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无碍,《谭谈交通》才畅通

  • 发布时间:2022/7/20 16:51:00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   “惊闻《谭谈交通》被全面下线并可能面临数千万元的巨额赔偿。”7月10日,原《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在新浪微博等平台发布视频,称由于被投诉版权侵权,《谭谈交通》等相关视频被下线,他本人还可能面临巨额赔偿,甚至是牢狱之灾。这一事件很快冲上热搜,引发公众广泛关注。

      7月11日,提起侵权诉讼的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游术公司)公开表示,其开展维权工作是获得了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的授权。同日,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发声,称其为节目的著作权人,已授权游术公司开展相关维权工作,但维权并不针对任何个人,不存在对个人“索赔千万”的情况。稍早之前,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工作人员称,该局不涉及《谭谈交通》的版权争议,节目由电视台负责制作。

      “游术公司一方托人与我联系,想要找个时间聊一聊。盼星星盼月亮,终于有人想起来要沟通了。”7月12日,谭乔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7月14日,本报记者从福建一家文化传媒公司了解到,该公司因转载一期名为“《谭谈交通》超全名场面合集”的视频,被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侵犯游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其1500元。该公司表示将提起上诉。

      为何出现这一争端?《谭谈交通》著作权究竟归属何方?媒体该如何进行版权内容开发?这一事件引人深思。

      突遭下线

      据了解,《谭谈交通》是成都市广播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红绿灯》栏目的板块之一,由该台与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共同打造,于2005年开播,由时任成都交警的谭乔担任出镜主持人。该节目深受成都当地乃至全国观众的欢迎。2018年,谭乔退出该节目,该节目停播,但仍在网上广为传播。

      谭乔告诉本报记者,从去年开始,因为他本人参与了很多访谈及专题节目,《谭谈交通》进一步火爆出圈,但“有人看中了其中公益普法之外的商业价值”,不仅自己账号中大量视频被下架,还有上万个网友的二次创作视频也被投诉下架。

      对此,游术公司则向媒体展示了授权书。授权书显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为《谭谈交通》视听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就上述作品授予游术公司所有著作财产权以及将上述权利转授权权利等,包含维权权利。7月11日,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也发布声明,表示自2005年3月起,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指导下,该台都市生活频道策划、编导、制作并播出《谭谈交通》,该节目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派时任交警的谭乔进行现场主持。该台有权对网络上未经许可发布《谭谈交通》相关视频的行为进行依法维权。

      游术公司主张的《谭谈交通》和被网友广泛二创的《谭谈交通》是否是同一系列视频?“是同一系列的不同版本。每次拍摄完毕我会对无水印带字幕的原始版本进行保存,我上传的是自己保存的原始版本。”谭乔表示。

      版权归谁

      对于《谭谈交通》,谭乔认为自己至少是著作权人之一。“对于著作权归属,当时,我和电视台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也没有口头约定。我原本没有任何诉求,但是为了让这个公益安全普法视频继续在网络上免费传播,我会去争取自己的权益。”谭乔表示。

      谭乔回忆,制作《谭谈交通》节目时,并没有选题和脚本,完全是他个人现场发挥,由电视台工作人员进行拍摄和剪辑,他则在成片之后审阅,然后再由制片人进行审片定稿。关于报酬,他和电视台没有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约定,最开始没有收到任何费用,后期节目火爆后,每月会报销千元左右的误餐费、汽油费用等,并没有其他报酬。

      对于《谭谈交通》的版权归属,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新闻报道的介绍来看,该节目是由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组织拍摄制作的,只要具有独创性,就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2021年6月1日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实施之前制作完成的节目,属于当时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即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如果是在2021年6月1日之后制作完成的节目,属于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其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法定归属于制作者,即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与作者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属于制作者。他表示,由于目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尚未完成,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与其他视听作品的区分标准还不明确,但即使将其归入其他视听作品,且节目主持人也直接参与了该节目的剪辑和后期制作等具有创作性质的活动,或其幽默的口头表达产生了口述作品,在其没有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该节目的著作权仍然归属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如果节目画面缺乏独创性,仅为较为机械、简单的视频录制结果,则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像制品,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作为录制者享有录像制作者权。

      “无论该节目被定性为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其权利人都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他人如将节目上传至网络供公众点播或下载,应当获得其许可。与此同时,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还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意味着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录制后上传至网络供公众点播或下载,也应当获得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王迁表示,这些规定是否不够合理,是否应当修改,当然可以讨论,但这毕竟是确定权利归属及认定侵权的依据。

      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谭谈交通》节目的版权归属,有合同的话,按照合同约定;如无合同,按照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如果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单位有权使用,但如果拍摄过程中,提供的主要能力来源是单位,那么职务作品的版权应归单位。这要看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情况。如果归单位,作者享有署名权。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晓宇则认为,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其他类型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则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争议节目视频显然不属于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其著作权归属应当由当事人约定。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版权归制作者享有。但是,不应简单适用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认定节目版权归电视台单独所有。相关电视台能否被认定为唯一的制作者,取决于其与谭乔的合作方式,需要进一步了解双方在节目制播过程中的角色、分工,确认是否存在委托、合作、聘用、许可等关系,不同的关系将导致不同的版权归属结果,也将直接影响纠纷处置的走向。

      敲响警钟

      目前,这一纠纷尚无定论,但也给从事节目创作和版权开发的电视台、节目制作公司等敲响警钟:清晰的版权归属是版权开发的前提。

      朱晓宇长期为广播电视机构提供版权管理顾问和维权支持,他告诉记者,从事节目制播活动,一定要先行明确约定版权归属和后续版权开发的权益安排。成熟的广播电视机构很重视节目版权的前置规划和后续开发管理,这方面的经验值得学习借鉴。具体而言,对于通过委托、合作等形式制播的广播电视节目,通常须签署相应的协议,明确成果的版权归属和后续开发安排。对于大量自制节目,通常也要请访谈嘉宾、临时参演人员签署简明的文件,确认节目版权归属,取得节目全媒体传播和二次开发的许可。对于早期缺少版权归属约定的节目,在开发之前,通常会积极开展版权清理和确权工作,避免版权争议和开发障碍。

      内容版权是媒体的核心资产,但目前,很多媒体的作品版权归情况复杂,版权资产开发与管理尚不健全,因此版权之争时有出现。

      “所谓定分止争,当事人需要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取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从而有效地避免纠纷的发生。”王迁建议。

      同样,对于上述纷争,要妥善处理双方关系。“对于合作拍摄的节目,一定要有版权合同。”朱巍表示,他同时认为,像普法类公益节目,要考虑社会效益,以传播为主。本报记者 侯 伟

    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803888-6002 邮箱:nipso@cip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15001074号-6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