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综述
发布时间:2010/5/20来源:《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启示录》分享到

      知识产权权利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侵犯,除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请求法律救济外,也可以向海关申请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口或出口的措施。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中被称为知识产权“边境措施”(Border Measures)。 参见TRIPS协议第4节,第51~60条。
一、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知识

(一) 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具体来说,包括以下范围。
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海关也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代理人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所指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不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或者向口岸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但可以经过授权后以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申请。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2条的规定,境内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或者要求口岸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以直接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除非在境内设有办事机构,则必须在境内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三)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包括: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处罚、没收和处置侵权货物等。其中,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最重要的措施。目前,海关在两种情况下有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1. 依申请扣留
依申请扣留,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后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依申请扣留有以下特征: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海关不负责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境进行监控;
 (3)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
 (4)海关无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协助扣押,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由于在依申请扣留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请扣留模式也被称为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模式。
2. 依职权扣留
依职权扣留,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
依职权扣留有以下特征:
(1)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
(3) 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4)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5)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
(6)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7)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在依职权扣留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相关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职权扣留模式也被称为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模式。
 (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根据1995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备案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寻求保护的前提条件。2003年12月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此进行了修改,不再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申请保护前必须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但是,考虑到海关在主动保护知识产权时,需要有足够的信息保障,修订后的《条例》仍然规定,知识产权备案是海关对知识产权实施主动保护的前提条件。
二、美国和欧盟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知识
欧盟、美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进口环节保护为主,兼顾出口环节的保护。欧盟海关对于进口的保护是强制的,而对出口的保护则是可选择的。《美国法典》则仅规定美国海关只对进口的侵权货物采取边境保护措施。
欧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从保护的申请、案件的调查处理等方面都体现了简便的原则。从保护的申请方面来看,权利人只要递交一次申请,海关就可以给予1年以上甚至更长期间的保护,而且这种期限还可以续展,直至知识产权本身失效;海关在启动保护程序方面具有较大的主动权,不必每一次扣留都需要权利人的再次申请;在案件调查方面,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发货人不能提供有效实施知识产权的证明的,海关即可推定其货物构成侵权。
在欧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中,海关具有较大的执法主动权,这减轻了权利人的负担。《欧盟条例》规定,在没有权利人申请的情况下,海关也可以中止货物的通关,权利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补交扣留货物的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时,在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人不必向海关提交担保。
(一)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和申请人
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技术创新与积累,其本国企业已拥有大量的自主知识产权,需要国家给予全方位的保护,其保护范围宽于我国海关保护范围。如《欧盟条例》规定,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而《美国法典》等相关法律也规定美国海关可以对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号名称、专利权及集成电路布图等实施边境保护。另外,对于有权请求海关实施保护的权利人范围,欧美法律也规定得比较宽松,除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外,还可以包括相关利害关系人。
(二)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
对于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欧盟和美国的规定有所不同。欧盟实施的是申请制度,而美国则实施的是备案制度。《欧盟条例》规定,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正在进口、出口和存放于保税区等,可以向海关递交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海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申请。权利人无须承担审查申请其间的行政费用。一旦申请被核准,该项申请的保护期限为1年,并可以续展。在保护的有效期内,海关发现侵权货物的,应当予以终止放行或扣留,权利人无须就个案再次提出扣货申请,但在必要时海关可以咨询权利人的意见。 而《美国法典》规定,权利人要求海关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应当将有关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备案申请一经核准,有效期为20年,并可以续展。在备案有效期内,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海关可以采取扣押措施。
(三)海关对货物侵权事实的调查程序
美国海关对货物侵权事实的认定,采取的是推定为主、实质调查为辅的原则,即货物持有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货物是经合法授权的,即推定为侵权。美国海关根据货物所侵犯的知识产权的种类的不同,实施不同的认定方法。    《欧盟条例》对海关的调查程序没有特别规定,但中止放行货物的期限只有10个工作日(容易腐烂的货物只有3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如果有关主管当局没有依据国内法启动确定货物是否构成侵权的调查程序的,海关就应当放行货物。
    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基本知识
近年来,为开拓海外市场,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海外参展来展示产品,吸引外国客户订单。但是,基于知识产权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的原因,我国企业在海外参展过程中却频频遭受国外相关企业采取的相关措施,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临时禁令”(Injunction)。而很多企业在面临当地执法当局对展台突袭时不知所措,或盲目应付,签字撤展、一走了之,不但没有达到参展的目的,反而损害了企业乃至我国产品的形象。因此,很有必要针对我国海外参展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采取应对措施。
(一)展会知识产权的侵权表现形式
在展会知识产权方面,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侵权形式。
1. 展品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即参展商未经权利人许可展出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样品,或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对外报价、成交,将客户提供的不能确定商标归属的样品及非展品在展台上摆放或用作宣传。王玉松.会展业的法律规则\[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17.
2. 展品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权利。即参展商未经权利人许可展出权利人的专利产品,或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3. 展会中的软件侵权。即参展商在参展场所以演示为目的的电脑使用盗版软件和展品本身使用包办软件以及销售盗版光盘的行为。
4. 展会主题侵权。即一个新创的展会取得成功之后,随之其他展会组织者对该展会进行克隆翻版,举办同一主题的展会。在展会的目标定位、主要内容、市场对象和展会题目极为相似甚至完全一致,导致同类型展会过多、过滥,出现所谓的“会展泡沫”,形成无序竞争的局面,进而展会之间的价格竞争让参展商和观众无所适从。杨海英.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浅析\[J\].经济师,2009(6).
(二)应对措施
会展业作为当前我国经济的一个重要增长点,获得了极强的生命力,但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展会中产生的各种是产权纠纷,将会严重影响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般来说,为避免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政府、行业协会、组织单位以及企业等有必要采取应对措施,比如:
1. 在组织展览单位层面需要严格审查展品。组委会要求各参展单位提前自查,有疑问或不能肯定的产品不能出运,敏感的产品种类需在参展之前提供产品专利或相关认证,以防万一。
2. 在政府层面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展览经济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协助展会组织者制定会展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规则和章程,并将这些规定、规则和章程作为会展组织或参与参展商的合同附件,约束参展商的行为。同时,引入行业自律模式,成立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律师组成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建立知识产权投诉快速处理机制。
    3. 在参展企业层面,要对自己参展的展品进行知识产权检索,确保不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在展会知识产权纠纷中,企业还要学会面对国外的行政执法措施和司法程序。比如,针对会展中常常出现的“临时禁令”。企业如果收到此禁令,通常被要求停止侵权、提供有关产品的信息来源和知识产权证明。由于“临时禁令”不同于常规的诉讼程序,因此企业在配合措施的同时,要注意到不在承诺停止侵权声明之类的文件上签名。企业之后需要做的就是根据专利、商标、版权等案件的特点和诉讼程序,要么在侵权的情形下签署停止侵权声明、要么提出异议,或者要求对方限期提起诉讼。因此,从应对措施角度出发,企业在海外参展时,需要带上相关产品的在参展国家所拥有的权利证明,如权利证书、商标证书等。在欧洲,还需要带上欧洲产品标准证书以及在参展所在国之前有关知识产权争端中胜诉的判决书或其他官方证明,这样可以在遭受“临时禁令”等措施时及时提出抗辩。
此外,那些在参展所在国拥有知识产权的我国企业还要主动出击,学会运用上述措施主动出击,并有针对性地运用“临时禁令”,打击国外不法企业的侵权行为,维护我国企业的品牌形象、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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