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为绿色未来而创新】绿色技术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4/27 17:58:15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编者按

  如今,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发展绿色产业已成为各国推动绿色经济最重要的战略目标。我国亦如此,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激励绿色产业的发展,大力鼓励绿色创新,在清洁能源等领域涌现出了一批创新主体。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纠纷也伴随左右,涉绿色技术知识产权诉讼不时进入人们的视线,涵盖LED、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等领域。本报特选取典型绿色技术案例,以飨读者。

  中国LED企业赢得“337调查”

  2019年初,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公告,基于美国超视技术有限公司(Ultravison Technologies, LLC)(下称超视公司)的无条件撤诉申请,终止针对中国11家LED显示屏企业关于特定模块化LED显示单元(即LED显示屏)及其组件专利侵权案的“337调查”。至此,这场轰动整个LED显示屏行业的“337调查”案正式结束。据了解,此次被列为“337调查”对象的企业共有11家,包括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企业。

  2018年3月,超视公司向ITC提出调查申请,指控中国多家LED显示屏企业出口产品侵犯其LED模块化专利,请求ITC发布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禁止令;同年5月,ITC投票决定对特定模块化LED显示面板及其组件启动“337调查”;同年11月,超视公司向ITC提交终止调查的动议;2019年1月, ITC发布初裁批准超视公司的终止动议;2019年2月21日, ITC终止该案调查。

  近年来,我国LED显示屏行业发展迅猛,涌现出一批自主研发能力较强的企业,其不仅在国内市场占得一席地位,更在国际市场上崭露头角,成为国际巨头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在这起“337调查”中,我国企业之所以取得胜利,成功捍卫自己的尊严和在美国市场的正当权益,既源于相关企业的技术过硬,能经得起诉讼和市场考验,也离不开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以及专业律师团队的共同努力和紧密配合。中国LED显示屏企业此次取得胜利,既保护了这些企业在美国市场的利益,更为整个中国显示屏行业在美国拓展市场扫除了一个障碍。

  胡某诉摩拜单车专利侵权案终审驳回上诉

  原告胡某诉称,其于2013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16年5月获得授权,该专利至今有效。原告认为,被告制造、以对外出租的方式使用摩拜单车,被告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50万元。

  被告摩拜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并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被告不构成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二维码识别器的四个元器件必须集成在一起,电连接不包括无线通信信号连接。在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不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时,自然不能落入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因此,被控侵权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胡某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纠纷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也依法保护创新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公正司法保障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具体体现为:依法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坚持全面比对原则。

  华锐风电与美国超导化干戈为玉帛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锐风电)曾是国内最大的风力涡轮制造商,在中国率先自主开发出全球领先的5MW、6MW系列风电机组;美国超导公司则曾是清洁能源领域的明星企业,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华锐风电曾是美国超导公司最大的客户,美国超导公司一度有约75%的收入来自华锐风电。但是这对曾经的合作伙伴在2011年却分道扬镳,并引发一系列知识产权纠纷。

  自2011年起,美国超导公司与美国超导公司在华子公司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下称美恩超导)先后在北京及海南提起多起针对华锐风电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指责华锐风电及其关联公司侵犯了其相关软件的著作权及商业秘密。与此同时,美国超导公司与美恩超导等还将华锐风电及其3名员工告上法庭,起诉其侵犯商业秘密。其中,在美恩超导起诉华锐风电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中,美恩超导索赔3780 余万元;在华锐风电等被控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中,美国超导公司索赔29亿余元。

  为了完全及最终解决与美国超导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国内发生的四起案件(两起仲裁、两起诉讼)的涉案争议,2018年7月4日,华锐风电与美恩超导、美国超导公司等共同签署了《和解协议》,并于同日支付了第一笔和解款。根据协议约定,2018年7月5日,美恩超导、美国超导公司等就其诉公司及公司3名员工的侵犯技术秘密及计算机软件著作侵权一案向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至此,两家风力发电领域的巨头之间的7年纠纷最终落下帷幕。

  来电诉街电专利侵权被驳回

  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来电公司)系“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系统及租借终端”(专利号:ZL201580000024.X)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17年6月,来电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翼公司)未经其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Anker设计12口”产品,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街电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及其使用的方法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8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专利享有的权利。据此,来电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及其使用的方法未落入原告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来电公司的诉讼请求。来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2016年至今,共享充电宝行业经历了从起步到炽热,竞争激烈,由此引发了多起专利诉讼。共享充电宝系列案件判决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该案中,涉案专利涉及共享充电宝租借软件程序专利,其技术内容涉及用户端、充电宝设备端、服务器云端三方软件通信流程。合议庭在技术调查官的协助下,从运行被控侵权软件演示出的现象入手,再进一步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对抽象的软件方法进行了条例清晰、逻辑严密的对比分析。

  法院成功调解LED专利纠纷

  原告浙江锐迪生光电有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高效率LED灯泡”的发明专利权利人。涉案专利及其相关技术为其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回报,并巩固了市场竞争地位。2016年,原告在市场上发现大量由被告浙江美科电器有限公司制造的LED灯丝灯和LED球泡灯,其产品结构与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一致。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且严重干扰了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经营专利产品的市场秩序,遂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被告则认为其产品完全是按照现有技术制造,原告专利存在无效风险且和被告产品有差异,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涉案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合议庭认为,由于被控的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以及现有技术均非常接近,是否构成侵权的确存在重大分歧。长时间的诉讼不仅使两家公司承受不必要的诉累,也会使整个产业蒙上阴影。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兼顾双方长远利益,合议庭向原被告分析利弊和风险,建议调解。在双方具备调解意愿后,合议庭委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在该中心调解员的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当庭握手言和。

  事后,原被告双方还分别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来感谢信,表达了双方对圆满解决纠纷的感谢之情。

  该案的调解结果不仅有效处理了涉案双方的矛盾和诉求,并且成功维持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有利于激励创新、保护创新,也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汽车冷凝器专利侵权案维持原判

  2009年4月8日,昭和电工株式会社(下称昭和株式会社)一件名为“制冷循环用储存罐、带有储存罐的热交换器以及制冷循环用冷凝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0380107672.2)。2012年8月3日,专利权人由昭和株式会社变更为京滨科技。

  2012年12月,京滨科技曾就法雷奥公司、北方华驿公司(下称华驿公司)侵犯其涉案专利权,诉至法院,并获赔484万元。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4年9月,京滨科技发现,北京庆洋惠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庆洋惠众公司)销售的冷凝器包装盒侧面及冷凝器的储液罐部分均贴有标明“一汽-法雷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制造日期”等信息的标签,认为上述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12-31的保护范围,侵犯其发明专利权,遂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法雷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57万元及合理开支7万元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庆洋惠众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法雷奥公司赔偿京滨科技经济损失557万元及合理开支7万元。2018年9月,法雷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专家表示,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企业在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更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从长远来看,我国企业只有不断加强自主研发,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拥有一批高质量专利,才能走得更远。

  智慧城市管理软件合同纠纷案见分晓

  通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下称通号公司)与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中城公司向通号公司采购通号智慧城市综合集成服务平台软件一套及对应的安装维护服务。涉案合同签订后,通号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先后两次给中城公司开具了总计2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通号公司多次催告中城公司拒不按合同的约定向通号公司付款。

  通号公司认为,中城公司无合同约定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系严重违约的行为,应向通号公司支付合同款并赔偿通号公司损失,据此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城公司认为其虽未支付任何款项,是因为客户方面变更了合作模式,而且通号公司逾期未交付开发成果,故中城公司未付款是基于正当理由。中城公司未给通号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被告合同解除,中城公司向通号公司支付款项150万元,支付违约金25万元。

  该案系智慧城市管理软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该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法庭重新搭建软件运行环境,逐一验证涉案软件各项功能的完成情况,对不同完成度进行分类。通过对涉案软件进行精细化地勘验,合议庭准确掌握软件完成程度及双方当事人意见,公正作出裁判。 该案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保护的形式促进软件开发领域的创新和发展,推动运用创新方式将低碳发展、绿色发展的理念深入到城市管理之中。

  雕刻机专利侵权案尘埃落定

  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宝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和销售精雕机、高光机的厂家,系“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装置”(专利号:ZL201120482733.5)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宝华公司认为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合力泰公司)、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司井开分公司(下称合力泰井开分公司)生产销售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公司(下称恒远公司)及臻誉公司制造的精雕机,侵犯其专利权,遂将恒远公司、周某芝、合力泰公司、合力泰井开分公司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4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恒远公司和周某芝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判决周某芝赔偿宝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7.2万元;恒远公司因与臻誉公司共同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对其中的2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宝华公司、恒远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宝华公司不存在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技术方案;在该案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情形,不满足禁止反悔原则适用条件。此外,一审法院关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恒远公司与臻誉公司共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的认定有误,予以纠正。综上,广东高院改判,周某芝赔偿宝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7.2万元,恒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木材加工机专利侵权案被判侵权

  因认为东莞市某马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某马公司)、中山市某成家具有限公司(下称某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榫头自动加工机械设备涉嫌侵犯了自己持有的名为“一种全自动木头加工机”(下称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权,中山市沙溪镇某能木工机械厂(下称某能机械厂)及自然人周某将二被告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构成专利侵权。该案二审中,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6年下半年,周某及某能机械厂向广东省中山市知识产权局投诉某马公司和某成公司专利侵权,并请求对二公司涉嫌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同年12月1日,中山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立案通知书。周某及某能机械厂于2017年6月6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某马公司和某成公司并不否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的技术特征一致,所提出的区别点均是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的基础上的改进,并不影响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认定。因此,周某及某能机械厂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某马公司和某成公司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的理由成立。

  木材加工机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使用频率较多的机器,相关从业者只有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方能避免行业屡屡发生知识产权争议。

  尾矿综合利用技术引发争议

  武汉峰境磁选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峰境公司)研发了一项可以对尾矿进行综合利用的技术。随后,其发现,上海磁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磁鹰公司)制造的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遂将其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上海磁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武汉峰境公司的专利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0万余元。该案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4年4月,武汉峰境公司与襄阳龙蟒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作协议,襄阳龙蟒公司在此期间按约定使用涉案专利技术,并于每月按盈利比例支付专利许可费。然而,襄阳龙蟒公司于2016年7月突然停止履行合同。武汉峰境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上海磁鹰公司所生产的涉嫌侵犯武汉峰境公司专利权的产品置于襄阳龙蟒公司。此外,上海磁鹰公司还将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给河南佰利联公司。武汉峰境公司认为,上海磁鹰公司制造了侵犯武汉峰境公司专利权的产品,并已对外进行了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了武汉峰境公司的专利权。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上海磁鹰公司构成制造与销售侵权。

  该案涉案专利是一项对尾矿进行综合利用的技术。我国是矿业大国,开发利用好长期累积的大量尾矿,并使其“变废为宝”,对促进矿产资源充分利用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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