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助推数字经济发展
发布时间:2021/2/3 16:19:28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数字中国,是《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数字经济不仅在抗击疫情和恢复生产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成为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力。采取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激励数字经济领域的持续创新十分关键。

  数字经济快速发展

  “十三五”期间,我国数字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一方面,数字产业化加快,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激活了消费需求、扩大了就业。另一方面,产业数字化提速,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助推传统产业焕发新活力。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总量已达35.8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达36.2%。

  当前,长三角地区正在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积极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无锡作为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物联网产业集聚地,正加快推进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点的车联网产业的发展,全面推进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的产业转型升级,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打造国家数字经济示范城市;杭州围绕以5G为代表的新一代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出台5G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加大5G商用和产业化,推进国家(杭州)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建设,加快数字技术在传统产业的融合应用,积极探索“互联网+制造”,打造高质量转型发展标杆。

  值得一提的是,疫情防控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跑出“加速度”。中国基于数字经济的抗疫实践展现了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线上模式中蕴含的巨大潜力。

  抗疫成就凸显“新基建”。在“云监工”的见证下,仅十余天就建成的雷神山和火神山两所医院,再次展现了令世界瞩目的中国速度,其背后正是智能化生产线对生产效率增长、质量提升的有力支撑。后疫情时期,发展数字经济成为最佳选项,5G、人工智能、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基建”领域将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大数据赋能“新医疗”。由于新冠肺炎疫情蔓延迅速,及时准确地确定感染和密接者至关重要,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为各部门疫情排查、精准施策、联防联控、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极大遏制了疫情的快速传播;基于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远程会诊、甚至远程手术也十分值得期待。

  智能互联开启“新业态”。新冠疫情加速了新业态的成熟与壮大,互联网在线教育、非接触快递配送、养老服务等各类软件层出不穷,既方便学习、工作和生活,更体现出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未来,智能驾驶汽车、人工智能机器人将走进千家万户,会有更多人享受到数字经济时代的红利。

  在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中,我国亟需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知识产权驱动”转变。持续创新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点和生命线,同时基于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更新迭代快等特点,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

  我国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和互联网知识产权问题,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后,我国颁布实施或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电子商务法等多部法律,确立了数字经济平台法律主体地位,对互联网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规范。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首例恢复电商平台链接行为保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收到行为保全申请后的26小时内通过线上远程审理,当庭裁定恢复涉案侵权产品销售链接并立即执行。该裁定合理考量和平衡了专利权人、平台内经营者和电商平台三方利益,以更高效、更符合电商行业特点的方式解决问题,有利于促进电商行业和谐、稳定发展,为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涉电子商务平台侵犯专利权案件中行为保全的法律适用提供指引,是“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与此同时,数字经济也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问题。一是数字经济自身内部秩序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要求之间的关系,即互联网的发展追求自由共享,而知识产权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私权,因此如何制定政策、寻找其中的平衡点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二是数字经济时代创新主体的界定,例如对于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文章是否构成作品在国内外存在广泛争议,我国的司法实践正在进行积极探索。三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侵权执法存在一定难度,由于数字产品复制成本较低、传播速度快,因此侵权范围较为广泛,如何构建一套完善的保护体系有待进一步研究。

  可见,数字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也应看作是驱动知识产权领域创新思维、与时俱进的动力源之一。

  对此,一是要提高对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整体规划。牢牢把握数字经济的特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面谋划,特别是各国都在探索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之际,如能推动中国的方案转化为国际通行的规则,既可以提升我国互联网领域的治理水平,也可以抓住机遇,赢得互联网时代国际制高点。因此应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在统筹构建司法、行政、仲裁、监督的四轮驱动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的推动作用,加强国内外的沟通、交流,做好顶层设计和整体布局。

  二是要结合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发展的新需求,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当前,市场主体对基于互联网形成的新技术、新模式提出了强烈的保护诉求,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新业态、新领域的相关规定呼之欲出,因此应系统梳理该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加快研究修订或出台相关政策,应对新问题新形势。例如欧盟委员会近期出台的《欧盟数字服务法案》(草案)引入一系列针对数字服务在欧盟范围内的新义务责任,进一步加强规范。

  三是要夯实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发展的智力基础,建设复合型人才队伍。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人才需要具备对创新的敏锐度,尤其在数字经济时代,理解互联网的特点和数据安全性等问题将有助于提高规则制定的前瞻性和合理性,因此应着力培养具有宏观视野、技术能力、创新意识的“三合一”复合型人才、高端人才;推动法律思维与技术背景深度融合,使其能够在瞬息万变中抓住普遍规律和关键主线,拓展研究思路的深度和广度。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万物互联、彼此相通,既为知识产权信息化带来契机,也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挑战。知识产权作为任何创新生态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将继续为数字化经济时代的技术创新保驾护航,共同推动构建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王 佶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锡东新城商务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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