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市场规模超14万亿元,其版权问题引发关注——人工智能亟待破解版权难题

  • 发布时间:2024/3/22 15:57:5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人工智能话题引发热议,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开展“人工智能+”行动。近年来,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快速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企业采用率已达15%,市场规模约为14.4万亿元。2035年生成式人工智能有望为全球贡献近90万亿元的经济价值,其中我国将突破30万亿元。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版权纠纷,有的甚至诉至法院。在此背景下,如何化解人工智能相关版权难题,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市场蓬勃发展

      人工智能被视为引领未来产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技术,正在推动着一场全新的科技变革和产业创新。去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等七部门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生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等,推动相关产业快速发展。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报告(2023年)》(下称《报告》)指出,从发展阶段来看,深度学习技术的快速突破正在驱动人工智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逼近通用智能。从商业化落地来看,人工智能行业主流产品形态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比如在商业化落地方面,目前,大模型在日常办公、文本创作、图像视频生成等领域拥有较大发展潜力,商业化前景相对清晰。在文本生成端,人工智能已经可以利用自然语言生成技术自动生成文章、小说、新闻摘要、诗歌等文本内容;在图片生成端,图片风格转换、图像修复和补充、生成艺术作品等产品正逐渐落地;在音视频生成端,合成音乐、生成环境音效、视频合成和特效生成等,人工智能可以提升制作效率。

      “人工智能是复合型新兴技术,涵盖了计算机科学技术等相关学科,逐步形成以大数据、算力为基础的技术集群,正在引领二十一世纪新的技术革命。”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部主任王文俊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内的人工智能正处于蓬勃增长的高速发展阶段,涌现出以科大讯飞、大疆科技、海康威视、大华股份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品牌企业,在技术研发、市场占有率、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具有极高的竞争力。接下来的十年至二十年,将是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为国内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技术支持,并全面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防范侵权风险

      目前,我国人工智能相关产业在各方的共同推动下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与此同时,版权保护问题也不容忽视。

      2023年,李某以刘某未经许可使用自己创作的人工智能图片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案中的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体现了人的智力投入,具备“独创性”要素,并且体现了人的个性化表达,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刘某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构成侵权,故法院判决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500元。对该判决,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则生效了一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侵犯他人版权的判决。该案认为,某人工智能公司在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过程中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改编权,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对于人工智能版权保护问题,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兼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副院长马一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活动中,使用的素材很多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数据训练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于相关作品的复制,可能涉及对他人版权的侵犯。马一德认为,对于作品使用的不同情形,需要在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加以分类厘清,明晰哪些情形具有使用的正当性,从而在立法中作为合理使用例外加以明确;对于仍具有版权保护必要性的,则应加强相关版权内容的许可管理,推动内容生产商与人工智能服务者的合作共赢。

      《报告》也表示,知识产权制度必须适应新的现实和新的法律挑战,形成符合产业和各方行为预期的知识产权治理理念和规范。基于新的人工智能发展阶段的知识产权治理理念,需要坚持产业发展优先的原则,秉持共商共建理念,推动输入端和输出端关键规则构建,探索治理主体创新。比如统筹治理主体,充分发挥各方主体作用,建立起综合、平衡、适应性强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一是提高行业组织和标准机构围绕内容生成产业治理的内容质量,制定行业标准,推动行业联合研发版权合规工具。二是鼓励企业主体和开发者参与版权治理流程。企业可以开发知识产权检测和内容可靠性工具,对生成内容采取机器审核、内容分类分级等手段,加强内容的审核和把控,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三是倡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普及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对社会的影响,确保治理体系符合公众期望,同时尊重隐私和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在王文俊看来,人工智能形成的成果是否具有版权,不宜全面否定或全面肯定,而应本着开放态度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判断。在法律依据以及立法方面,人工智能版权保护要立足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方面可以适当创新突破,必要时推动新的立法,为人工智能产业全面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与法治环境。同时,人工智能形成的作品本身也可能侵害第三方包括版权在内的相关权利,所以除了加大人工智能版权保护力度外,还要关注人工智能可能发生的侵权问题,这样才更有助于人工智能的长远发展。(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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