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发布时间:2010/6/4 17:56:20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分享到

1999年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继续加强和发展的一年。

1999年,江泽民主席、朱镕基总理先后会见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依德里斯,明确表明了中国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扩大知识产权国际交流的原则和立场,温家宝副总理、彭珮云副委员长先后视察国家知识产权局并作重要讲话。

1999年,专利申请量和商标注册量又有所增长,专利审批速度明显加快,查处著作权侵权盗版工作,进一步加大力度。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了正常外贸秩序,公安部门和文化部门加强音像市场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物的犯罪活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开始正式启动。在知识产权领域与国际组织和其它国家进一步加强了交流和合作。

 一、中国政府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1999年1月27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在会见来华访问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伊德里斯博士一行时说,近20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迅速,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并不断完善。同时,中国还积极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已与国际社会的基本要求相适应。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也日趋完善。江泽民指出,中国十分重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关系,希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促使知识产权制度更加合理并成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1999年10月13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会见再次访问中国的伊德里斯博士时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在中国传播知识产权知识和人才培训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伊德里斯博士任总干事以来,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改革以及在促进和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方面提出一系列新的措施,积极促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中国的合作。对此,朱镕基总理表示十分赞赏和感谢。

1999年6月4日,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在考察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时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加强专利管理机关的执法地位,强化执法手段,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他说,实行知识产权制度,一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有利于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运行机制;二是科技进步的需要,有利于保护发明创造,激励科技人员创新;三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有利于完善国家法制建设;四是扩大开放的需要,有利于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五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利于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1999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珮云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执法调研时指出,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一步做好专利工作,对现行专利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为了修订好专利法,不但要认真总结十几年来实施专利法的经验,而且要努力做好与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协议的衔接工作。她还特别强调,要尽最大努力加快专利审批速度,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

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的第13条,专门强调了在技术创新中,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并对将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贯穿于技术创新全过程的问题提出了明确和具体要求。

 二、专利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199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三种专利申请134239件,比上年增长了12250件,增长率为10.0%。其中,国内申请109958件,国外申请24281件,分别占当年总量的81.9%和18.1%。在全部申请中,发明专利为36694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57492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40053件,分别占当年总量的27.3%,42.8%和29.8%,分别比1998年增长2.0%,11.9%和15.7%。

截至1999年12月31日,中国已累计受理专利申请995745件。

1999年国内专利申请中、职务申请量为37956件,占国内申请总量的34.5%,非职务申请量为72002件,占国内申请总量的65.5%;在全年的国内职务申请量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占52.9%,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占47.1%。

自1994年我国正式成为PCT成员国以来,至1999年12月31日,共收到国际申请1021件;收到国际申请检索本1038件,完成国际检索报告935件;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636件,完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468件;进入中国国内阶段的国际申请:发明43621件,实用新型15件。1999年全年共收到国际申请223件;收到国际申请检索本235件,完成国际检索报告298件;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193件,完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138件;进入中国国内阶段的国际申请:发明13326件,实用新型2件。

1999年,来自国内工矿企业的专利申请量为32636件,比上年增长20.1%;来自国内大专院校的专利申请量为1769件,比上年增长22.4%;来自国内科研院所的专利申请量为3048件,比上年增长6.5%。

1999年国内专利申请量,位居前十名的省市依次是:广东、山东、台湾、浙江、江苏、辽宁、上海、四川、河南。

截至到1999年12月31日,来我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共有100个。1999年向我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国家和地区共有66个,其中新增加的国家有5个:萨摩亚(12件)、哈萨克斯坦(2件)、伯利兹、伊朗、圣克里斯托夫岛(各1件)。申请量排在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依次是:日本、美国、德国、韩国、法国、瑞士、荷兰、英国、瑞典、意大利。

1999年授予专利权100156件,比上年增长47.5%。其中,授予发明专利权7637件,比上年增长61.3%。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56368件,比上年增长66.3%。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36151件,比上年增长23.6%。

1999年受理复审请求总量为463件,比1998年增加了141件,增长了44%,其中对撤销请求审查决定不服而提出复审请求的为61件。上述总量中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有369件(包括对撤销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占当年总请求量的80%。1999年全年复审结案401件,其中撤销原审查部作出的驳回决定及撤销请求审查决定的共217件,占当年结案总数的54.1%。

1999年受理无效请求783件,比1998年增加了147件。全年审理结案795件无效请求案件。在作出书面决定的案件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占46.7%,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的占5.4%,专利权被维持有效的占47.9%。1999年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结案量,超过了当年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量的总数。

1999年,专利法的修改列入国务院法制办1999年立法计划。根据此计划,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1月和4月分别提出专利法修改案的第一稿和第二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后,1999年6月专利法修改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后,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本次修改专利法旨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完善审批程序、强化专利保护、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相适应。

在开展专利法修改工作的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准备工作也在积极进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召开了多次意见征求会,1999年底已拟出第一稿。

截至1999年底,已有广东、四川、湖北、山东、辽宁、河北、安徽、山西、浙江、广西以及厦门等地相继颁布实施了专利保护条例。地方专利保护条例的出台,对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的力度、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据统计,1999年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案791件,结案641件,结案率为81%。在受理案件中,侵权纠纷726件,专利申请权属与专利权属纠纷案53件,发明人纠纷与奖酬金纠纷等其他纠纷案12件。结案案件中,处理结案的138件,占结案案件的22%;调解结案的有338件,占结案案件的52.5%;撤诉和裁定结案的有165件,占25.5%。

1999年各专利管理机关共查处冒充专利行为2071件。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了对知识产权冒充、假冒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199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宣传和打假活动,并派人到湖北、武汉、黄石等地进行督促和检查工作。“3.15”打假行动对北京、郑州、武汉等地流通领域的打假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在全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商标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1999年是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取得较大成绩的一年。1999年商标局共受理商品和服务商标申请170715件,比1998年增加13032件。其中,国内申请140620件,占总申请量的82.4%;国外申请18883件,占总申请量的11.1%;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领土延伸11212件,占总申请量的6.5%。受理证明商标申请34件,受理集体商标申请18件,受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126件。1999年,商标局共审定商标166866件,办理变更注册商标21480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15237件,办理续展注册商标8692件,注销、撤销注册商标2030件,办理商标许可合同备案1.20万件,受理商标异议申请3144件。全年共核准注册商标122401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受理各类商标评审案件6332件,裁决4887件。到1999年底,全国有效注册商标累计达1091228件,有效商标注册量居世界前十位,预示着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的历史时期。

1999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核心,加大了打击商标假冒侵权行为的力度,有效维护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了商标行政执法权威。全年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32298件,其中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6938件,商标一般违法案件15360件,收缴和消除商标违法标识2.06亿件(套),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作4403件,罚款总额达1.06亿元,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571.7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1人。与1998年相比,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总数、罚款额、责令赔偿额均有增长。

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编制了《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对280件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被侵权假冒比较严重且涉及两上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注册商标实施重点保护。在有关地方工商局的配合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组织查处了侵犯“茅台”、“娃哈哈”驰名商标侵权案等15起大要案件。各地工商局加大了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充分保护“容声”、“回力”等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浙江、广东、甘肃、江苏等省工商局依法责成多家企业变更了企业名称,妥善解决了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冲突;广州市工商局对于侵犯驰名、著名商标的案件,采取先赔后罚的措施,切实维护了注册人的利益。

1999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严厉查处了一批侵犯国外商标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国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扩大了我国商标保护工作的国际影响。全年共查处涉外侵权假冒案件1810件,比1998年增加550件,增长43.65%。如广东省汕头市工商局查处的“BARBIE”、“MATTEL”商标被侵权案,对侵权人的罚款额达200万元。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查处了一起特大假冒“耐克”等近10种国外知名服装商标侵权案,对侵权人罚款达40多万元;四川省成都市工商局与“百事”、“OMO”等商标注册人签署了“打假冒、保名牌”协议书,主动发现和查处了大量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受到权利人的高度赞扬;云南省昆明市工商局依法对昆明市劳斯莱斯卡拉OK厅进行查处,有效制止了侵犯“Rolls-Royce”及“劳斯莱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为了统筹安排《商标法》修改工作,国家工商局在1999年初成立了专门班子,以召开座谈会、撰写专题论证报告等形式,反复征询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统一了认识和看法,并通过组团出访和翻译大量国外商标法律资料,不断汲取各国商标法的有益经验。目前,《商标法》修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同时,国家工商局和商标局也十分重视制定商标方面的配套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为、处理商标疑难案件、初步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奠定了法律基础。一些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本地商标工作实际,积极参与地方立法立规工作。河北、安徽、江苏、山东等省制定了有关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条例》或者《办法》,为本地区加强商标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完善版权保护体系,加强版权保护力度

1999年是全国版权系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版权保护体系,不断加强版权保护工作力度的一年。各级版权行政机关受理的版权案件数量进一步增加,结案率大幅度提高。版权产业中各类版权贸易日趋活跃,引进版权能力加强,版权贸易已逐步进入较快发展阶段。作品登记数量增加,超过以往年份,显示出公众的版权自我保护意识正逐步提高。

1999年,上海、重庆、江苏、四川、广东、贵州、安徽、吉林等8个省、市在去年建立起了本地区的反盗版联盟。这些联盟已在打击盗版、保护权利人利益方面发挥出了作用,并为其它地区反盗版联盟的筹建提供了经验,也为国家版权局建立全国反盗版联盟奠定了基础。

1999年,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各类版权案件1616件,其中结案1515件,结案率为93.75%。其中处罚1059起,调解463起,移送39起。受理并结案数量较多的前5个地区是上海、广西、河北、黑龙江与四川。

1999年,各地版权机关着重加大了打击盗版力度,收缴各类盗版品2052万余件,其中盗版书刊1413万余册,盗版软件22万余盘,盗版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品458万余盘,其它盗版品159万余件。收缴盗版品数量最多的5个地区是浙江、湖南、广东、湖北、上海。

1999年我国图书版权贸易又有大幅度增长,全国各出版社共引进版权6461项,输出约418项。引进数量比去年增加18.14%,也是历年最多。其中引进数量在前5名的地区是北京、上海、辽宁、江苏、广西;输出数量在前5名的地区是北京、广西、湖南、山东、安徽。

同时,国家版权局对版权贸易的指导与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1999年4月,国家版权局召开了第一届全国版权贸易工作座谈会,对19994年以来的版权贸易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总结,组织了版权贸易经验交流。上海、天津、北京、陕西、江苏、河南等省市也通过各种形式对本地区的版权贸易工作进行了总结与交流。上海市还成功举办了“1999上海版权贸易洽谈会”,其规模及洽谈成果是迄今为止地方版权局举办的同类版权贸易洽谈会中最大的一次。

在电视节目版权贸易方面,1999年中国电视节目代理公司对外输出各类电视节目共计192部、5674集、4635.5小时。电子出版物、软件及其它作品版权贸易方面,1999年登记引进电子出版物合同共348份,登记引进软件作品合同共1070份,登记引进期刊合同10份。

1999年,在作品版权登记方面,全国各地版权局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共登记作品4791件。其中,美术摄影作品2504件,文字作品515件,软件作品1401件。作品登记数量在前5名的地区是广东、江苏、福建、上海、北京。

根据国务院的机构改革方案,以前由国家版权局承担的版权认证、涉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海外作品登记等事务性工作已顺利移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并已在版权保护中心正常运作。

1999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已与中国作家协会就有关使用文字作品问题达成协议,文字作品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即将建立。

1999年,国家版权局先后颁布了《出版文字作品稿酬规定》、新的《出版合同》示范样本、《著作权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等,这些新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了对全国版权工作的指导,受到了作者与作品使用者的普遍欢迎。

1999年,全国人大就修改著作权法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广泛的调研,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听取各地的意见与建议,得到广泛支持。

 五、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继续加强

1999年中国海关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查处了一大批侵权盗版案件,1999年共查获案件225起,案值达9202万元,其中侵犯商标权案件178起,案件6198万元,侵犯专利权案件5起,案值75万元,侵犯著作权案件42起,案值2929万元。全年查处各类案件案值比上一年增长74.7%。

1999年海关打击境外走私进境盗版光盘的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就。全年共查获走私盗版光盘2014万张,其中,深圳海关于6月下旬连续两次查获光盘190万张和270万张,拱北海关于10月1日一次查获走私盗版光盘440万张。海关对走私盗版光盘的打击反映了中国海关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强决心。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了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了正常的外贸秩序。广大权利人给予很高评价,认为海关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途径。到1999年底,海关总署已共计批准知识产权备案1622件,其中境内权利人备案占64.9%,境外权利人(含香港、台湾地区)备案占35.1%。美国权利人的备案总数为303件,占备案总数的18.7%。

1999年全国各地海关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主管机构,完善了各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施细则,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加强了对侵权嫌疑货物的风险分析和查控布控,并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起紧密的联系,严格依法行政。全国海关查扣的侵权货物除走私盗版光盘外主要集中纺织品、服装、运动鞋及其他轻工产品等等。其中,深圳、厦门等海关多次查获侵犯“NBA”、“耐克(NIKE)”、“阿迪达斯(ADIDAS)”、“锐步(REEBOCK)”等商标的运动服、运动鞋。1999年4月,某公司向厦门海关申报出口时装上衣一批,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实为假冒“耐克”和“阿迪达斯”短裤,共9.44万件。价值约50万元人民币。1999年8月,某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全棉针织T恤衫,价值5.5万美元,经查验,实际货物均为假冒“阿迪达斯”商标的T恤衫。

1999年3月,黄埔海关在查验某公司申报出口到美国的一批毛绒玩具时,发现内有4款共48箱约15000只玩具涉嫌侵犯美国TY有限公司“豆宝宝(Beanie Babies)”著作权,经权利人认定,确认货物已构成侵权。

1999年深圳海关还连续查获了大批假冒万宝路(Marlboro)商标的出口香烟。8月至9月,接连发现申报为收录机、圣诞树的出口货物实为标有万宝路商标的香烟,查获5个集装箱,共计香烟5129箱256450条,权利人美国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确认该批货物为假冒产品。

 六、音像市场管理日益规范

1999年的音像市场管理工作,以“整顿和规范”统揽全局,以保护知识产权,打击走私、盗版活动,促进正版的生产和流通为目标,在完善法规、严格执法、体制创新和反盗版宣传教育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绩。

1999年4月30日,文化部、海关总署令第17号颁布了《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严格程序、规范进口,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指导,既统一了进口音像制品审查程序和标准,为抵制海外腐朽和不良文化提供了法规依据,也加大了保护其他国家和地区音像知识产权的力度。9月,文化部发布了《关于音像制品进口单位资格认定的通告》,首批认定28家实力较强、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音像出版发行单位具有文艺类音像制品进口资格,并对这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法规培训。对音像经营单位进口资格的认定,既有利于集中优势资源,推动音像业结构调整,也有利于保护海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999年以来,各地进一步加大对走私、盗版产品的打击力度。北京市检查1750次,检查单位3489个(次),立案查处603个,收缴盗版产品129万张,吊销6家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停业整顿5家。广东省检查6.6万多人次,清查店档4.5万多家,查处非法经营门店6750家,端掉196个盗版窝点,取缔集散地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978名,收缴非法光盘4378.2万张。重庆市取缔非法经营业户800多家,全部取缔7个集中经营场所,收缴非法光盘35万多张。

1999年10月,文化部部署全国开展打击具有集团犯罪性质的“金华纳”等系列盗版VCD特别行动,重点打击了“金华纳”、“金龙影业”、“太阳精品”、“环球影视极品”等30余个盗版系列。广东、浙江、北京、云南、山东、江苏等地收缴的总量都超过10万盘,在这次特别行动中,各地共收缴盗版VCD 316万4千多盘,成功打破了系列盗版VCD大肆占领市场的局面。

1999年3月,文化部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的通知》,部署对全国162个集中经营场所的治理工作,规定了各地在1999年和2000年中压缩整顿的具体目标。重庆、上海、贵州、广东等地高度重视,已经全部或绝大部分地关闭了当地的集中经营场所。参考国际音像业发展经验,在取缔、关闭和压缩招租招商形成的管理差、秩序乱的集中经营场所的同时,文化部大力扶持和推动各地发展大型音像超市、连锁店和品牌专营店,努力拓展市场,扩大正版产品的生存空间。到1999年底,许多音像出版发行单位鉴于市场状况的明显好转,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出版步伐,以积极的态势面对市场,填补盗版下架后的市场空白。

1999年6月13—19日,开展了第一届“反盗版宣传周”活动,宣传主题是“经营盗版违法,使用盗版有害”。全国各地以突击检查、公开销毁、印发资料、设咨询台、悬挂标语、文艺演出、推荐正版等多种形式,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反盗版宣传活动。广东、吉林、河北、重庆等地省(市)委、省(市)政府领导参加反盗版宣传活动。重庆市印发《重庆市音像市场反盗版宣传提纲》、《非法音像制品的危害和识别办法》等宣传材料2万多份,制作大型宣传标语800多幅,开展广播、电视宣传80小时,大大提高了市民的反盗版意识。浙江、宁夏、青海等地探索为经营规范的单位授予“无盗版示范店”,上海、江苏等地以宣传活动为契机,全面落实音像经营单位监督举报公示制度,积极发动群众参加反盗版行动。广东省举行了11个销毁非法音像制品现场会,销毁近130万张非法光盘。

文化部专门编辑出版了《音像市场管理手册》、《音像制品经营管理指南VCD》,为各地的培训工作提供资料和教材。各地对管理人员以提高执法水平为中心,对经营者以提高守法经营意识为目标,进行了多种形式的业务和法规培训。

 七、公安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成绩显著

据统计,1999年,各地公安机关共查获侵权盗版、制黄贩黄案件4.9万余起,抓获不法分子7.2万余名,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7350余万盘(册),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6条。

1999年10月4日,广东省公安厅治安处与顺德市公安机关协同作战,打掉了设在顺德市大良镇一塑料厂内的非法光盘生产窝点,查获了一条正在生产的非法光盘生产线,查获母盘973张,盗版光盘9000多张,抓获涉案人员11名。12月27日,广东省公安厅治安处再次出击,在深圳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塘头村查获1条非法光盘生产线,当场缴获母盘19张,盗版光盘2.4万余张,抓获涉案人员5名。公安机关通过设卡检查、清理市场等方式还查获了一批贩卖淫秽、盗版光盘案件,捣毁了一批非法光盘窝点。4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在香港至上海的100次特快列车上查获盗版光盘5万余张,抓获涉案人员2名。9月22日,广州市公安机关突击清查涉嫌藏匿盗版光盘的白云区“丽绮音像包装厂”,当场查缴盗版光盘100万余盘,抓获涉案人员3名。

1999年公安机关会同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对本地的印刷业进行了专项清理,5月7日,辽宁省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处了从事非法印刷的辽宁省科技情报所复制印装厂,当场查缴盗版、淫秽图书10余种,总码洋达61万余元。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公安机关已查处非法印刷厂家4850多家。各地公安机关从加强外来人口及出租屋治安管理、加大治安检查力度等方面入手,不断强化出版物市场的治安管理工作,并从中查处了一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湖北、河南等地公安机关对出版物市场及私人出租屋进行了交叉检查,查处了一批贩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分子。5月26日至31日,北京市公安机关对中关村、亚运村等地区进行了清理,先后抓获不法游商27名,收缴盗版光盘1.04万余张。清理行动中,北京市公安机关还在河北等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打掉了隐藏在河北省三河市一市场内,专向北京销售非法出版物的非法窝点,当场收缴非法出版物4.5万余册(盘)。

 八、《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开始实施

 1999年3月23日,我国政府代表团在日内瓦向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递交了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加入书,同年4月23日我国成为UPOV成员国。

1999年4月23日,我国正式启动实施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开始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根据农林两部局达成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分工意见,农业部负责粮、棉、油、麻、桑、茶、糖、菜、食用菌、烟、果树、(水果部分)、草本药材、草本花卉、草、橡胶、绿肥等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滕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

1999年,农业部制定并发布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第一批受保护的农业植物有:水稻、玉米、大白菜、马铃薯、春兰、菊属、石竹属、唐昌蒲属、紫花苜蓿、草地早熟禾。国家林业局制定并发布了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并发布了第一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为毛白杨、杉木、泡桐属、木兰属、牡丹、梅、蔷薇属、山茶属共8种(属)。

至1999年12月31日,农业部已受理品种权申请115件,其中水稻15件,玉米95件。大白菜4件,马铃薯1件。从申请人身份来看,科研单位申请64件,教学单位4件,企业39件,个人2件,科研教学单位与企业合作申请6件。经对67件品种权申请初步审查,有66件品种权符合规定,已发布初审合格公告。另一件视为撤回。

至1999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共受理了109件品种权申请,其中林木6件,木本花卉103件。

经过审查,国家林业局于1999年12月29日授予了北京林业大学“三毛杨1号”等6个三倍体毛白杨植物新品种权,这是国家林业局授予的第一批植物新品种权,也是第一批受理的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1999年,农业部组建了农业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主要负责检测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的数量、质量,并进行保藏。同时,按审批机关的要求向有关测试机构提供测试用繁殖材料。

农业部授权北京中农恒达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首家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自条例实施以来,该公司已代理品种权申请109件。

1999年制定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管理办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保藏中心、代理机构的职责任务、运行管理等内容,加强了这些机构的监督管理。

1999年,开始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组织编写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知识》,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发放,对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以及促进条例的实施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1999年5月,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科技部和UPOV在昆明和北京两地联合举办了“技术创新与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研讨会”各国代表围绕“技术创新条件下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主题展开了广泛研讨。

此外,1999年7月,农业部聘请了法国专家讲授了法国的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种子管理组织体系,品种保护与品种登记及与种子贸易的关系,新品种保护测试技术等知识。

1998年8月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举办了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人培训班,来自26个省(区、市)林业部门和部分法律事务所的62位学员参加了培训。

 九、国际交流和合作更加广泛和深入

1999年1月26日至28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伊德里斯博士一行应我局邀请来华访问。这是伊德里斯博士在1997年11月就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后,首次来华访问。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于1月27日会见了伊德里斯博士一行。

1999年9月19日至29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姜颖为团长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了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第34届系列会议。姜颖局长代表中国代表团作了发言,全面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进展,宣传了我国政府改革开放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和方针政策,并且表述了我国对与WIPO和各国进一步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在此次大会上,姜颖局长被选为《建立工业品外观国际分类洛迦诺协议》大会副主席;这次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中国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制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文文本的提案;中国代表团还提出了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得到了与会各国的广泛支持。

1999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与WIPO在京共同举办了“知识产权与知识经济国际研讨会”。10月13日,朱镕基总理在中南海紫光阁接见了伊德里斯博士一行。

199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双边合作项目涉及日本、韩国、泰国、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瑞典、奥地利、俄罗斯、保加利亚等国,以及欧洲专利局。另外,还在欧盟-中国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框架下拟订了新的合作项目(2000年的工作计划已批准)。

1999年11月8日姜颖局长与乌兹别克斯坦副总理尤努索夫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国—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定。

1999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组团出席了UPOV在瑞士举行的管理及法律委员会和40次会议、咨询委员会和58次会议、理事会第33次常务会议。

1999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在北京、上海和广州成功地举办了中美知识产权执法交流活动,通过这次活动使美国专家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和保护有了比较深刻的了解;中国的相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也了解了美国有关知识产权执法和保护方面的一些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双方一致认为今后要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和保护的水平。

1999年3月23日至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WIPO共同举办的“WIPO亚洲地区知识产权及信息技术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亚洲18个国家的代表以及来自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以及WIPO的专家参加了研讨会。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知识产权系统所使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意义及性质、WIPO的全球信息网、信息技术及全球网络环境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挑战及机会等。

1999年,商标局共接待了51个外国团组正式来访,其中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依德利斯博士、欧洲商标局局长贡巴尔蒂约先生、日本特许厅长官伊佐山· 建志先生、泰国智慧财产厅厅长皮帕先生等人率领的代表团。商标局共派出30个代表团,先后6次出席WIPO第34次系列会议,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务委员会会议,尼斯联盟筹备工作组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8次出访瑞士、德国、日本、欧盟、朝鲜、尼日利亚、香港、台湾等国家或地区;17次赴日本、比荷卢、朝鲜、泰国、印度、南非、孟加拉等国家或地区参加培训班或研讨会。通过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商标工作经验,宣传了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增进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扩大了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

1999年,中国与WIPO等国际组织及一些国家的版权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WIPO第34届大会通过了制定《伯尔尼公约》中文版本的提案。

1999年4月,国家版权局于友先局长应WIPO总干事依德里斯邀请访问了WIPO总部。中国版权代表团还出访了俄罗斯、德国、法国,中国与俄罗斯、泰国等国家在版权领域的友好关系进一步加强。

1999年10月中国国家版权局还与WIPO在昆明联合举办了“版权和有关权集体管理亚洲地区研讨会”,以及“版权集体管理国家研讨会”。并于同月与UNESCO联合在京举办了“数字化时代的著作权和邻接权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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