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0/5/19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分享到
 
      4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人民大会堂签署了《粤港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确定了粤港双方在制造业及科技创新、营商环境等九大领域的合作,并对两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做出了规定。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粤港双方于2009年初商定研究起草《协议》。经过一年的努力,《协议》于2010年3月获得国务院批准。《协议》分为11章,共50条,在“营商环境”一章中以专门条款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合作事项。
 
      根据《协议》,粤港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具体合作内容包括:第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沟通联络和执法协作机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完善粤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信息通报制度,深化开展信息共享、执法协作、人员交流培训等合作,完善粤港知识产权案件执法协作处理机制,建立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共同打击跨境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完善“粤港澳知识产权资料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交流、教育及研究合作。开展“正版正货承诺”、企业知识产权研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及民间组织机构交流等活动。开展“创新知识企业”评审与推广活动,推动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第三,鼓励香港居民依法取得内地专利代理人资格,支持双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交流合作,拓展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保护及知识产权咨询等业务。(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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