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中的专利无效策略
发布时间:2021/4/21 15:53:2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把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心从追求专利申请与授权的数量转变为运用专利进行维权,相关知识产权纠纷与日俱增。专利侵权诉讼方面,即使是在新冠病毒肆虐的2020年,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二审案件,即达到1189件,比2019年增长了72.8%。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作为被诉侵权的一方,可以有多种应对途径。既可以向作为原告的专利权人方支付一定的许可费来平息纠纷,也可以从自己产品未落入对方专利权保护范围而作不侵权抗辩,或者以使用现有技术为由来进行抗辩。

  利用无效程序

  笔者曾参与代理的一件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原告方为欧洲某机械制造公司,诉国内某上市公司生产销售的一种大型养路设备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并通过当地法院前往该上市公司作了证据保全。我方律师团队在接受国内被诉方委托代理后立即启动了专利无效程序,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宣告欧洲公司的专利无效。我方检索查阅了大量的国内外专利与非专利文献资料,从中找出强有力的能影响涉案专利新颖性与创造性的数百页现有技术证据,提交至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公开口头审理该案后,欧洲公司与国内公司和解,最终该案以双方各自撤回法院的侵权诉讼与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专利无效案而和解。

  即使是专利侵权诉讼法院一审后被判侵权成立并承担赔偿责任,只要在法院二审过程中成功使得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被诉方同样能彻底摆脱侵权纠纷。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北京握奇公司诉恒宝公司关于其电子密钥发明专利侵权案,该案一审中恒宝公司被判专利侵权成立,并承担包括合理支出在内的共计5000万元经济赔偿。然而原告方北京握奇公司在赔偿上最终却是颗粒无收,原因就在于案件二审期间,北京握奇公司据以诉恒宝公司侵权的专利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宣告无效,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作出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方启动专利无效程序的目的并不一定是将目标专利的权利要求无效掉,有些情况下仅需要利用专利无效程序,迫使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作出缩小保护范围的解释,从而利用禁止反悔原则,赢得侵权诉讼案。

  在深圳创格公司和马希光诉康柏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中,康柏公司巧妙地利用了专利无效程序,迫使专利权人为保其专利权有效,而在面对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专利无效程序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可替换”解释为“可互换”,也即其技术方案中的部件“座槽”是可互换的。因此特征,专利权被维持有效。康柏公司在法院审理的侵权诉讼中主张己方的“座槽”不是可互换的,巧妙地利用了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解释,从而成功利用禁止反悔原则在侵权诉讼案中获胜。

  寻找技术证据

  如上所述,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充分运用专利无效程序,特别是在将对方专利的权利要求基础全部无效掉的情况下,能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可以彻底解决侵权纠纷。而专利无效请求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能否检索到影响涉案专利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强有力证据。大部分案件中,专利无效的请求人方都是通过专利数据库来查找现有技术证据,实践工作中也可以从互联网平台中公开的科技论文、电商平台发布的新技术与产品、图书馆收藏的书籍与期刊杂志中寻找现有技术证据。

  还有一种需要注意的途径就是从专利权人处挖掘出无效其专利的证据。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20年3月4日作出的第4358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就涉及这样一起案例,跨国巨头德国戴姆勒股份公司以其Smart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诉国内某车企侵权。然而,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的该车企,找到了戴姆勒公司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将其相近似的Smart概念车造型发布在《腾讯汽车网》与《易车网》上的证据,从而以此为现有设计证据成功使得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戴姆勒公司的专利侵权起诉被法院裁定驳回。

  把握最佳时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因此,遭遇上述情形时,被诉方在侵权诉讼中应当在规定的15天答辩期内,及时向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起专利无效请求,以中止法院侵权诉讼案的审理。同时利用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一个月补充证据期限,再去检索查找强有力的现有技术证据,以期能使涉案专利无效,从根本上解决侵权诉讼纠纷。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也可以在侵权纠纷发生之前未雨绸缪,通过检索是否存在对自己制造、销售的产品构成法律风险的有效专利,做好专利侵权风险预警工作,并提前布局专利无效准备、产品规避设计等工作。

  吴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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