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发布时间:2010/6/4 17:56:20来源: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分享到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公布施行两年来,法制办认真贯彻实施纲要,按照每年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的规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立法和相关工作。2009年以来,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了以下立法工作:
    一是制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为了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广播权,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法制办会同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组织起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办法。在起草该办法的过程中,多次召开论证会、座谈会进行研究;组织中央和部分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具体付酬标准和负担水平进行测算,获得了比较可靠的基础数据;专门考察了日本、韩国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作品付酬制度,并收集研究了澳大利亚、美国、德国等近30个国家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音乐作品的计酬方式和付酬标准;考虑到国际上对我国的付酬问题比较关注,还专门征求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词曲作者协会联合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草案)》。该办法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09年11月10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使得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有法可依,对于保障广大著作权人的广播权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为保证新修改的专利法顺利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2月27日报请国务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称送审稿)。法制办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学者论证,并赴成都、西安、沈阳、广州、南京、洛阳等地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修改后的细则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0年1月9日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细则针对专利法最新增加和修改的内容,诸如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制度,申请专利、审查专利的程序以及授权条件,遗传资源信息披露制度,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强制许可制度等作了细化规定,有利于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三是修改著作权法。为了适应著作权保护的形势变化,国家版权局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送审稿)》。法制办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组织专家、学者论证的基础上,会同国家版权局经过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0年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保护制度,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是修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随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实践的深入,为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海关总署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送审稿)》。法制办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赴上海海关和昆明海关进行调研的基础上,会同海关总署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后的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0年3月24日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有利于在进出境海关监管环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此外,法制办还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安排,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宣传周等相关活动;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法宣讲活动;配合商务部赴美开展中美法学交流活动,就专利制度与美国有关方面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探讨。
    2010年,法制办将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继续做好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同时,与有关部门一起,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立法的宣传和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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