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6/29 17:07:12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崔玲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印发,这标志着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逐步深入开展。实际上,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多次印发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建立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建立诚信档案,对严重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和联合惩戒,对守信行为予以联合激励。在专门的社会信用法律尚未实施的当下,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和部署,颁布实施的一系列信用相关重要文件,成为我国开展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依据。

  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37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等6种严重失信行为实施38项联合惩戒措施,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进入落地实施阶段。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印发了《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专利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及相应惩戒措施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备忘录》得以落地实施。

  当前,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对守信行为进行激励是我国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从前述《备忘录》和《办法》的相关条款可知,当前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点在于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这主要是因为近年来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专利侵权、商标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侵权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专利权人、商标权人正当权利,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严重扰乱了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秩序。此类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出现,主要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或者已有相关原则性、基础性条款但缺乏可操作、可实施的内容,或者缺乏明确、具体、有效的规定。因此,在我国整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在遵循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特别是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成了当前治理知识产权领域内违法、违规、违反公共管理秩序、严重违反行业规定和惯例等乱象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之一。从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本质来看,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并不是目的,只是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公平、公正的良好市场竞争秩序和有序管理秩序的手段。随着信用工作的进一步展开,国家对守信行为进行激励的措施也将稳步推进实施。

  目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深化改革开放、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点工作之一,信用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同样实施事前承诺、事中监管、事后联惩,因此可以贯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过程。作为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重要一环,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与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知识产权仲裁调解、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工作密切结合、相互促进,可以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而优化营商环境。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边探索边实践阶段,随着工作的逐步展开和深入,迫切需要及时共享信用信息、明确信用相关工作的基础理论。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是当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抓手,也是推进国家综合治理体系和综合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开展相关工作:一是深入开展与知识产权信用密切相关工作的专项基础理论研究。专项工作的基础理论研究应当包括对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界定,对认定标准、区别与联系等进行明确清晰的界定,同时,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等方面的研究也需要通盘考虑,以为将来实施知识产权全领域的联合惩戒打好基础。二是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信息平台,一方面,能够实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信用信息实时共享;另一方面,能够实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部委的信用信息实时共享,通过运用大数据实现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上下联动,加强各部委间的横向协作,实现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作者单位: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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