强监管查处。各地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转办的代理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线索,立即组织立案调查,对不当行为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对触犯刑法等相关法律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要指导加强行业自律。全国性相关行业协会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将指导当地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业内自律监督,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及时予以惩戒,对非会员单位依法依职责予以通报曝光、公开谴责。

  要切实加强信用联合惩戒。各地将加快建立健全商标代理信用记录档案,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代理机构和个人信用档案,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依照规定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并在有关知识产权扶持激励政策实施、品牌机构培育、人才选拔等工作中予以严格限制或取消资格。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

                          国知办函运字〔20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近日,一些代理机构受申请人委托,违背社会道德和人类良知,将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引发社会各界极大关切。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打击恶意抢注行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关于在疫情期间强化行业监管的要求,现就疫情期间严厉打击代理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通知如下:

  一、加大监控排查力度

  目前,我局相关部门已对代理有关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筛查,并已转送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查办。今后还将持续加大对代理与疫情防控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的监控排查力度,及时转送查办。

  二、依法加强监管查处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根据我局转办的代理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线索,立即组织立案调查,对不当行为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报请我局依法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对触犯刑法等相关法律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指导加强行业自律

  全国性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指导当地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业内自律监督,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及时予以惩戒,对非会员单位依法依职责予以通报曝光、公开谴责。

  四、切实加强信用联合惩戒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快建立健全商标代理信用记录档案,将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入代理机构和个人档案,及时报送我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依照规定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并在有关知识产权扶持激励政策实施、品牌机构培育、人才选拔等工作中予以严格限制或取消资格。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知识产权系统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处理好严格监管和促进发展的关系,切实加大力度,抓实抓细,抓好落实,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将调查整改、依法查处等落实情况报送我局运用促进司。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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