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调查”综述
发布时间:2010/5/19来源:《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启示录》分享到
      美国“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卷第1337节,其前身是《1922年关税法》第316条。经过《1974年贸易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以及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等多次修改,“337调查”的申请门槛被大大降低,美国国内企业(包括外国实体在美国注册的企业)能够更容易地证明进口美国的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通过历次贸易立法不断对“337条款”的修正与发展,该条款已成为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图2-0-1  1972~2008年世界各国和我国“337调查”案件数量走势图
近年来,美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频频启动“337调查”打击国外企业对美产品出口,调查对象遍及美国以外的绝大部分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给国际贸易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更为严重的是,随着中美贸易顺差的持续扩大,美国“337调查”的重心开始转向我国,对我国电子、通信、机械、家电、化工、轻工等若干个行业造成严重影响。据统计,截至2008年年底,美国已经发起的“337调查”高达665起,其中针对我国内地企业的高达90起。从2002年开始,我国已经连续7年成为“337调查”的主要对象和最大受害国。
      在我国涉案的90起“337调查”案中,直接涉及我国企业的有61起,涉案企业多达164家,涉及下游企业则多达上万家。调查范围涉及我国绝大多数沿海省份和部分内陆省份和地区,其中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和北京涉案“337调查”位居前5位。此外,某些调查案虽然不直接涉及我国企业,但由于产业链的相关性,我国众多企业面临唇亡齿寒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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