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 发布时间:2022/4/24 17:17:5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分享到


  •   2022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周翔出席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以及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问: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请您谈一下人民法院采取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显著优势,对于新时代新征程上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高到新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论述精神,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履职尽责

      人民法院始终牢记“国之大者”,紧扣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科技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加强与行政机关协同,引导权利人登记、公示相关信息,推进知识产权有序流转与利用,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造。最高人民法院与农业农村部等联合发布指导意见,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二、依法加大对权利人维权支持力度

      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推动审判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依法支持应用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存证质证,努力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提高技术类案件事实查明力度。引导权利人明确具体赔偿数额以及计算方法,加大对合理支出支持力度,依法提高侵权判赔数额。

      三、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支持向滥诉者索赔合理开支,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诉权,遏制知识产权领域权利滥用和恶意诉讼行为。对大量收购版权进而“维权”的行为,加大对实体权利基础的审查,准确把握重复诉讼认定标准,防止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的行为发生。针对引发社会公众关注的“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及时亮明观点,回应社会关切。与行政部门健全联动处置机制,推动行政机关采用约谈、设置警示名单等方式对滥诉、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管理,及时移送犯罪线索,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法官业务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统筹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人才培养工作,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对基层和西部地区法院的支持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法官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选拔,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储备和遴选机制,努力锻造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牢牢坚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二是着力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和水平。三是持续推动统一法律适用。四是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五是加大调研指导和宣传工作力度。六是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七是不断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

      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三年多了,请问法庭在服务保障科技创新方面主要有哪些举措?

      答: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开展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试点。到今年1月,为期三年的试点工作已经顺利完成,基本实现了预期的改革目标。作为科技创新的捍卫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通过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划定厘清权利边界,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科技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对我国科技进步、市场竞争和人民生活均产生了重要影响。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法庭共受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和垄断案件10454件,审结8355件。其中,受理专利授权确权和反垄断等行政案件2531件,审结1824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推动行政标准与司法标准统一。法庭在保护科技创新方面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是加强关键核心技术保护,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妥善审理各类高新技术案件,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三年中共受理涉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超2000件。加强对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明晰保护规则,明确权利边界。如受理涉芯片技术案件60余件,在“锂电池保护芯片”技术侵权案中,进一步明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范围和侵权对比方法,对芯片领域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作出了具体指引。再如,强化技术秘密保护,充分运用举证责任转移、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等手段,有效遏制侵权违法行为。

      二是聚焦重点技术领域,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以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为例,开展中药品种、中药技术秘密、中医古方保护等课题调研,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进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建设,推动建立“中医药专利授权特别规则和特殊保护机制”并被纳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在涉“中药发药机”发明专利无效行政案中,改判维持专利权效力,彰显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司法理念,有效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三是提升司法保护水平,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保护难题。针对维权“举证难”,合理运用举证妨碍排除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针对维权“周期长”,探索“先行判决+临时禁令”和“发回重审+临时禁令”等裁判方式,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针对维权“赔偿低、成本高”,切实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在“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判赔1.59亿元,全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一审平均判赔金额较法庭成立前增长147.1%。

      四是明确司法裁判导向,依法保护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因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价值确定和利益分配产生的纠纷800余件,给各类创新主体以明确法律预期。在涉“高温微波膨化炉”“指纹识别”“彝族医药”等专利权属案中准确认定职务和非职务发明,有效保护和激励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

      经过三年运行,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效果集中显现。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委托中国科协、中国法学会对法庭三年工作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最高人民法院同步进行自我评估,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有关评估和审议意见一致认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立以来,基本实现“四个进一步”的预期目标要求,即知识产权裁判标准进一步统一,审判质量效率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我国已成为审理专利案件最多的国家,也是审理周期最短的国家之一,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到中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均为外国主体的专利案件不断增多,我国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之一。

      问:请问,人民法院在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上有哪些举措?

      答:诚信体系建设在知识产权强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至关重要。诚信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都对权利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规定。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态度非常明确:既要严格依法保护,又要防止权利滥用,坚决防范和打击在知识产权取得和行使方面不诚信行为。人民法院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提升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人民法院在商标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双管齐下,坚决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对恶意抢注的商标依法予以撤销或无效,从根源上制止恶意注册;在商标民事诉讼中,对于恶意注册的商标,因商标权人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依法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二是出台防范恶意诉讼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

      三是注重公平合理确定权利边界。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知识产权价值的凸显,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不断增多。在审理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不断完善裁判规则,坚持公正合理保护,在依法保障权利人充分行使诉权的同时,也依法保护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所包含的商品通用名称、原材料名称等的权利。如在“青花椒”商标侵权案件中,二审法院明确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

      今后,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坚决遏制权利滥用的原则,推动营造知识产权诚信取得、诚信行使的良好法治氛围。

      问:种子是农业的“芯片”,请问人民法院在服务和保障种业振兴方面有哪些主要举措?下一步人民法院如何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种子法》?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两会期间看望部分参会委员时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解决吃饭问题,根本出路在科技。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省三亚市崖州湾种子实验室考察调研时强调,种子是我国粮食安全的关键。只有用自己的手攥紧中国种子,才能端稳中国饭碗,才能实现粮食安全。种源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必须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种业振兴的重要论述,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贯彻实施种子法,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种业知识产权案件,为种业振兴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首先,关于近年来人民法院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我想从以下三方面作简要介绍。

      一是持续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共新收植物新品种权一审案件1907件,年均增长13.5%,其中2021年新收549件,同比增长88.7%。我们去年9月和今年3月分两批发布20件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金粳818”水稻品种侵权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300万元,被评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传递了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信号。

      二是细化种子法关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规则。去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司法解释,立足强化品种权保护、激励育种创新和保障种业科技自立自强,全面细化司法裁判规则,提升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水平。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农业农村部等联合印发了《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强化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今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涉种子犯罪包括破坏种质资源等行为加大刑事惩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三是完善司法行政保护衔接配合机制。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农业农村部签署合作备忘录,联合召开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建立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家智库,组织全国法院积极参加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助力打好种业翻身仗。通过司法与行政紧密合作,推动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下一步,围绕贯彻实施好种子法,我们将在以下方面重点发力。

      一是把新种子法加强创新保护的总基调贯彻落实到位。坚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理念,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套牌侵权,切实维护种业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深入研究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延伸保护收获材料等新型法律适用问题,提升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积极开展种质资源法律保护调研,推进构建多元立体的综合法律保护体系建设。

      二是加快完善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机制。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优势,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有效激励种业原始创新。坚持定期发布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种业创新法治氛围。

      三是指导各地法院提升服务保障种业振兴的能力水平。强化对下指导,充分发挥地方法院积极性、主动性,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和审判团队建设,探索符合地方特色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加强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等的协作配合,服务种业健康发展。

      问:今天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请介绍一下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要求,进一步健全管辖科学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切实解决各地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标准不一、管辖布局不够完善、当事人诉讼不便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管辖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是规定发明专利等七类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集中力量公正高效审判专业技术性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进一步聚焦科技创新的司法保障问题,《管辖规定》明确涉及发明专利等权属、侵权案件由上述特定法院管辖,而将不涉及较强专业技术性问题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作为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确定管辖。也就是说,《管辖规定》施行后,涉及发明专利等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属和侵权纠纷、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案件特别多的个别地区将此两类案件下沉,《管辖规定》还明确了除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外,将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是除《管辖规定》明确的特殊类型案件外,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细化《管辖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发布了《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确定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除个别地区外,每个中级法院辖区内至少有1个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第二,确定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标准。《通知》充分考虑各地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分布不均、诉讼标的额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同时为确保标准相对简单明了,便于当事人诉讼,除广东省有两种诉讼标的额标准外,其他省份实行省内一种诉讼标的额标准。《通知》会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一目了然,便于当事人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管辖规定》《通知》将于2022年5月1日施行。施行前,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的,继续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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