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计算专利商业维权诉讼赔偿额
发布时间:2021/3/17 15:22:3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步增强,专利维权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其中,以商业经营手段维护专利权益的商业维权模式已引起了广泛关注。专利商业维权诉讼是一把双刃剑,它能够有效打击侵权行为,帮助权利人净化市场,夺回市场份额,应当得到司法审判的支持,但是部分专利商业维权诉讼也出现了“权利异化”的情形。

  商业维权诉讼量激增

  2019年至2020年,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了一大批“手持电风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2019年,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受理该批侵权案件共91宗,审结70宗,其中调撤29宗,判决41宗。在判决结案的41宗案件中,认定被告构成销售、许诺销售侵权案件共35宗,判赔金额在3万元以下;认定被告构成制造侵权案件共6宗,判赔金额在5万元左右。2020年,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受理该类案件数量猛增至548宗,审结440宗,其中调撤311宗,判决129宗。

  2019年至2020年该批专利侵权案件的收、结案比较如左下图所示。

  该批专利侵权案件属于司法实践中典型的商业维权诉讼。2019年的审判结果激发了专利权人的维权热情,2020年,不同的专业维权团队纷纷取得专利权人的授权,在深圳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的、针对销售主体的诉讼。这些专业维权团队以获得侵权赔偿为主要目的,参照人民法院2019年的判赔标准,采用不同的调解金额与被告进行协商,呈现出“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一旦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收取和解款,就不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这种维权既不能从根本上制止专利侵权行为,而且针对同一地域内销售主体 “地毯式”的侵权诉讼也造成了“维权盈利”的舆论氛围。

  赔偿问题面临困境

  规范专利商业维权诉讼,除了进行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加强行政查处等举措之外,制定侵权赔偿裁判标准是最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用裁判结果引导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这一解决方式却面临着法律上、操作上的双重困境。

  首先,在专利商业维权诉讼中,被告多为经营规模较小的市场主体,没有规范的财务记载,法律知识欠缺,举证能力较差,无法提供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能够证明侵权获利具体金额的证据。

  其次,在专利商业维权诉讼中,原告主张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法定赔偿”的比例很高。在深圳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至2020年审理的前述639宗侵权案件中,原告全部请求人民法院适用该条款,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人民法院无法突破法定赔偿的下限金额1万元,无法形成标示性的专利商业维权诉讼赔偿的裁判标准。

  探讨解决问题新思路

  202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4个专利侵权指导案例。针对重复侵权的侵权产品制造商,最高人民法院判赔金额高达100万元;针对规模较小的侵权产品零售商,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利润微薄、侵权时间不长、侵权人主观恶意不大、侵权情节较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酌情判定赔偿金额2000元。前述案件的裁判结果充分表达了以下司法导向:1.权利人应当尽可能溯源维权,向处于侵权行为源头环节的制造者主张权利,从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2.对于权利人提起多起关联案件,应当坚持总量分析,个案权衡,综合考量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的整体获赔能否弥补其总体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既要让侵权人付出侵权代价,也要避免损害赔偿叠加导致权利人多重得利。

  “总量分析,个案权衡”犹如一盏明灯,驱散了专利商业维权诉讼赔偿问题的迷雾。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突破了法定赔偿的下限金额限制,2020年1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为人民法院合理确定赔偿金额提供了操作方法。据此,在专利商业维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事实和数据基础上,综合考虑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整体获赔数额和合理维权开支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此种情况下的判赔金额可以不受法定赔偿限额的限制。

  以深圳市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判决结案的前述129宗侵权案件为例,被告构成制造侵权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性质、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合理确定保护强度。被告仅构成销售侵权,且不具有重复侵权、故意侵权等情节的案件,人民法院则根据案件事实进行了区分处理:

  被告在1688、淘宝、拼多多等第三方平台上实施侵权行为并公布侵权产品销售数量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当庭上网查验等举证方式,核实后台侵权产品的真实销售数据;无法核实的,该平台公布的销售数量可以作为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合理推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以该数据为参考确定赔偿金额。

  无法查明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或销售数据不能被采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告的主体性质、经营规模、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综合考量确定赔偿金额。

  在原告针对居民社区内经营便利店的个体经营户提起的侵权诉讼中,涉案店铺面积较小,售卖商品种类繁多,并非以销售侵权产品为主业。虽然销售侵权产品牟利不应成为任何公民养家糊口的理由,变成降低甚至逃避赔偿法律责任的借口,但是在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和关怀民生,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对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冲击较大的特殊环境下,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寻求两者的平衡点,根据侵权情节确定合理的判赔金额。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也认为,如果侵权人的经营规模小,销售数量较小,面向的消费者受众范围小,可以以该事实为基础认定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较少。因此,人民法院对该类侵权情节轻微案件的处理具备了法理、情理的双重支持。

  综上,在前述129宗案件中,被告构成制造侵权的案件共34宗,综合考虑原告2019年在深圳地区的整体获赔情况,该类案件的判赔金额下降至3万元左右。被告构成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案件125宗,判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72宗,判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23宗。2020年的裁判结果对该批商业维权诉讼产生了巨大的影响。2019年1月至2月,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共受理该项专利侵权诉讼案件27宗,2020年同期受理该项专利侵权诉讼案件106宗,2021年同期受理该项专利侵权诉讼案件13宗,受理案件数量明显下降,司法审判对于专利维权诉讼的引导效果可见一斑。

  商业维权诉讼广泛渗透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内。司法审判既要加大对侵害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热播节目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故意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也应当提高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防止叠加损害赔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是绝对的保护,加大侵权惩治力度不能绝对适用于全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王媛媛 作者单位:深圳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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