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知识产权保护】彰显中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发布时间:2021/4/20 15:37:20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马一德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必须统筹协调好知识产权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各方面,以知识产权法治化推动构建创新发展新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全面启动了知识产权立法,基本建立起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入新世纪以来,为了适应自主创新需求,中国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尤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战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前所未有。2020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总则编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类型。近两年,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陆续修改完成。商标注册、商业秘密、药品专利、损害赔偿等制度全面完善,一系列立法标准在国际上都属于较高水平。未来,我们还将进一步探索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完善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以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向世界彰显中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和决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裁判标准方面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人民法院不断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规则,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案例指导制度,优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模式,有力地破解了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体制性难题。同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不断完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及一大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效地明确了各类案件司法裁判标准。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这一系列措施将切实有效地为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充分保障。

  针对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举证难、难度大的客观现实,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必须注重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在行政执法层面,我们有力地整合和增强了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建立起了行政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通过“剑网”“蓝天”“铁拳”等系列专项行动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有效打击,“严、大、快、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已基本形成。未来,还有必要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机制建设,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易发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定期开展专项查处行动,在开展国内外贸易的过程中,有必要在货物生产、加工、转运中加强知识产权监管,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海关的协作机制,加快形成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各界反响

  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 宁立志

  诚信竞争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要求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挤压了诚信经营者正常和正当经营的空间,也瓦解了消费者放心消费的基础。

  良好营商环境诉求是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如今,历经背信竞争行为的“损伤”后,社会对于背信行为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而对诚信经营和诚信竞争的需求则越来越迫切,这也促使市场竞争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变得迫在眉睫。如果说在法律制度层面是将诚信竞争作为一种硬约束的行为底线来看待的话,那么在社会文化层面,诚信竞争作为一种商业信誉和形象号召力的软约束,也影响着经营者被市场接受的程度,甚至决定竞争的最终成败,“诚信赢天下”一语道出的也正是这个道理。

  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 许中缘

  知识产权执法是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环节,也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当前,可以根据知识产权不同类型来健全知识产权分类执法体系,规范知识产权执法流程和标准,提高执法效能,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化、流程化、体系化。近年来,我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行动,打源头、端窝点、断链条、追流向的全链条打击模式取得实效。常态化开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有助于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果。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和刑事打击力度,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严保护”导向。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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