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参展遭“黑枪” 中国企业勇反抗——柏林消费电子展(IFA)案启示
发布时间:2010/5/20来源:互联网分享到

【案情简介】2008年9月1日,作为全球最著名的消费电子行业盛会之一的“柏林IFA消费电子展”在柏林如期开幕。每年的展会都会吸引数十万来自全球各地的专业观众观摩和专业买家前往展会进行商洽,因为现场有诸多非常领先的新产品和新技术亮相。而我国的消费电子企业,对此也非常重视。在每届展会中,我国的大多消费电子巨头,如海尔、海信都会带着自己的高科技产品参展。但是,在这次会展上,就在德国总理默克尔开幕式致辞刚结束之时,数个月前CeBIT展上的一幕再次上演。德国海关以“可能侵犯专利权”为由,突袭了69家企业展位,并没收了大量电视机、MP3和手机等亚洲参展品。受到波及的包括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多家知名企业。
一、200名海关人员闯入会场
当天,200多名德国海关执法人员在总理致辞完毕之后,立即闯入柏林电子展现场,穿梭于150多个展台间,他们以地毯式搜查方式对几十家参展商进行搜查,尤其是来自我国的厂商。而此次搜查行动检查的重点是“专利侵权”的产品,包括平板电视机和数字地面电视接收器等。他们首先迅速包围韩国现代集团下属上市公司Hyundai IT的IFA展位搜查之后,没收了他们所展示的平板电视产品。随后,我国台湾图像展馆成为德国海关查抄的重点对象,以微星为代表的不少台湾厂商被牵涉其中。数十名德国海关人员仔细搜查了微星的展台,包括笔记本电脑等产品,最后没收了微星展台上的部分电视机调谐器、视频采集设备,型号包括MSI Vox min Plus。他们对展台上的产品逐一进行了“审查”,包括海尔、海信等知名企业,都未逃过“盘查”。 整个突袭进行了6个多小时,最终,所有被查封的物品被集中转移到了海关部门的储存处。数以千计被查封的物品中,大部分是先进的数码娱乐设备。在德国海关最终公布的数据中显示,有69个展台的170款电视、140款MP3、21款手机和57款DVD机被没收。其中大多数是来自于亚洲的参展商。
二、“袭击”事件背后的商业策划
这次“突击检查”存在幕后黑手。据悉,幕后“指使”的黑手很有可能是意大利专门代理MP3专利权的SISVEL公司。这家公司在此之前,曾多次通过海关或者其他司法部门对国际会展中的亚洲厂商进行“袭击”。而且,目前这家公司正在与不少亚洲电子厂商,尤其是我国大陆及台湾的许多厂商,就MP3专利授权事项进行谈判。这一事实更增加了这家公司在幕后操作的可能性。他们此次通过德国海关查抄的方式,显然是想给谈判对方施加一定的压力,迫使对方妥协,接受其条件。但是这种不道德的方式却可能无法让事情按照他们的预想发展,却有可能使谈判陷入僵局。
可以推测,这家MP3专利代理公司事先已经策划过,尤其是与德国海关进行了“通气”,否则行动不可能这么有组织,在开幕式致辞刚结束之时就进行,枪口显然对准的是我国企业。再说,海关可能也是经过了德国地方法院的批准,否则也不可能这样轻举妄动。但是,这些行为都是贸然的。
三、参展厂商纷纷提出抗议
对于那些参展厂商来说,其目的是为了宣传自己的高科技产品,而且为之投入了不少资金(如高额的参展费等)。现在的结果是,不但没有达到宣传的效果,反而产生了负面影响。多数遭受审查的公司都极其愤怒,他们认为,如果仅仅是专利谈判上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完全没必要搞这种突然袭击,砸掉人家的摊子,因为这样对谁都没有好处。何况,不少厂商参展的产品并没有侵权,却遭受了搜查,极大地损害了企业的品牌名誉。事件发生后,许多经销商甚至因此暂停了在当地的产品代理和采购,采取观望态度。多数遭遇查抄的企业参展代表聚集在展会门口表示抗议,并向德国IFA展组委会发出了联合抗议函。海信集团就表示了强硬的态度,坚持追回展会期间的损失并要求对方道歉,并且认为这是基本的正当请求,否则海信今后可能会拒绝参加在德国召开的这些展会。其他被搜查的企业也都表示,只要最后调查结果确认他们没有侵权,他们就会请求赔偿,包括广告成本、已失去的潜在市场以及公司的商誉方面的损失。面对这种局面,柏林电子展组委会也已出面表示道歉,并组织律师与当地海关进行交涉。这说明我国企业在参加海外会展时,不再是消极的接受对方的指控,已经采取主动的措施了。
四、真相大白于天下
事后,两位德国专家理查德·哈曼和汉斯·高登在深圳的一次演讲中,披露了此次“专利侵权”大搜查闹剧的真相和内幕。他们表示,此次搜查针对的对象都是事先确定的,才会使200多名德国海关执法人员“毫不犹豫”地径直走向那些他们“怀疑”构成“侵犯专利”的参展商。据介绍,此次大规模查扣行动由柏林刑事法庭依柏林公共检察官应欧洲某“专利怪物”提起的刑事诉讼中的搜查和扣押要求而下达的行动指令。而这一“专利怪物”,据说已经拥有了MP3或数字机顶盒技术的某些“核心专利”。该公司在刑事诉讼中,不仅早就锁定了“目标”,而且声称这些展出者展出的商品都是侵犯其专利权的物品。当然,“专利怪物”究竟是何方神圣,因为有关法律程序正在进行中,其名称受相关司法规定要求予以保密,我们不得而知。但是,非常确定的一点是,他们将科学技术和综合实力不断上升的中国企业视为“眼中钉”,作为重点的打击对象,不断寻找各种借口,引起事端,制造麻烦。这都是因为他们害怕中国的强大,而竭力抑制中国企业的发展。这和之前一些国家为了抑制日本的崛起一样。
【案例评析】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一些全球性的国际会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企业宣传和展示自我的重要平台,成为他们和世界其他企业进行交流科技信息和获取客户、订单的最重要的渠道。对于正在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的我国企业而言,积极参加国际会展,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策略之一。德国素有举办商贸展会传统,如目前每年一届的CeBIT、IFA、ISPO、BOOT、法兰克福车展等世界级大展,均在德国举办。但是对于我国企业而言,这里不但不是走向世界的窗口,相反,逐渐成为外国企业打击中国企业的舞台。这一系列的会展扣押案对我们应该有所启示。
一、参展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原则上,各国参展企业在参展过程中所展出的任何展品和参展设计,只要存在知识产权,就必须在法律上享有合法权利,这是各展会的参展须知对各国参展者的基本约束。但是,展会为各国参展企业带来的巨大商机和潜在与现实的商业价值,往往会成为诱导企业冒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之风险参展的主要因素。
具体表现而言,在含有知识产权的展品或设计中,企业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在不符合展会国家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对他人的知识产权擅自使用;或者是企业在涉及展品或设计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上有争议,而导致其不是合法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因此,在展会上,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主要是企业在展品本身方面的侵权,即仿造了他人享有版权、商标权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参展公司人员违反展会的有关规定,私自对他人的摊位进行拍照、摄影等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
(二)企业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
展会期间,规范的参展企业能够保证自己展示的物品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同时,却无法避免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其他个人、组织或企业所侵犯。比较典型的是企业的版权、商标、专利甚至商业秘密被其他企业堂而皇之地加以利用。还有,展会主题进行的各种展品的设计上,招投标的形式将是最主要的形式。由于我国在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尤其是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招投标活动的很多方面还没有规定,因此,一些企业或组织利用招投标的机会,将投标企业的各种设计方案经过简单组合形成新的设计方案,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在此过程中,投标企业应当重视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企业遭受知识产权的诉权滥用
近年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外企业与我国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中国企业依托国内的巨大制造能力以及国内低生产成本的优势,凭借高质低价的产品优势,使“中国制造”的产品遍及世界角落。不甘市场份额被蚕食的国外企业采用了一系列的竞争方案:一方面与我国企业合作赢利;一方面把工厂搬移到低生产成本的地区来提升竞争力;再就是在知识产权上打压竞争对手。第94届广交会发生的DVD机事件就很具代表性。6C追讨专利费,广交会主办方按照6C的投诉将福建日科等5家DVD机参展厂商赶出了相关展厅。但6C从未指出中国的DVD机企业侵犯了他们的哪项专利的哪项权利要求,也没有任何法院、任何行政机关对我国DVD机企业遭遇的侵权指控进行过侵权认定。我国境外参展时经常遭遇滥用知识产权诉权的情况,以上案情就是其中一个。
二、我国企业的积极对策
尽管通过事后的调查,得出这是一场闹剧的结论,是国外一些企业为了打击中国企业的发展而采取的卑鄙的手段。但是,一系列类似事件一再发生,给我国企业敲响了警钟。我国企业可能对于知识产权还没有足够的重视。一方面,创新能力不足,很多产品都是利用外国的核心专利;另一方面,对于外国针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指控,我们企业的回击也是无力的,或者说根本没有回击。
(一)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不断推动企业创新
一次次被查封扣押,使我国企业认识到了知识产权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地位和意义。我国企业要想走出去,要想在世界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须有所创新。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交易与转让日益频繁,企业在管理过程中,要不断贯彻知识产权理念。
企业可以和研究所、学校等科研单位进行合作,将他们的科研成果转换成直接的经济利益。在企业内部,也应当设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本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运营和管理。同时,企业还可以利用高薪等丰厚的条件,不断吸纳高科技技术人才。
(二)企业要以核心技术的研发为重点
据公布的官方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在专利申请数量上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国,仅次于日本和美国。2009年1~10月我国共授予288 331项专利,但是其中只有1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上被归为“发明专利”(其余均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面对激增的专利申请数量,中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当如何应对\[EB/OL\](2009-02-18)\[2009-10-18\].http://it.hexun.com/2009-02-18/114569894.html.。而且,我国企业掌握的核心技术只占到10%左右,来自国外的发明专利却占到了86.6%,绝大多数的核心技术是被外国企业所掌控的。我国被称为“世界加工工厂”,因为我们基本上都是利用外国的核心技术,在境内进行生产加工,之后再销往国外。不断上升的销售量,让我们可喜。殊不知,利润中的大部分是交给外国企业作为专利使用费的,我们最后得到的只是少之又少的“辛苦费”。一项专利就意味着高额的利润。何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74. 所以企业应当不断进行核心技术的开发与研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寻求与其他发达国家一样的知识产权竞争力。否则只能受制于人,永远作为别人的“打工仔”而存在。
当然,一项发明的诞生并不容易。但是发明也有很多分类,不但有全新发明,而且也存在改进发明。我国企业可以利用原有技术,进行进一步的开发研究,研发出比原来更具有创造性的发明。在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的基础之上,进行消化吸收,然后再创新,这不失为一条研发进路。
(三)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在参加国际会展之前,企业应当进行有关专利的检索,看看自己利用的专利是否在国外进行了登记,并确认自己的利用是否构成了侵权行为。做到未雨绸缪,这也是避免在会展上遭到查扣等临时措施制裁的前提。
另一方面,企业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应急机制。当受到侵权指控的时候,应当进行有利的抗辩。老外“兴师问罪”不可怕,我们不能自乱阵脚,而应尽快咨询律师,了解德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尤其是法律程序,然后再有条不紊地作出应对。例如,企业在收到律师警告函时,如果认为自己没有侵权,就应向法院写保护信,或让法院确认自己产品没有侵权,甚至还可以依据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即使是侵权,也不能全按对方的要求签字画押,而是要逐条谈判,最后再书面承诺不再侵权。企业遇到纠纷后千万不能以为回国后对方鞭长莫及而一跑了之,这样会给来年参展制造麻烦,从而使自己丧失德国和欧洲市场。具体来说,企业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德国《知识产权法》的执法程序规定为被侵权企业提供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救济方式。其中的一种就是可不经法院和海关,由其律师出面向侵权企业送达警告信,该警告信内容包括对具体侵权行为的描述,要求对方限期停止侵权行为的声明,惩罚条款等。同时,需附律师费用账单。如果侵权企业认同自身的侵权行为,愿意主动撤下涉嫌侵权的展品,此时常常只需交纳律师费用。律师费用常常按照侵权产品标的值计算,比如,标的值是10万欧元,按照德国《律师收费法》的规定,律师费用为2 031~2 437.20欧元之间,具体如何应对数额要视律师工作量而定。这对真正实施侵权行为的企业来说是一个成本较低的解决方案,避免了进入诉讼程序带来的时间和金钱上的成本。
2.我国展商如果接到给海信类似的警告信时,第一,要核实对方的身份, 有些国内参展商在应对这类纠纷时, 往往要么谈虎色变, 要么噤若寒蝉, 有的干脆逃之夭夭,还没搞清对方的身份来历,也没有提出有效的抗辩, 更没有和对方正面交锋, 便打起了白旗, 这实在不可取。第二,有时候, 外方的指责未必都有确凿证据, 也不排除虚张声势的可能。谁主张, 谁举证,我方绝没有证明自己没有侵权的义务。另外, 一定要求对方出示证据。应该说只有德国认可的专利证书才是有效的证据。如果确实获得专利授权的, 应该在参展时携带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以便提出有力反证。第三,如果仅对少量物品有争议, 而我方确实没有把握, 可以先将有关物品撤下, 以示有解决纠纷的诚意。但是应该说明, 此举绝不该被看做是承认了侵权行为的存在。
3.要进行两点判断,第一,是否承认产品侵权;第二,所确定的标的值是否过高。如果认为警告有理,标的值定得合适,并不是完全不能签署警告信,签署的好处有两点,避免进入德国冗长的法律诉讼程序,这在前文也有所阐述,但是最有利的还是避免发出警告信的企业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从而可以保证其他非侵权品继续参展,尽可能减少损失。同时,关于标的值的认定可以同发出警告信的企业协商,讨价还价以降低律师费用。当然,如果被警告企业坚持认为自身不存在侵权行为,或者对方标的值定得过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拒绝在警告信上签字。如果签了字,被警告企业即使不认为自己侵权,事后也无法采取其他法律补救措施。所以为慎重起见,此时被警告企业应该向律师咨询。如果我国企业确信自身产品较之对方产品不存在侵权行为,在收到警告信的同时也可以提出反警告,同时向法院或者海关稽查署提交保护请求的书面申请,争取在对方向执法机构申请“临时禁令”的时候,不会根据一面之词作出决定。
由于我国参展商被广泛告知不要在任何文件上签字,参展企业以往在收到此类警告信后不做任何理会,所以,目前德国企业已经基本放弃此种方式,而选择直接向海关和法院提出执行“临时禁令”的请求。由于技术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需要专利律师的介入,法官无法在短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执行“临时禁令”的决定。所以提请的理由往往是外观设计、商标、版权等较为直观的领域。由于德国法律规定,申请“临时禁令”只需要申请人出具书面保证即可,原则上不需要提供具体证据,更不需要对证据进行公证或者鉴定。法院在决定之前也可以不听涉嫌侵权企业的申辩,可以通过申请人一面之辞作出决定,使得众多德国企业将法院的“临时禁令”当作“杀手锏”,在展会开幕前很久就向法院提出“临时禁令”的请求。他们只等法警在展会一开幕,就立刻前往展会执行禁令。为了避免暴力情况的出现和被警方拘留,被执行禁令的展商尽量不要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当然执法人员对没收的涉嫌侵权展品要开出收据,展商必须索取收据并查看是否与被没收展品吻合,以便作为今后提出诉讼的依据。被执行“临时禁令”的展商可以立刻委托律师前往法院,对禁令提出异议,比如提交证明自身没有侵权的证据,或者认为申请“临时禁令”的企业要求范围过于广泛,标的值过高等。提出异议后,法院会开庭听取被申请人的辩论,法院对何时提出异议,没有时间限制,展商可以在回国后委托律师代为办理,也可以在禁令被执行后立刻提出。如果此时被执行禁令的企业主动与申请执行禁令的企业联系沟通,在确认自身侵权的情况下签署停止侵权声明,通过实际行动向法院证明执行“临时禁令”是多余的。此种情况下,“临时禁令”的执行费用将由申请“临时禁令”的展商承担。如果被执行禁令企业确认自身没有侵权行为,可以立刻向法院要求对方限期之内提出正常的民事诉讼。如果对方超过期限,仍然不提出正式诉讼,展商可以要求法院撤销“临时禁令”,退还被没收的展品,并向申请提出禁令的企业提出索赔,包括由于被执行“临时禁令”而产生的各种损失。如果确认对方纯属商业竞争而诬告,也可以同时提起刑事诉讼。
总而言之,企业在面对此类问题时,要勇敢地面对,据理力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撰稿人/刘  慧  夏楠楠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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